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LGBT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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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荷蘭LGBT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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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色荷蘭
同性性行為合法 (自1811年)
性別認同表達允許跨性別者作性別更動
同性伴侶關係同性婚姻自2001年合法
收養同性伴侶可共同領養
兵役議題男、女同性戀者可公開性傾向
反歧視保障性傾向保障 (見下方)

荷蘭以開放著稱,十分注重性傾向等個人隱私的相關政策。人民普遍支持LGBT族群擁有平等權利[1],部分基督徒及伊斯蘭教徒移民對性別平等仍採保守態度。調查顯示,至少三分之二的反同性戀仇恨罪是由穆斯林移民家庭的青年所為[2],其多數是摩洛哥土耳其人後裔。2011年10月調查表明,雖然荷蘭90%荷蘭族認為同性戀並不違背道德,但僅有30%在荷土耳其人25%的在荷摩洛哥人接納此觀點。[3] 而據報導,印度裔的印度教徒多能接受荷蘭族的觀點。[4]

概要[編輯]

項目 合法性
同性性行為合法性 是 自1811年
承諾年齡[5]一致 是
反歧視法執行 是
反歧視法適用於商品及服務法規 是
反歧視法適用於所有其他領域(包括:間接歧視、仇恨言論 是
同性婚姻 是 自2001年4月1日
承認同性夫妻/伴侶 是
同性伴侶可共同領養 是
同性戀者可在軍界公開性傾向 是
性別更動權力 是
女同性戀進行體外受精之合法管道 是
允許男男性接觸者(MSM)進行捐血 否

參見[編輯]

參考資料[編輯]

  1. ^ Ministry of health - Acceptance of homosexuality in the Netherlands. [2010-10-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5-17). 
  2. ^ 存档副本. [2010-10-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11-04). 
  3. ^ 存档副本. [2015-01-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1-13). 
  4. ^ 存档副本. [2015-01-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0-14). 
  5. ^ 可發生性關係的法定年齡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