凡爾賽條約戰爭罪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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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爾賽條約戰爭罪責條款亦即凡爾賽條約第231條款,通常被稱為戰爭罪責條款凡爾賽條約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巴黎和會與會國於1919年6月28日在法國凡爾賽簽訂之和約。根據條款,德國被迫承認發動戰爭的全部責任

條款原文[編輯]

The Allied and Associated Governments affirm and Germany accepts the responsibility of Germany and her allies for causing all the loss and damage to which the Allied and Associated Governments and their nationals have been subjected as a consequence of the war imposed upon them by the aggression of Germany and her allies.

譯文[編輯]

基於德國及其盟國之侵略行為,協約國之政府及其國民因戰爭而受害。協約國之政府確認並德國接受,德國必須就她及其盟國引致的一切損失與破壞負責。

性質[編輯]

第231條款是《凡爾賽條約-第八部分-賠款》的第一條款,用作要求德國接受第八部分第233至247條款的依據。

第231條款本來沒有其他名字。但後世的評論稱之為「戰爭罪責條款」。

影響[編輯]

除了上述條款,凡爾賽條約還規定德國割地賠款,造成其巨大經濟損失與主權受損。由於當時刀刺在背傳說在德國廣泛流傳,很多德國人都痛恨條約,尤其是戰爭罪責條款。原因是世界大戰並非只是由德國引起,而戰爭責任亦不應由德國獨力承擔。德國共和政府因負責簽署條約而受到猛烈批評。不少德國極端民族主義者懷恨在心,一直想謀求報復。1933年,納粹黨在德國崛起。其領袖阿道夫·希特勒為了贏得民眾支持,便承諾撕毀凡爾賽條約。戰爭罪責條款是間接助長極端民族主義在德國崛起的重要因素。

基於此項條款,德國與法國英國的關係一直欠佳。美國沒有主動參與訂立條款。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