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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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選是為遞補政治職位的出缺而舉行的非常規選舉,只會在一個或多個政治職位(例如民選政務官議會席位)有出缺時才會進行,以補回空缺職務的餘下任期。補選能夠維持該政治職位的代表性[1]

各國對議會空缺的辦理有所不同,通常會依照各國國家法律的規定。如果該單一職位的剩餘任期不長(例如不到半年),通常不會舉行補選,而是會直接由上級指派代理人選、或直接讓該職位空缺至新一任人選選出為止。

另外如果複數選區可能會在議員數出缺至一定程度才會補選,否則就缺額至任期結束,也可能一出缺就補選(如日本)或直接按一定條件依照順序遞補當選。

起源[編輯]

托馬斯·克倫威爾(Thomas Cromwell)在16世紀的改革議會期間制定了填補英國下議院空缺席位的程序; 以前,一個成員去世後,座位一直空著。克倫威爾(Cromwell)設計了新的選舉,由國王選擇時由國王召集。這使得確保座位獎勵冠冕的同伴很簡單。[2]

單一選區[編輯]

補選在通過選舉自己的議會多數國家舉行的單一選區,是否有或沒有一個定論。這包括大多數大英國協國家,例如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和巴基斯坦,以及非大英國協國家,例如法國。

在美國,這些競賽被稱為「特別選舉」,因為它們並不總是像常規國會選舉那樣在選舉日舉行。當眾議院,州議會或地方立法機構的議席空缺時,舉行特別選舉。在聯邦一級,美國憲法要求眾議院的空缺必須進行特別選舉(與參議院不同,參議院要根據所涉州的法律來確定空缺的填補方式)。在多數情況下,通過特別選舉填補空缺的情況下,還將舉行一次初選,以確定哪些候選人代表主要政黨。

複數選區[編輯]

補選狀況[編輯]

日本[編輯]

如果出缺的席次發生是在參議院,複數選區一出缺就補選[3]

中華民國[編輯]

複數選區在議員數出缺至整體十分之三或選區內二分之一才會補選,否則就缺額至任期結束

香港[編輯]

馬來西亞[編輯]

2008-2013年

2013-2018年

2018年-至今

參考資料[編輯]

  1. ^ Knotts, H. Gibbs; Ragusa, Jordan M. The Nationalization of Special Elections for the 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Journal of Elections, Public Opinion and Parties. 2016-01-02, 26 (1): 22–39 [2018-01-14]. ISSN 1745-7289. doi:10.1080/17457289.2015.106349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2-13). 
  2. ^ Jennifer Loach. Parliament Under the Tudors.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90. p. 36
  3. ^ 公職選挙法第33條の2 (平成12年法律第62號の改正による)。戦後の補欠選挙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國立國會図書館『レファレンス』No659(2005年12月)78ページ頁の腳註17。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