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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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證件,簡稱假證,是指為了謀取便利、僞造身份而製作的無法律效力的證件,製作和購買虛假證件在全世界普遍被認爲是違法行為。

中國大陸[編輯]

公共場所的「辦證」廣告

背景[編輯]

在中國大陸,許多公司雇用職員需要應聘者具有一定學歷或獲得一定資格,比如研究生或大學本科學歷、英語四級證書、計算機證書等。

公司企業中,員工如果想要升職,往往需要一些專業證書,這為假證販提供了新的客源;發展到後來,畢業證、身份證、健康證、學生證、暫住證,幾乎大陸存在的證書,假證販都可以製作。

宣傳[編輯]

由於是違法行為,假證販並不敢明目張胆在公共媒體為自己做廣告。他們的普遍做法是:僱人趁夜到大街小巷張貼小廣告。由於紙質廣告容易被撕,以致後來出現使用油性筆,油漆,噴槍等工具書寫廣告。

常見的廣告語
  • 「辦證 13*********」
  • 刻章辦證」
  • 「刻章辦證,快」
  • 「辦證,快,上網」(這句廣告語中的「上網」指的是辦假證者能將假證的資料提交到國際網際網路上),提供這種服務是因中國大陸相當一部分證件的辦法部門提供上網查詢證件真偽的服務。辦假證者聲稱可以辦理在網際網路上都無法發現偽造的證件。據新聞報導,辦假證者實現這個服務的方法是:模擬真實查詢網站自製版面相同的網站和資料庫,在網際網路上開通(然而這種假證查詢網站的域名在公共領域不可能和真實的證件查詢網站相同)。

由於中國大陸手機價格的日益降低,使假證販可以隨時更換手機,因而使廣告上的手機號碼失效,這給徹底清除假證販帶來了麻煩。

由於油性顏料清除困難,這種廣告是「城市牛皮癬」最頑劣的一種。而且廣告張貼者一般不顧及地點,往往造成城市的不美觀。甚至可能破壞到古蹟。

產業鏈[編輯]

在製作者,製造假證一個有暴利的事情,一個假證售價100到300元不等,而成本低至幾塊錢。部分假證販甚至每天都200多個訂單,直接產生近兩萬元的非法收入[1]。暴利誘使許多被打擊過的假證販重操舊業。 在購買者,普遍認為有以下幾類:

  • 有較強投機取巧心理的人想通過辦假證達到改善工作、生活條件的目的
  • 迫於社會「只認文憑」、「只認證書」壓力的初入社會的青年不得已選擇這種方式得以就業。[2]
  • 違法犯罪分子企圖通過辦理假證來隱匿身份。

城市街頭辦假證詐騙常見的廣告語[編輯]

通常在城市街頭使用油性筆,油漆,等工具書寫的廣告是「本地辦證」或者「本市辦證」的,大都是想給那些要辦假證的人造成一個辦假證的人就在當地城市的印象,殊不知,這恰恰是「辦假證」的投其所好的騙錢手段,這些打著「本地辦證」或者「本市辦證」的廣告語上的手機號在許多城市都有,「辦假證」的人當然分身乏術了,怎麼會在本地呢?因此廣告是「本地辦證」或者「本市辦證」的,大都是想以此來做為騙錢的手段罷了。

網絡上辦假證的網站[編輯]

由於各個城市警方的打擊,有辦假證的人開始在網絡上建辦假證的網站,由於在2009年的年末,網際網路整頓,造成不少辦假證的網站被關閉,而許多的人也看到辦假證的熱門,建一些站群來維持。辦假證的網站有幾類:

  • 1.利用提供辦理可上網查詢證件的藉口,實施辦假證;
  • 2.利用提供辦理可上網查詢證件的藉口,乾脆騙錢不給假證;
  • 3.打著辦假證的名頭,騙錢不給辦假證;
  • 4.建辦假證的網站,給客戶提供辦假證的服務。

因為有以上這幾類辦假證的網站的存在,讓普通人一時半會難以分辨哪些辦假證的是真的在辦假證,哪些是打著辦假證的名頭騙錢的;打著辦假證的名頭騙錢的網站,因為不需要製造假證,相比給客戶提供辦假證服務的辦證網站,其成本更小,利益更加巨大,因此,有許多需要辦假證的人上當受騙。

對偽造或使用假證的處罰[編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2條,若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證件,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證件者,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人民幣,下同);情節較輕者,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另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81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駕駛證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依法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另外,根據2015年11月1日起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修正案(九)第280條,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若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者,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香港[編輯]

在香港,使用假證是刑事罪行,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5條,明知或相信是假證而在無合法理由下保管或控制假證最高可被判入獄3年,而意圖使用假證最高可被判入獄14年。

參考文獻[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