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汾尾礦庫潰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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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尾礦庫潰壩事故
日期2008年9月8日 (2008-09-08)
地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山西省襄汾縣
傷亡人數
277人死亡
4人失蹤
33人受傷

襄汾尾礦庫潰壩事故是2008年9月8日中國山西省襄汾縣新塔礦業有限公司塔兒山鐵礦發生的一起潰壩事故,一座尾礦庫傾泄出來的共26.8萬立方米的帶礦渣的泥水波及下游500米處的礦區辦公室、集貿市場與民宅等,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1]。據官方統計,最終死亡277人,失蹤4人,受傷33人,直接經濟損失9619萬元[2]。事件導致山西省省長孟學農在9月14日引咎辭職。

各方反應[編輯]

2008年9月11日,加拿大自由黨領袖斯特凡·迪翁向受災群眾表示慰問[3]

事後追責[編輯]

新塔礦業有限公司尾礦庫其實是王國正任期內留下的。2008年9月14日召開的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上,因中央對襄汾尾礦庫潰壩事故進行了人事調動,認為山西省省長孟學農和分管安全工作的張建民均有責任。其中任命王君為山西省副省長、代省長,同時接管省內安全工作和省內領導工作;同意接受孟學農引咎辭去山西省省長的請求,免去張建民山西省副省長職務。[4]

2010年9月30日,山西太原、臨汾等地法院宣判結果:

  • 新塔礦業公司董事長張佩亮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非法採礦罪、逃稅罪、行賄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5000萬元及沒收財產3000萬元;
  • 山西省運城市公安局原局長段波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 臨汾市原副市長周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
  • 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原黨組成員、總工程師劉書勇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 山西省安監局原副局長蘇保生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
  • 山西省臨汾市政府原市長助理張德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
  • 山西省吉縣原縣委書記張金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
  • 山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監管一處原處長閆瑞峰犯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其所得及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財產予以沒收,上繳國庫[5]

參考文獻[編輯]

  1. ^ 山西襄汾溃坝事故基本情况查明. 新華網. 2008-09-11 [2020-12-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9-13). 
  2. ^ 山西襄汾溃坝事故12名涉嫌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判刑. 新華網. 2009-06-27 [2013-1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3. ^ Media Releases. Liberal.ca. [2008-09-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9-12). 
  4. ^ 山西省長孟學農再丟官 潰壩死者增至254人 傳習近平赴太原處理. 明報新聞網. 2008-09-15 [2008-09-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9-17). 
  5. ^ 首犯张佩亮被判死缓. 新浪網. 2010-10-01 [2020-12-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外部連結[編輯]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