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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語Pacht臺灣話pa̍k)為荷蘭東印度公司台灣實行的特殊承包制度,意指將某項經營活動的獨佔權以拍賣出售,其他人不能侵犯承包商的權利[1]。獨佔權通常一年到期,得標時承包商須先繳納一些預付款,餘款等到期後才繳清。從廣義上而言,贌即為課徵不同形式的間接稅,有時也叫稅收承包製[2]

詞源[編輯]

荷蘭文「Pacht」這一字起源於中古日耳曼地區借自拉丁文的「Pactum」或「Pactus」,意為領主與包稅人對稅額取得意見一致[3]。當時的漢人臺灣話唸為「pa̍k」(白話字),漢字寫成「」。

類型[編輯]

依據Pol Heyns的研究,贌可分為四種類型[4]

  • 獨佔收購權:承包商可以收購大員當局以什一稅為名目所課徵的實物,例如烏魚鹿肉,再將購得的貨物轉手賣出,即可賺取價差。
  • 獨佔區域交易權(贌社):承包商可以獨佔指定區域內的交易活動,例如屠宰、販賣豬隻。其中最為著名係贌社,除了得標者以外,其他人都被禁止到原住民的村落內交易。
  • 獨佔徵稅權:承包商可以自行徵收標得的稅賦,例如米作什一稅、通行稅、人頭稅
  • 獨佔天然資源使用權:承包商可以獨佔土地、水域,或是依附其上的天然資源。例如大員當局自1636年起標售小琉球的經營權,後來也標出一些沿岸及內陸河湖的漁撈權。

參見[編輯]

註釋[編輯]

  1. ^ Tonio Andrade原著,鄭維中譯,《福爾摩沙如何變成臺灣府》台北:遠流,頁303
  2. ^ Pol Heyns原著,鄭維中譯,《荷蘭時代臺灣的經濟·土地與稅務》,臺北:播種者文化,頁149-150
  3. ^ 翁佳音,荷治時期的地方會議、贌社與王田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4. ^ 《荷蘭時代臺灣的經濟·土地與稅務》,頁149-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