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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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布爾街頭盜拷軟體的小站
臺灣盜版光碟型錄一例

翻版(Copyright infringement),亦即是「盜版」(piracy) ,指在未經著作權所有者同意的情況下,對其出版物進行複製、再分發的行為,以及以此行為製成的侵權產品。在很多國家和地區,這種行為被定義為侵犯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甚至犯罪行為,會受到所在國的處罰。盜版出版物通常包括盜版書籍、盜版軟體和盜版音像製品。盜版出版物完全無視著作權,逃避了所在國應繳的版稅,通常也不需要進行產品的研發,可以用極低甚至為零的成本來創造利益,所以價格往往比合法的出版物要便宜,故而往往受著作權意識不強的人所歡迎。軟體盜版同時也是軟體業寡頭企業不正當競爭、打壓競爭對手的手段,傷害了軟體行業的公平競爭格局,嚴重影響中小軟體企業的產品競爭力。

常見的盜版行為[編輯]

  • 拷貝、影印(甚至進行冒牌山寨
    • 未經授權複製(甚至更改包裝後)任意轉散佈或轉賣
    • 故意破解序號保護或任意提供序號產生器
  • 改造(在散播、公開著作權物為前提)
    • 未依照著作權規定而移除或改寫著作權之訊息
    • 未依照著作權規定而移除或改寫內含廣告訊息
    • 未依照著作權規定而修改功能
  • 外國商品,而兩國政府未簽訂著作權協定
    • 美國在1891年通過《國際著作權法》之前,境外作品不受著作權保護。由此美國出版社普遍盜版英國文學作品,大量廉價盜版充斥美國市場,讓本地作家生存十分困難。馬克·吐溫曾抗議「這個國家正在被上等英國文學作品的洪流淹沒,但其價格,相比之下連一包厠紙都要算是「豪華版」了。」[1]
    • 1992年立法院修訂《著作權法》以前,台灣出版業者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擅自」翻譯出版的日本漫畫,被日本的出版社與漫畫家稱之為「海賊版」。[2]
    • 在香港,沒有正式授權下所製造的產品,俗稱老翻開心版
  • 公共播放:在非授權範圍的場所,公開供人使用或瀏覽

罕見的盜版行為[編輯]

  • 為了社會進步的國家盜版行為:1890年之前,外國的作品在美國境內不經過原著作權所有人許可的盜版發行,是法律容許甚至鼓勵的行為,當時的美國管理機構認為帶有壟斷性質的專利制度不利先進文化的傳播和發展,而當時的美國社會正處於發展中,是一個標準的開發中國家,而廣泛流傳知識,快速的提高民眾的文化科技素質,是重中之重,故此優先考慮了國家的發展,制定了帶有國家許可盜版性質的法律。[來源請求]
  • 有法理基礎的類似盜版的行為:在WTO的框架內,根據2001年11月WTO第4次部長級會議上,開發中國家和已開發國家達成的《TRIPS協定與公共健康宣言》,每一個WTO成員政府在緊急情況下,為保護公共健康,都可以對智慧財產權保護期內的藥品行使強制許可權。而事實上不少AIDS高發國家已經展開了基於這樣的強制許可權措施的仿製行為。[來源請求]

參見[編輯]

參考資料[編輯]

  1. ^ Twain, Mark. Mark Twain's Notebooks & Journals, Volume II (1877-1883): The Mark Twain paper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5: 414 [2020-10-25]. ISBN 978-0-520-0254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28) (英語). 
  2. ^ 黃靖嵐. 帝國的浮現與逸出:日本漫畫產業於台灣的「全球在地化」實踐 (PDF).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4-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