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命全權公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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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命全權公使,通常簡稱公使,是一國元首向駐在國元首派遣的次高外交代表,原為君主制國家的元首向共和制國家的政府派出的全權代表,後演變為大國向小國派出的外交代表。

歷史[编辑]

特命全權公使制度在1815年维也纳会议上正式得到確立。根據维也纳会议建立的外交體系,特命全權公使在外交官銜中次於特命全權大使,居全權代表第二位,名義上與大使一樣能全權代表本國政府但卻不代表國家元首本人,不過公使的實質地位、職務以及所享受的外交特權與豁免同大使相同。直到20世紀初,大部分國與國之間的關係依然是公使級的,一般來說當時只向大國、盟友,以及君主之間存在血緣關係的國家派遣大使[1]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因聯合國提倡所有國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的原則,將與他國的關係分為大使級與公使級成為不被認可的行為,各國紛紛將與他國的公使級外交關係升格為大使級關係[1]。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簽定後,公使級關係向大使級關係的全面轉換加速。到1966年,美國將與當時屬於蘇東集團保加利亞匈牙利的關係也升格為大使級,至此公使級外交關係走入歷史[2]

参見[编辑]

參考資料[编辑]

  1. ^ 1.0 1.1 Berridge, G. R.; Lloyd, Lorna. Legation. The Palgrave Macmillan Dictionary of Diplomacy 3rd. Palgrave Macmillan: 228. 2012. ISBN 9780230302990. 
  2. ^ Hungary - Countries - Office of the Historian. history.state.gov. [2016-12-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