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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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是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其主要職責是追究刑事責任,提起公訴和實施法律監督。檢察機關內行使檢察權及法定職務者被稱為檢察官。檢察機關通常負責審查執法機關所上交之案件並決定最終是否起訴被捕人。

檢察機關在各國的制度中都有著不同的架構定位。在採用英美法系的國家或地區中,檢察機關多採用「審檢分立」模式而獨立設置於司法機關之外,由行政機關所管轄(英國美國香港);而在採用歐陸法系的國家中,檢察機關則多採用「審檢合署」模式而設置於法院內部或隸屬於法院,由司法機關所管轄(法國德國、改制前的中華民國[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則設置了獨立的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編輯]

中國內地的檢察機關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分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各級檢察機關擁有以下權力[2]

  1. 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 對於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3. 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免予起訴;對於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 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 對於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香港[編輯]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檢察機關為律政司(英語:Department of Justice,縮寫DOJ),首長為律政司司長。律政司下設刑事檢控科,負責提出絕大部分刑事檢控(刑事)司法覆核。律政司並草擬香港政府提出的所有法律草案,以及為香港政府提供法律意見

 澳門[編輯]

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是行使檢察職能的司法機關。首長為檢察長。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組織綱要法》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的職責是:在法庭上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刑事訴訟;維護合法性及法律所規定的利益。 為履行上述的職責,法律賦予了檢察院廣泛的權限,主要包括:

  1. 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本地區公庫、市政機構、無行為能力人、不確定人及失蹤人;
  2. 在法定情況下,維護集體利益或大眾利益;
  3. 提起刑事訴訟,依法領導刑事調查,監察刑事警察機關在程序上的行為;
  4. 促進及合作預防犯罪活動;
  5. 在其職責範圍內,維護法院的獨立性,並關注法院的職責是否依法履行,並在具有正當性的情況下,促進法院裁判的執行;
  6. 依職權在法院代理勞工及其家屬,以維護其權利;
  7. 參與破產或無償還能力的司法程序以及所有涉及公共利益的司法程序;
  8. 對因當事人的法律欺詐行為而作出的裁判提起上訴;
  9. 在法定情況下,或應行政長官或立法會主席的請求,行使諮詢職能等。

 中華民國臺灣[編輯]

依法院審級,在法務部下設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及臺中、臺南、高雄、花蓮、智慧財產等分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及22個地方檢察署(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基於檢察一體原則,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依法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下級各高等檢察署及其分署之檢察官。法務部長則僅有行政監督權。

 美國[編輯]

美國的檢察機關分為聯邦檢察系統和地方檢察系統。

聯邦檢察系統由聯邦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縮寫DOJ)和聯邦地區檢察署(United States Attorney)組成,其職能主要是調查、起訴違反聯邦法律的行為,並在聯邦作為當事人的民事案件中代表聯邦政府參與訴訟。聯邦檢察系統的首腦是聯邦檢察長(司法部長)。地方檢察系統以檢察機關為主,一般由州檢察長辦公室和州檢察署組成。由於美國各地的司法傳統不同,所以各州檢察官的稱謂也不統一,包括州檢察官(State Prosecutors)、地區檢察官(District Prosecutors)、縣檢察官(County Prosecutors)、公訴律師(District Attorney)、縣公訴人、法務官、地區檢察長等。市檢察機關是獨立於州檢察系統的地方檢察機關,但並非所有城市都有自己的檢察機關。在沒有檢察機關的城市,全部檢察工作都屬於州檢察官的職權。

參考文獻[編輯]

  1. ^ 憲法學原理朱福惠主編中信出版社 p134.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次修正). [2021-12-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2-15). 

外部連結[編輯]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