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

本頁使用了標題或全文手工轉換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
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締約國 /   簽署國
  其他美洲國家組織成員國
簽署日1933年12月26日 (1933-12-26)
簽署地點 烏拉圭蒙特維多
生效日1934年12月26日,​89年前​(1934-12-26
簽署者20國[1]
締約方16國[1](截止2018年12月)
保存處泛美聯盟
語言英語 · 法語 · 西班牙語 · 葡萄牙語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維基文庫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

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英語: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簡稱:蒙特維多公約 / Montevideo Convention)是1933年12月26日於第七屆美洲國家國際會議期間在烏拉圭首都蒙特維多所簽署的一項國際公約。該公約中有關建國聲明的部分內容已經成為國際習慣法的一部分[2]。在會議上,美國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美國國務卿科德爾·赫爾公布了「睦鄰政策」,該政策旨在反對美國干涉美洲國家事務。《蒙特維多公約》由19個國家簽署;但是在美國巴西秘魯三個國家,它們對公約內容有一些保留[1]

《蒙特維多公約》於1934年12月26日起開始生效,並於1936年1月8日登記於《國際聯盟條約彙編(League of Nations Treaty Series)》。[3]

這次會議在美國歷史上也是非常引人矚目的,因為與會的美國代表索福尼斯巴·布雷肯里奇英語Sophonisba Breckinridge博士是美國第一位參加國際會議的女性。[4]

締約背景[編輯]

公約內容[編輯]

《蒙特維多公約》定義了「國家」及國家的權利和義務。該公約最為人所熟知的是其第一條,該條款內容確立了國際組織所承認之國家的四項標準,同時也成為國際習慣法的準確稱述。

此外,公約第三條第1句明確指出「國家的政治存在獨立於其他國家的承認」。這被稱為主權國家宣告說。因此主權國家並不需要其他國家的承認,明示國際公法上並不採納主權國家構成說的見解(構成說認為只有國家在獲得其他國家承認的前提下,該國才算存在)。需要注意的是,宣告說不應該與埃斯特拉達主義英語Estrada Doctrine相混淆。另,公約的第一條並沒有提及「獨立」與「主權」字樣。[5]

《蒙特維多公約》另一個重要部分就是禁止通過武力獲取主權。

第十一條內容反映了史汀生主義,現已通過《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4款而成為國際法的組成部分。

締約方[編輯]

目前已經批准《蒙特維多公約》的國家僅限美洲的16個國家。

國家[1][7] 簽署日 核准日 狀態
 美國 1933年12月26日 1934年7月13日 已生效
 多明尼加 1933年12月26日 1934年12月26日 已生效
 智利 1933年12月26日 1935年3月28日 已生效
 瓜地馬拉 1933年12月26日 1935年6月12日 已生效
 墨西哥 1933年12月26日 1936年1月27日 已生效
 古巴 1933年12月26日 1936年4月28日 已生效
 哥倫比亞 1933年12月26日 1936年7月22日 已生效
 厄瓜多 1933年12月26日 1936年10月3日 已生效
 尼加拉瓜 1933年12月26日 1937年1月8日 已生效
 薩爾瓦多 1933年12月26日 1937年1月9日 已生效
 巴西 1933年12月26日 1937年2月23日 已生效
 哥斯大黎加[註 1] 不適用 1937年9月28日 已生效
 宏都拉斯 1933年12月26日 1937年12月1日 已生效
 巴拿馬 1933年12月26日 1938年11月13日 已生效
 委內瑞拉 1933年12月26日 1940年2月13日 已生效
 海地 1933年12月26日 1941年8月13日 已生效

阿根廷、巴拉圭、秘魯和烏拉圭四國在1933年12月26日簽署了《蒙特維多公約》,卻迄今沒有批准它[1][9]

在第七屆美洲國家國際會議的與會國中,只有玻利維亞未在《蒙特維多公約》上簽字[9]。而哥斯大黎加雖然沒有出席該次會議卻批准了該條約[8]

國際習慣法[編輯]

注釋[編輯]

  1. ^ 美洲國家組織資料庫中有列入哥斯大黎加,但是條約上並無該國簽字[8]

參考文獻[編輯]

  1. ^ 1.0 1.1 1.2 1.3 1.4 A-40: CONVENTION ON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美洲國家組織. [2019-02-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11-03). 
  2. ^ Hersch Lauterpacht. Recogn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2: 419 [2019-02-18]. ISBN 978110760943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10). 
  3. ^ League of Nations Treaty Series, vol. 165, pp. 20-43.
  4. ^ From colony to superpower: U.S. foreign relations since 1776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by George C. Herring,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 499. Online at Google Books. Retrieved 2011-09-20.
  5. ^ see for example State Failure, Sovereignty and Effectiveness, Legal Lessons from the Decolonization of Sub-Saharan Africa, Gerard Kreijen, Published by Martinus Nijhoff, 2004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ISBN 90-04-13965-6, page 110
  6. ^ Hersch Lauterpacht. Recogn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2: 419 [2019-02-18]. ISBN 978110760943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1-15). 
  7. ^ Convention on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adopted by the Seven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American States. 聯合國. 聯合國條約彙編. [2019-02-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10). 
  8. ^ 8.0 8.1 Encyclopedia of the Inter-American System. Greenwood Publishing Group. 1997-01-01: 287 [2013-07-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10). Delegations from twenty states participated - from the United States and all those in Latin America except Costa Rica (provision was made for Costa Rica to later sign the conventions and treaties preseented in the conference). 
  9. ^ 9.0 9.1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耶魯大學. [2013-07-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1-01). 

外部連結[編輯]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