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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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年的《大憲章》以法律限制了英國王室的絕對權力。

大憲章》(拉丁語Magna Carta,英語:The Great Charter),又稱作《自由大憲章》(拉丁語Magna Carta Libertatum;英語:The Great Charter of the Liberties),是英格蘭國王約翰最初於1215年6月15日,在溫莎附近的蘭尼米德訂立之拉丁文政治性授權文件;裏面曾有涉及削弱英國王室權利的條文,但在之後的版本中被修訂。1225年首次成為法律。1297年的英文版本至今仍然是英格蘭威爾斯之有效法律。

簡介[編輯]

這份由坎特伯雷總教區總主教史蒂芬·朗頓起草的《大憲章》,乃封建貴族用來對抗英國國王(主要是針對當時的約翰)權力的封建權利保障協議。

訂立《大憲章》的主因是教宗、英王約翰及封建貴族對王室權力出現意見分歧。《大憲章》要求王室放棄部分權力,保護教會的權力,尊重司法過程,接受王權受法律的限制。《大憲章》是英格蘭議會接收國王行政及立法權的端點。

約翰死後,亨利三世的攝政政府為了爭取支持,在刪除了一些比較極端的條款後,於1216年重新頒布了《大憲章》。到1217年第一次諸侯戰爭結束時,亨利三世頒布的《大憲章》成為了停戰協議的一部分。

1225年,由於資金匱乏,亨利再次頒布了《大憲章》,以此換取徵收新稅的權力。亨利三世的兒子愛德華一世在1297年也採取了同樣的措施,愛德華一世確認了《大憲章》是英格蘭成文法的一部分。

歷史[編輯]

諾曼人於1066年開始入侵英格蘭,在征服者威廉成為英國的國王後,於十一及十二世紀逐漸強大。他們建立的集權政府,加上本地盎格魯-撒克遜人原來的統治方法,還有盎格魯人和諾曼人在諾曼第所擁有的土地,使英格蘭國王在1199年成為歐洲最有權力的國王。當英王約翰在十三世紀初即位之後,一連串的事件卻令英格蘭的封建貴族起來反抗他,並要求限制絕對的王權。

彼時,英王約翰受到的壓力來自三方面:

  1. 是他奪得王位的手法遭人非議,前任英王獅心王理查在1199年死後無子,出現兩名繼承人,即理查的侄子阿爾蒂爾,和理查的弟弟約翰。約翰將阿爾蒂爾囚禁,之後阿爾蒂爾便失去音訊。很多人認為約翰是暗殺了他的親人以取得王位。阿爾蒂爾的姐姐埃莉諾亦被約翰囚禁。
  2. 約翰與教皇就坎特伯雷總教區總主教的任命產生爭執,聖座於是絕罰了約翰,約翰被迫於1213年向聖座屈服,宣布自己為教宗的封臣;
  3. 當時法國國王佔領了英國在諾曼第大部份的土地,英國的貴族要求國王奪回領土,而為了支持戰爭開支,約翰則向貴族徵收各種各樣的稅賦;

1214年7月,約翰在布汶戰役中失利,他被迫向法國支付賠償金。

1215年1月,約翰在倫敦召開會議,商討改革的可能性。

1月15日,約翰再次發布特許狀,進一步確認教會的選舉自由,承諾無論習慣如何,教會都享有完全的自由選舉權,同時將特許狀送往羅馬請教宗依諾增爵三世加以確認。

6月10日,英格蘭的封建貴族在倫敦聚集,挾持英格蘭國王約翰。約翰被迫贊成貴族提出的《男爵法案》(Articles of the Barons)。

6月15日,約翰在蘭尼美德為法案蓋上王室的蓋章,貴族在4日後(6月19日)重申效忠約翰。最後王室秘書將國王與貴族間的協議正式成立,即成為《大憲章》初本,並將副本抄送至各地,由指定的王室官員及主教保存。

1215年的《大憲章》中,最為重要的條文是第六十一條,即所謂「安全法」。根據該條的規定,由二十五名貴族組成的委員會有權隨時召開會議,具有否決國王命令的權力;並且可以使用武力,佔據國王的城堡和財產。這種權力是出自中古時期的一種法律程序,但加之於國王卻是史無前例。英王約翰無意接受《大憲章》的約束,他是在武力脅迫之下才被迫在文件上簽署,特別是第六十一條幾乎褫奪了所有的王權。按《大憲章》,約翰需要釋放威爾斯和蘇格蘭的人質,如蘇格蘭公主瑪格麗特、伊索貝爾。就在貴族離開倫敦,各自返回封地之後,約翰立即宣佈廢棄《大憲章》,教宗依諾增爵三世亦訓斥《大憲章》為「以武力及恐懼,強加於國王的無恥條款」,教宗否定了任何貴族對權力的要求,又稱這樣做破壞了國王的尊嚴,第一次男爵戰爭因此而爆發。

1216年10月18日,約翰在內戰正酣時病死,9歲的亨利三世即位,王室人員希望年幼的新王會為貴族所接受。已經32歲的埃莉諾仍被囚禁,沒有貴族主張她繼位。新王即位後,戰事終結。

10月12日,王室大臣以亨利的名義再發出《大憲章》,但當中部分條款,包括第六十一條都被刪去。

之後於1217年和1225年,亨利三世都曾再次發布《大憲章》。1225年的一次由18歲的亨利親自發出,並刪除至只有三十七條。

亨利三世統治五十六年後,在1272年逝世。他逝世時,《大憲章》已成為既定的英國法律,日後的英國君主亦難以像約翰一樣將它完全推翻。亨利三世的兒子,愛德華一世在1297年10月12日發布最後一次修訂的《大憲章》,作為《肯定法案》的一部分。

1215年的《大憲章》[編輯]

1215年6月10日,約翰與反叛者的首領在蘭尼米德會晤。蘭尼米德距溫莎城堡的皇家森林和反叛者在斯坦斯的大本營都不遠。反叛者向約翰出示了他們起草的改革要求草案,亦即《男爵法案》。在接下來的十天中,坎特伯里總教區總主教史提芬·朗頓將「男爵法案」的條款轉換成了一份停戰協定,也就是後來的《大憲章》。6月19日,反叛者重新宣誓效忠約翰國王,《大憲章》的抄本被分發至各地。

1215年的《大憲章》確立了一些英國貴族享有的政治權利與自由,亦保障了教會不受國王控制;同時改革了法律和司法,限制了國王及王室官員的行為。憲章內大部分的內容是從亨利一世時所頒佈的《自由憲章英語Charter of Liberties》抄寫過來。《自由憲章》是亨利一世1100年加冕時頒佈,它限制了國王對如何對待教會及貴族,基本上給予了教會及貴族一定的權利。

最初的《大憲章》有六十三條條款,當中大部分是針對十三世紀當時的狀況而訂,例如限制王室狩獵範圍等等。而當中影響最為深遠的是第三十九條,由它衍生了人身保護的概念:「除非經過由普通法官進行的法律審判,或是根據法律行事,否則任何自由的人,不應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奪去財產、被放逐或被殺害」。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國王若要審判任何人,只能依據法律;而不能以他的私人喜好來進行。王權因而受到了限制,但仍不能視為是日後近代國家君主立憲的雛形。在未曾受審的情況下,被視為可能威脅到王位的埃莉諾直到1241年去世亦未獲釋。

被歷史學家稱為「第六十一條」或者「安全條款」的條款規定,一個由25名貴族組成的委員會將會監督、確保約翰國王遵守《大憲章》的規定。如果在委員會提出國王違反了《大憲章》後40天內,約翰仍不遵守《大憲章》的規定,這25名貴族有權根據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沒收約翰的城堡和土地,直到國王改正自己的行為。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個條款並不是前所未有的,其他國王也曾承認,如果國王沒有遵守自己的義務,個人有權拒絕臣服國王。然而,《大憲章》正式確立了一種對國王施以集體強制的方式。貴族們試圖強迫約翰遵守《大憲章》,但是由於「第六十一條」對待國王的方式過於嚴苛,這一版的《大憲章》難以持久。

約翰和貴族互不信任,雙方也沒打算認真執行和約。被選入25人委員會的貴族全都參加過反叛,而且其中很多人還以各種理由拒不解散自己的軍隊。之後,被沒收土地的貴族和保皇派貴族之間產生了分歧。

約翰於6月向教宗依諾增爵三世求助,宣稱《大憲章》教宗作為封建領主的權利。貴族們拒絕根據和約的約定在8月15日之前向約翰投降。8月,教宗的命令傳達到了英國。教宗的特使對反叛的貴族施以了絕罰,並且暫停了朗頓在教會中的職務。由於教宗的命令成文於《大憲章》之前,在得知《大憲章》的內容之後,教宗在一封日期為8月24日的信件中宣布,約翰被迫接受的這份《大憲章》「不僅不道德、有辱人格,而且是非法的、不正義的」,《大憲章》是「永遠無效的」。在「絕罰」的威脅之下,國王沒有遵守《大憲章》的規定,貴族們也沒有去試圖執行《大憲章》。

至此,雙方之間的衝突正式爆發,距離簽訂《大憲章》還不足三個月,國王和保皇派貴族就拒絕承認《大憲章》,第一次諸侯戰爭爆發。反叛者認為與國王和解已無可能,於是他們向腓力二世的兒子路易,也就是後來的路易八世尋求幫助,承諾擁立他作為英格蘭的國王。戰爭很快陷入了僵局,約翰在10月18日因病駕崩,亨利三世繼承了英格蘭的王位。

1216年的《大憲章》[編輯]

作為停戰協定,1215年的《大憲章》並未取得成功。亨利三世的新政府決定再次使用《大憲章》作為取得反對派支持的手段。約翰國王在臨死前指定一個由13個執行人組成的委員會輔佐亨利,並且指定英格蘭最著名的騎士威廉·馬歇爾擔任亨利的監護人。威廉·馬歇爾後來向亨利授封了騎士。10月28日,亨利在格洛斯特大教堂加冕,由教廷特使瓜拉·比基耶里英語Guala Bicchieri行塗油禮。

亨利即位時,英格蘭約有一半的國土被反叛者占領。亨利得到了瓜拉·比基耶里的全力支持,瓜拉·比基耶里希望亨利能夠贏得內戰,對反叛者進行懲罰。瓜拉·比基耶里加強英格蘭和教宗聯繫的第一步就是亨利的加冕儀式。亨利在加冕儀式上宣誓效忠教宗,承認教宗是自己的封建領主。教宗洪諾留三世宣布亨利為教宗的封臣,教廷特使全權負責保護亨利和亨利的王國。亨利宣布自己參加十字軍,成為一名十字軍戰士,他也藉此獲得了羅馬的特別保護。

對於保皇派和路易雙方而言,取得戰爭的勝利皆非易事。亨利鼓勵反叛的貴族投降,並且承諾會歸還他們的土地,同時,亨利在1215《大憲章》的基礎上刪除了某些條款之後,又頒布了一個版本《大憲章》。但是亨利的舉動卻沒有收到成效,反叛愈演愈烈。

1217年的《大憲章》[編輯]

1217年2月,返回法國召集援軍。在他離開英格蘭的這段時間裡,路易的法國部屬和英格蘭的追隨者之間產生了分歧,瓜拉主教也在此時宣布亨利與反叛者之間的戰鬥,在性質上與十字軍東征相同。瓜拉主教這一聲明給反叛者帶來了很大的打擊,戰爭開始向有利於亨利的方向發展。路易在4月底返回英國。5月,路易部署在北方的軍隊被威廉·馬歇爾在林肯戰役中擊敗。

於此同時,法國國內對路易的支持也不如從前,路易認為自己已經失敗。路易與紅衣主教瓜拉進行和談,同意不再謀取英格蘭國王的王位,作為交換條件,路易的追隨者能夠取回被沒收的土地,並且取消所遭受的絕罰,同時,亨利應當遵守在之前頒布的《大憲章》。

由於尚未達成任何協議,所以路易和他剩餘的部隊繼續在倫敦等待法國援軍的到來。8月,路易盼望已久的援軍被保皇派在桑威治攔截並擊敗。路易不得不重新開始了和談。1217年9月12日,交戰雙方達成了《蘭貝斯和約》(又稱《金士頓和約》)。《蘭貝斯和約》的內容與之前的協議類似,不同之處在於,《蘭貝斯和約》沒有恢復參加叛亂的神職人員的職位和財產。和約規定,路易交出英格蘭占領的土地,亨利不對反叛者施加懲罰,路易的追隨者被允許享有傳統的權利。路易遵守和約規定離開了英格蘭,之後參加了法國南部的阿爾比十字軍

1217年11月6日,威廉·馬歇爾主持再次重新發布了《大憲章》。1217年《大憲章》在1216《大憲章》基礎上增加了保護貴族財產的條款、限制國王徵稅權的條款。針對皇家森林的管理問題還有很多爭議:皇家森林是王室收入的重要來源,並且有自己獨立的司法體系。森林法庭和皇家森林的邊界是爭議的核心。《森林憲章》作為1217《大憲章》的補充文件就是專門用來解決這些爭議的。《森林憲章》赦免了已經發生的與皇家森林相關的犯罪,對森林法庭的權力進行了約束限制,覆核了皇家森林的邊界。

影響[編輯]

雖然第一次發佈的《大憲章》只維持了數星期,但在約翰死後多次重新發佈,使之成為永久法律;《大憲章》亦成為了日後英國政治秩序的基石。雖然,亨利三世及其繼承人曾多次避開及破壞《大憲章》的規定,使得實際上中世紀英國王室的王權在《大憲章》之下,仍然是有增無減。不過,中世紀時期的英國國王亦曾三十次重新發布《大憲章》,《大憲章》僅是國王與封建領主間的封建權利保障協議,是發展到今日聯合王國「君主議會內閣制度」演化的軌道,是世俗權力對決及妥協的結果,這漫長的演化就是下議院分解國王及貴族上議院的過程。

十七世紀,國王與英格蘭議會之間各種爭執尖銳化,爆發英國內戰,《大憲章》發揮了保障私有財產的作用,不允許未經議會的同意任意加稅支應戰爭的開支。根據憲章的內容多次修訂而成的法律,保障更多的權利和涵蓋更多的人民,1642至1688年,是英格蘭議會內閣制度演化的關鍵期間,最後成為立法權和行政權相結合獨特的英格蘭「君主議會內閣制度」,這吸引了法蘭西孟德斯鳩的關注研究,1748年以匿名發表《論法的精神》,在法國大革命後演變成現代的三權分立君主立憲內閣制度之理論依據。《大憲章》演變至今,雖然只有開篇數句、中間三條條文及結束語仍然有效,其餘三十四條都已被廢除,1297年發佈的《大憲章》至今仍是英國法律的一部分。《大憲章》的實際法律效用已很微小,只在司法過程中偶爾被控辯雙方和法官引用。但不少日後編成的政府憲法,包括《美國憲法》,都是起源自《大憲章》保障私有財產的觀念。

以前每次英王發佈《大憲章》,都會抄送多份到各地,這些抄本部分被帶到北美殖民地,保存至今。

約翰於1215年簽署的第一份《大憲章》並未被保存下來,只有四份同時期的抄本現仍分別存放在大英圖書館林肯大教堂索爾茲伯里大教堂,另外還有13份1297年以前的《大憲章》現也仍被保存。

1952年,澳洲政府以12,500英鎊購得一份1297年的《大憲章》,放在首都坎培拉的國會展覽。

1984年,美國富商羅斯·佩羅亦購得一份1297年的《大憲章》,現放在首都華盛頓國家資料館,與獨立宣言美國憲法一同展出。

四個倖存的《大憲章》將有史以來第一次匯聚在一起。 2013年

2015年2月3日,為了紀念《大憲章》頒布800周年,1215年《大憲章》的四份抄本在大英圖書館同時展出。

2015年6月15日,Google在首頁放上了紀念《大憲章》誕生800周年的塗鴉[1]

2015年6月25日,美國胡佛研究所舉辦「自由的基礎:大憲章800年」研討會[2]

參見[編輯]

參考[編輯]

  1. ^ Stenhouse, Ann. Google has create a Doodle to mark anniversary of signing of the Magna Carta. mirror. 2015-06-14 [2022-04-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6-15) (英語). 
  2. ^ The Foundation Of Liberty: Magna Carta After 800 Years. [2015-08-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8-13). 

參考資料[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