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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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村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基層行政區劃單位的類型之一,為少數民族分布比較集中的行政村。設置「民族村」的條件由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縣級地方政府批准設立。

設立標準[編輯]

民族村依照少數民族人口占總人口比例設定,設定條件各省級行政區不盡相同。

  • 《浙江省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規定(第九條)「少數民族人口占全村總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村,可以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並經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縣(市、區)人民政府認定為民族村,並報省、市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湖北省散居少數民族工作條例》規定(第十條)「散居少數民族人口占總人口50%以上的村,可以建立民族村。」

參考文獻[編輯]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