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法現代化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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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法現代化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 of 1999),亦稱《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案》(Gramm-Leach-Bliley Act)(GLBA),是1999年11月12日美國頒布的法案。它部分廢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有關條款,從法律上消除原先法案中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之間的「分業經營」壁壘,這些壁壘禁止任何一家機構同時經營投資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業務,結束了美國長達66年之久的金融分業經營的歷史。隨著格拉姆-里奇-比利雷法案的通過,商業銀行、投資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被允許合併。法案由第106屆美國國會(1999-2001年)通過,由總統比爾·柯林頓簽署成為法律。

法案通過結果是商業銀行開始同時大規模從事投資銀行的活動,如花旗集團(Citigroup)和摩根大通(JP Morgan)。

立法歷史[編輯]

隨著美國金融業的發展和擴張,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已經成為發展的障礙。商業銀行不滿足於低利潤的銀行零售業,開始向投資銀行滲透,很多商業銀行都有變相的投資銀行部門。1999年,由柯林頓政府提交監管改革綠皮書(Green Book),並經美國國會通過,形成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

隱私原則[編輯]

Gramm–Leach–Bliley 法案旨在控制金融機構如何使用和保護客戶的非公開個人資訊。該法案要求金融機構保護客戶的隱私,並向客戶提供保護資訊的機會。

該法案的目標是促進金融服務現代化並保護消費者隱私。這些措施包括:提供隱私通知,保護客戶的個人資訊,建立保護措施以保護客戶的資訊不被未經授權的人訪問。規定金融機構確保客戶數據安全保密,規定數據必須保存在隱蔽的媒介中,必須採取特定的安全措施來保護數據存儲傳輸安全。

參考資料[編輯]

  • Kenneth C.Laudon and Jane P.Laudon,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s》, Pearson, 07 March 2011, Chapter8 Information systems Organizations and Strategy p.206

延伸閱讀[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