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權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自主權希臘語νόμος; αὐτονομία; αὐτόνομος,英語:Autonomy,直譯為「法」、「自我設置並約束自我的法律」),也稱自治權自決權,是一種廣泛存在於道德政治生物倫理政治等領域的哲學。在這些領域中,它往往指的是一個理性個人有能力作出成熟的、不被脅迫的決定。自主權的一個最佳詮釋是經由康德哲學而發展的。

道德與政治[編輯]

在道德與政治哲學中,自主權經常被視為決定個人行為的道德責任感的基礎。

自治[編輯]

醫學[編輯]

在醫學中,尊重病人的自主權是一個重要目標,儘管它可以與許多道德倫理原則相衝突。政治意義上,它也用來指人民的自主統治。

社會學[編輯]

在社會學的子類知識社會學中,關於自主權的邊界爭議擱置於「相對自治權」的概念定義[1],直到自主權的分類學被創製,並能通過科學與技術進行運行與發展。據此,現行社會學意義的自主權是反思自主reflexive autonomy)。

註釋[編輯]

  1. ^ BOURDIEU, 2001(MARANHÃO, 2005; 2006 網際網路檔案館存檔,存檔日期2010-10-08.; 2007 網際網路檔案館存檔,存檔日期2007-06-10.; SOBRAL & MARANHÃO, 2008[永久失效連結]

參考文獻[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