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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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加連威科技集團(Granville Technology Group Ltd)旗下電腦商店因母公司破產而宣布倒閉,將倒閉公告張貼在商店門口。(紙上內容:「本店停業直至另行通知」)

破產(英語:Bankruptcy),是一種宣告債務人無力償付債務及其後的一連鎖還款予債權人過程的法律程序。

在法律用語上,破產與倒產不同,前者專指將事業結束,將債務人的全部財產變賣並分配給所有債權人的清算程序;後者則廣義地包括清算程序以及將事業繼續經營下去的重建程序。[來源請求]

名稱由來[編輯]

破產的英文名稱(Bankruptcy)演變自義大利文banca rottabanca rotta意為「崩壞的銀行」。相傳此名稱可追溯到熱那亞共和國時代的傳統。當時若有錢幣兌換店資不抵債,其櫃位就會被砸破,但亦有歷史專家認為此僅為比喻而已。[1][2][3][4][5]

值得留意,在法文中,破產(法語:banqueroute)用作描述具詐騙性的破產案件。真正的破產案件會使用「faillite」(失敗)一詞。

破產方式[編輯]

不同國家的破產法律有很大的差異,一般來說常見的破產方式有兩種:

  • 破產清算:破產主體停止一切經營活動,財產被查封拍賣用於抵償債務。
  • 重整債務重組產破者在債權人或破產管理人的監督下可繼續經營,並在規定期限內向法院和債權人提出重整計劃。重整計劃中破產者可以請求減免某些無力履行的債務契約,或者改變償還方式,並給出繼續經營和償還債務的計劃。如果債權人投票通過重整計劃則破產者有可能重新恢復經營,否則可能會進入清算程序。在許多情況下,允許仍有盈利潛力的企業繼續經營可能會獲得比單純拍賣其資產更多的收益,從而使破產者和債權人都獲得比破產清算更好的結果。有時,這也被稱作破產保護

資產低於負債不代表破產(資不抵債負資產),企業可能有足夠的收入來支付所有到期債務。比如百事可樂分離的百勝公司早期有16億美元的股東赤字(負的股東權益[6],但是因為百勝現金流轉很強,對此根本沒有問題。[7]

破產規定[編輯]

中華民國[編輯]

中華民國24年(1935年)7月17日國民政府制定《破產法》全文共159條。

其中第1條指出: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8]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

適用的人之效力有下述幾點(根據第3條):

  1. 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執行業務之股東。
  2.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3. 其他法人之董事或與董事地位相等之人。
  4. 債務人或破產人之法定代理人、經理人或清算人。
  5. 遺產受破產宣告時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編輯]

中國大陸,企業破產與企業關閉、企業倒閉不同。企業破產是法律概念,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有嚴格法律程序,必須由人民法院宣告並主持破產清算。而企業關閉、企業倒閉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在償還所欠債務清盤解散。例如,1998年6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告決定關閉海南發展銀行,但由於難以處理好法人存款等歷史遺留問題,海南發展銀行一直處於「死而不滅」的狀態,既不清盤也不破產。

依照規定,當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在中國大陸大部分地區,破產僅限於企業法人,而不適用於自然人。2019年7月16日,國家發改委等13個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確提出在中國大陸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2020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指出健全破產制度,改革完善企業破產法律制度,推動個人破產立法[9]。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是中國大陸首部有關個人破產的地方性法規。該《條例》規定,在深圳市(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申請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10]。同年12月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11]

美國[編輯]

美國法典》的破產法典(Bankruptcy Code, Title 11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規定了6種類型的破產:

  • 第7章:個人或企業的破產清算
  • 第9章:地方政府破產
  • 第11章:個人或企業的債務重組(此項較少有個人使用)
  • 第12章:農民或漁民家庭的債務重組
  • 第13章:個人債務重組
  • 第15章:在美國執行的外國破產案件

與中國相比,美國的破產法適用範圍更廣,不僅法人個人甚至地方政府都可以申請破產。

參見[編輯]

參考資料[編輯]

  1. ^ Frank Olds Loveland. A treatise on the law and proceedings in bankruptcy. The W. H. Anderson Co. 1912: 4– [2017-08-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2-02). 
  2. ^ Bankrupt. Online Etymology Dictionary. [22 April 20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3-23). 
  3. ^ Bankrupt. Dictionary.com. [2017-08-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3-26). 
  4. ^ Bankrupt - Definition and More from the Free Merriam-Webster Dictionary. Merriam-Webster Dictionary. [22 April 20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3-23). 
  5. ^ Bankrupt. Oxford Dictionaries. [22 April 20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4-25). 
  6. ^ Tricon Global Restaurants, Inc. Form 10-Q 3/21/98.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1998年3月21日 [2008年9月29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年12月19日). 
  7. ^ Shareholder's Deficit. 2000年4月7日. 
  8. ^ 破產. 建國事務所. [2021-03-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25) (中文(繁體)). 
  9. ^ 个人破产法来了 哪些人可申请?是否会纵容“老赖”?. 第一財經. 2020-06-03 [2020-09-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6-18). 
  10. ^ 陳小慧.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明年3月1日起实施. 深圳商報. 2020-09-02 [2020-09-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02). 
  11. ^ 孟煥良. 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中國青年報. 2020-12-05 [2020-12-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2-14).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