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冤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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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冤相報以牙還牙是一種非形式謬誤,主張某個錯誤可由另一個錯誤抵消或修正。而反駁此謬誤的諺語則是冤冤相報何時了以牙還牙不可取(英語:Two wrongs don't make one right)。冤冤相報被視為是西方哲學中最常見的謬誤之一。[1]

你也一樣是冤冤相報的特殊形式。

示例[編輯]

例一

甲:「你不能偷雇主的錢,這是違法的!」
乙:「我的雇主逃稅,這也是違法的!」

如果乙相信應當守法,那他未說明的前提​(英語就是,只要另一方也違法了,違法犯錯就是合理的;如果乙相信用違法來懲罰違法者是合理的,那乙就沒有犯任何邏輯謬誤。無法根據以上對話判斷乙到底相信哪種觀點。

例二

甲:「丙總統在國會證詞中撒了謊。他不該這麼做。」
乙:「可你忽略了丁總統也在他的國會證詞中撒謊這個事實。」

即使丁總統在他的國會證詞中撒謊了,這也無法作為丙總統可以這麼做的先例。這最多只能論證在丙總統這個方面並不比丁總統要差。對冤冤相報謬誤的援引導致了有爭議的撒謊問題受到了忽略。(參見「那又怎麼說」論)。

批評[編輯]

格雷戈里·S·卡夫卡(英語:Gregory S. Kavka)在學術期刊《商業倫理​(英語》中撰文批評了「冤冤相報」一詞在商業倫理領域中的普遍使用。他參考了托馬斯·霍布斯關於應報理論的哲學概念,並提到如果某個被認為是道德標準或社會通行規則的事物在社會中遭到足夠的違反,那麼社會中的個人或群體也可以違反該標準或規則,因為這樣可以避免他們受到不公平的不利影響。此外,如果是作為對其他違反社會規則行為的直接回應,違反社會規則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被辯護——例如剝奪他人財產是錯誤的,但從一開始就侵占他人財產的犯罪分子手中奪回財產則是正確的。卡夫卡亦提到,人們應當小心,不要將這種模糊性用作不負責任地違反道德規則的藉口。[2]

參見[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1. ^ LaRocca, David. Two Wrongs Make a Right. Bad Arguments. John Wiley & Sons, Ltd. 2018: 230–233. ISBN 978-1-119-16581-1. S2CID 158885828. doi:10.1002/9781119165811.ch49 (英語). 
  2. ^ Kavka, G. S. When two 'wrongs' Make a right: an essay on business ethics.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 1983, 2: 61–66. S2CID 144639675. doi:10.1007/BF00382714.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