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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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或譯「不可作假見證,害你的近人」(聖經希伯來語:לֹא תַעֲנֶה בְרֵעֲךָ עֵד שָׁקֶר,羅馬化:Lōʾ t̲aʿăneh b̲ərēʿăk̲ā ʿēd̲ šāqer,出埃及记20:16)是十诫之一,[1][2]被犹太教和基督教普遍理解为具有道德约束力的戒律。[3][4][5]
根据《出埃及记》,十诫由上帝口述,用其指头刻写于两块石版之上,后由摩西打碎,再由耶和华重新刻写在摩西凿出的石板上。[6]
“不可作假见证”被视为“爱人如己”命令的自然延伸。这一道德规范也源于圣洁子民应为上帝作诚实见证的呼召。违背真理的言行,意味着拒绝道德上的正直,是对上帝的根本不忠,从而破坏了人与神之间立约的基础。[7]
古代理解
[编辑]“不可散布虚假传言;不可与恶人联手做恶证人;不可随众行恶,在争讼的事上不可从众偏离正义;不可在诉讼中偏袒穷人。”
——《出埃及记》23:1–3[8]
希伯来圣经包含了多项禁止作假见证、说谎与散播谣言的规定。[9] 若有人被指控,并被带到宗教法庭,控罪必须有两到三名立誓作证的证人才能成立。[10]
若法官怀疑证人作伪,应进行彻查,若确证证人为假,其所欲加于被告之刑罚将反加于其身。[11] 例如,在涉及谋杀的案件中作假证将导致假证人被处死。[12]
假见证被列为上帝所恨的“六样”之一,出自所罗门之言。[13] 耶稣亦指出,假见证是污秽人的行为之一。[14]
若证人隐瞒所见所知之事,其罪在己;若其意识到有罪,须向上主忏悔,并献上一只母羊或山羊(或两只斑鸠、两只鸽子,或一伊法十分之一的细面)为赎罪祭以求得宽赦。
作伪证者被视为诡诈之人,[15] 是蔑视正义之人,[16] 如同战争中的铁棒、利剑或利箭一般可怕。[17] 所罗门说:“作假见证的,必不得免刑。”[18] “作假见证的,终必灭亡”。[19]
《列王纪上》21章中记载了一个典型的假见证案例。以色列王亚哈想要购买耶斯列人拿伯家靠近王宫的葡萄园作菜园,但遭拒绝,拿伯说:“愿耶和華不使我将祖产让给你。”[20] 亚哈的妻子耶洗别假传王命,命拿伯家乡的长老与贵族设下圈套,由两名匪徒作假证指控拿伯咒诅神与王,结果拿伯被处死,亚哈遂夺其园地。经文称上帝因此大怒,派以利亚先知责备亚哈与耶洗别并宣告审判。[21]
《撒母耳记下》第一章也被认为涉及伪证。[22][23] 《撒母耳记上》记载扫罗王在基利波山自刎而死;而《撒母耳记下》则记载一名亚玛力人带着扫罗的王冠与臂镯向大卫禀报,声称是他将重伤的扫罗击杀。大卫当即下令处决此人,说:“你流人血的罪归到你自己头上,因为你亲口作见证说:‘我杀了耶和华的受膏者’。”[24] 无论该亚玛力人是否真的杀了扫罗,他要么是弑君者,要么是做了致命的假见证,两者皆当受死。
古代对“作假见证”的理解不仅包括口头谎言,也包括对公开传召的见证义务置若罔闻。《利未记》记载:“若有人听见宣召作证的声音,无论看见或知道什么,若不说出来,就要担当罪责。”[25][26]
犹太教教义
[编辑]犹太律法列出613条诫命,其中有多条涉及在司法程序中保持证词诚实的相关命令:
570. 凡知晓证据之人,必须在法庭作证(《利未记》5:1)
571. 必须仔细盘问证人(《申命记》13:15)
572. 在死刑案件中,证人不得兼任审判者(《申命记》19:17)
573. 不可采纳单一证人的证词(《申命记》19:15)
574. 犯罪之人不得作证(《出埃及记》23:1)
575. 当事人亲属不得作证(《申命记》24:16)
576. 不可作假证(《出埃及记》20:16)
577. 应以被告原应受之刑罚惩处作伪证者(《申命记》19:19)
迈蒙尼德(拉姆班)进一步解释称,如果假证导致金钱损失,法庭应令作伪证者赔偿等值损失;若假证意图致人死地,则伪证人应受同等之死刑。[27]
在《诫命教育书》(Sefer Hachinuch)中,若知情者拒绝出庭作证,其罪等同“站在邻人血难之旁却袖手旁观”。[28]
一则米大示(midrash)指出,第九条诫命的重要性几可与对神的见证相提并论:
凡作假见证陷害邻人的人,其罪等同于对上帝作假见证,说上帝没有创造世界一般严重。
——《出埃及记》20:13,Mechilta释义
新约教义
[编辑]根据新约,耶稣指出遵守“不可作假见证”是进入永生的必要条件之一。[29][30] 耶稣认为假见证源于内心的邪恶,是使人污秽的罪。[31]
新约中也多次提及有人对耶稣及其门徒作伪证。当耶稣在公会受审时,大祭司等人寻找控罪证据欲置耶稣于死地。《马太福音》记载有许多假证人(希臘語:πολλων ψευδομαρτυρων)出庭作伪证。[32] 耶稣最初沉默不语,直到大祭司以神的名义要求其陈述是否为“基督、神之子”,耶稣才正面回答。[33]
《使徒行传》记述门徒司提反被捕并带到公会,那些反对他的人指使伪证人称他亵渎摩西与上帝。[34][35][36] 司提反藉此机会上诉,回顾以色列人对先知的迫害与拜偶像,指出耶稣之死即其延续,激怒众人,最终被乱石砸死。
新约描绘使徒们为耶稣的事工与复活之“真实见证人”。[37][38] 保罗引用旧约关于假见证的禁令,表达他若就基督复活说谎,将成为对神的假见证者,他对此心存敬畏:
“若传基督是从死里复活的,怎么在你们中间有人说没有死人复活的事呢?若没有死人复活的事,基督也就没有复活;若基督没有复活,我们所传的便是枉然,你们所信的也是枉然。并且明显我们是为神妄作见证的,因为我们见证神是叫基督复活了。若死人真的不复活,神就没有叫他复活。……若基督没有复活,你们的信便是徒然,你们仍在罪中。”
————使徒保罗[39]
在罗马书 13:9中,保罗列出多条十诫,归结为“要爱人如己”。在公认经文(Textus Receptus)和钦定版圣经中,“不可作假见证”仍在其中;但在部分早期抄本中缺失,《剑桥圣经校注》认为该句“或可据文献证据省略”。[40]
曾有属于自由民会堂、古利奈、亚历山大城、基利家与亚细亚的犹太人起来与司提反辩论,最终将他带到公会,并指使假见证人说:“这人常说话攻击这圣所(即耶路撒冷圣殿)和律法。因为我们听见他说:‘这拿撒勒人耶稣要毁坏这地方’”(司提反原意是引用耶稣关于其身体即“圣殿”将被毁坏三日后复活之言[41]),“并要改变摩西所交给我们的规条”(司提反实际上是指出耶稣来是要“成全律法”[42])。当众人注视司提反时,见他的面貌如同天使。[43]
关于耶稣的伪证情况,《马可福音》记载虽有多人作伪证,但其供词互不一致。最终有两名证人称听见耶稣说他要“拆毁这殿,三日内另造一座不是人手所造的”。[41] 事实上耶稣言下之意是指其身体(圣灵之殿)将被杀害而三日后复活,但即便如此,那两人的见证也无法吻合。[44]
东正教观点
[编辑]东正教基督徒被期望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秉持真理,毫无例外。诽谤与闲话(流言蜚语)被视为同等的邪恶行为,最初传播者需对传播过程中所造成的任何进一步损害负责。除非出于保护自己或他人免受伤害的迫切理由,即便所说内容属实,也不被允许公开贬低他人。
加沙的多若提乌斯圣人曾说:“你也许确实知道那人的罪,但你并不知道他的悔改。”[45]
天主教教义
[编辑]天主教会对“不可作假见证”的解释远超越犹太教中关于伪证的历史背景,将其视为对人际关系中一切歪曲事实行为的禁止。该诫命要求信徒诚实守信,尊重他人名誉,即使是已故之人。它禁止以下行为:揭人隐私(即便属实)、诬陷、流言、妄加评判、撒谎,以及泄露秘密。[46]
《天主教教理》第2469条写道:“……诚实是一种美德,它要求人给予他人其应得之真相。诚实介于应当表达之事与应当保密之事之间:它包含正直与谨慎。按照正义之道,一个人有义务向他人显明真相。”[47]
天主教认为“真理”是人类言行正直的体现,是在行动上忠于真实、言语上不说谎的美德,也包括警惕虚伪、掩饰与伪善。一个“诚实的人”是将真相作为他人应得之物来给予的。诚实平衡应说与不应说之间,要求坦率亦要求谨慎。基督的门徒蒙召“生活在真理中”,即以与主一致的生活为目标,持守真理之道。“ 如果我們說我們與他相通,但仍在黑暗中行走,我們就是說謊,不履行真理。”(若望一书1:6)[48]
为了“對天主對人時常保持良心無愧”(宗徒大事录24:16),基督徒必须效法耶稣“为真理作见证”(若望福音18:37)。基督徒不要以給我們的主作證為恥(弟茂德后书1:8)。在需要见证信仰的情境中,基督徒必须清楚明确地表明立场。天主教认为,信仰的见证乃是一种正义行为,是确立并传扬真理的行为。殉道(即为真理信仰献身)被视为信仰最高形式的见证。[49]
基督徒应“脱去旧人,穿上新人”,这新人“就是按照天主的肖像所造,具有真實的正義和聖善的新人。”(厄弗所书4:24)因此,他们「戒絕謊言」、“所以你們應放棄各種邪惡、各種欺詐、虛偽、嫉妒和各種誹謗。”(厄弗所书4:25;伯多禄前书2:1)
公然违背真理的言论具有更严重的道德后果:在法庭中即为伪证(箴言19:9),发誓作假证更是伪誓(perjury)。这些行为可能导致无辜者被定罪、罪人逍遥法外,甚至加重被告罪责(箴言18:5)。这类行为是严重罪行,因为它们严重破坏了正义的施行与司法判决的公平性。[50]
尊重他人名誉要求避免一切可能对他人造成不公伤害的言行。若无确凿证据便断定邻人有道德过错,即属妄断;将他人的过错泄露给原本不知情者而无客观正当理由者,即属揭人隐私(detraction);若故意散布不实之言损毁他人名誉,使人对其产生不当判断,则属诽谤(calumny)。此类罪行既违反了“不可作假见证”,亦违反了“爱人如己”之诫命。[51]
此外,天主教认为奉承、逢迎与取悦之言,若促使他人陷入恶行或罪恶,也是违背此诫命的。若因想讨好对方而助长其邪恶行为,则构成重大罪过。即使出于友谊或好意,也不足以为虚伪之言辩护。夸口与吹嘘同样被视为违背真理,而通过讽刺(ironía)恶意讥笑他人之行为,也构成对真理的冒犯。[52]
教会教导:“说谎就是有意说出虚假之言以欺骗他人。” 圣经称撒谎为魔鬼的工作:“ 你們是出於你們的父親魔鬼,並願意追隨你們父親的慾望。從起初,他就是殺人的兇手,不站在真理上,因為在他內沒有真理;他幾時撒謊,正出於他的本性,因為他是撒謊者,而且又是撒謊者的父親。”(若望福音8:44)撒谎是最直接违背真理的罪行,是以言语或行为违背事实,故意引导他人误入歧途。
撒谎破坏人与真理、与邻人的关系,因此也是对人与上主之间神圣关系的亵渎。若谎言严重伤害正义与仁爱等德行,即构成大罪。撒谎亦是对语言的亵渎,而语言本是传递真理的工具。蓄意使人误解、说谎误导,等同对正义与爱德的背叛。若谎言导致严重后果,其罪责亦相应加重。谎言破坏他人认知能力,而认知正是做出判断与决定的基础。谎言播下不和的种子,引发连锁恶果,最终破坏社会信任与人际关系结构。[53]
然而,天主教也指出:“知情权并非绝对”。在实际生活中,是否透露真相需服从“兄弟之爱”的福音精神。是否应答真相,应由爱德与对真理的尊重共同判断。保护他人安全、尊重隐私、维护公共利益,皆可成为保密或委婉表达的正当理由。避免丑闻有时也要求极大的谨慎。在某些情境下,无义务向不具知情权者透露真相。金律可协助人在具体情境中判断是否应告知他人真相。值得注意的是,告解圣事的保密性不可侵犯。[54]
路德宗教义
[编辑]马丁·路德解释说,这条诫命首先的意义是:“每一个人都应帮助邻舍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可让其权益受到阻碍或歪曲,应无论在何种身份(无论是法官还是证人)都竭力维护邻人的权利。” 路德还指出,这条诫命也适用于属灵领域,因此禁止针对传道人或基督徒的诽谤,例如称其为异端、背教者、煽动者、邪恶之人等。
第三方面,路德指出该诫命禁止公开评判与指责邻舍。即便有人亲眼看到或耳闻邻舍犯罪,也无权向他人宣扬。若擅自判断并定罪,反而比对方更有罪(法官、父母、牧师除外)。[55]
除了我们的身体、配偶与财产外,我们还有一个至宝,那就是“名誉与美好声望”(即诚实与清白的名声)。若人活在羞辱与鄙视中,实在难以忍受。因此,上帝命令我们像维护邻人的金钱与财物一样,不可夺去其名声、声望与正直,使人人都能在其配偶、儿女、仆人和邻舍面前持守正直。在最直接的意义上,这条诫命(不可作假见证)最初指的是在公正的法庭中,不得以虚假证词陷害清白之人,导致其在身体、财产或名誉上受罚。
————马丁·路德,《大教理问答》[55]
路德抨击那些喜欢传播流言的人:“他们不仅止于知情,更擅自越权,哪怕知道对方的小过失,也会将其四处传播,以挑动他人的轻蔑与羞辱之心——如同猪在泥中打滚。” 路德认为这种行为是擅自取代上帝的判断权,并施以严厉的“判决”,虽未动刀剑,却以“毒舌”伤人。[56]
因此,上帝禁止人说他人的坏话,即便对方确实有过错,更遑论仅仅是道听途说。有人说:“那我说的是真话,难道不能讲?”答曰:“既然如此,为何不向法官正式告发?”答曰:“我无证据,若控告无果,还可能被罚为诬告。”那么,你就应当保持缄默。即便你知道,也应自己知道,不可为他人传播。因为即便所言属实,若无法举证,你仍会被视作说谎之人,且行为下流。只有在对方已公开失去其名誉时,才可作此宣告。
————马丁·路德,《大教理问答》[55]
改革宗教义
[编辑]約翰·加尔文认为,“不可作假见证”不单禁止诽谤与毁谤,也禁止任何会损害邻人名誉或财产的虚假言语。基督徒应出于纯洁动机坚持真理,以维护邻人的名声与利益。
我们通过恶意中伤,犯下对邻人名声的罪;通过撒谎,有时甚至只是轻微暗示,也可能损害邻人的财产。无论是在法院上正式作证,还是在日常谈话中提供信息,皆受此诫命约束。我们应始终记住,这条命令所提及的特定罪行,仅是为了举例说明其普遍适用性。
————加尔文,《基督教要义》[57]
加尔文强调,该诫命不仅禁止伪证,也包括一切“阴险的暗示与中伤”,因为这会对邻人造成不公伤害。他进一步指出,“好名声胜过财富”,若人被剥夺名誉,其损失不亚于财产被劫。
此诫命甚至包含那些假借“玩笑”讽刺、嘲弄他人之举,有些人为了逞一时口才或博取笑声,公然揭人短处。此等行为往往令弟兄受伤。若我们看向那颁布律法者,他不仅掌管人之言语,也掌控人的心思与耳朵,我们便当知——倾听谗言、妄加评论,也被此诫命所禁止。
————加尔文[57]
马太·亨利认为,该诫命旨在维护自己与邻人的名誉。他总结:“不可作假见证”包括三点:
1. 在任何事情上说谎、含糊其辞或用任何手段欺骗邻人; 2. 对邻人发表不公评价,损害其声誉; 3. 作假证,无论是在法庭上以誓言诬告(此等行为同时违背第三、第六与第八诫命),还是在日常交往中恶意诽谤、搬弄是非、夸大他人过失,以求抬高自身,贬低他人。[58]
欧文派教义
[编辑]新使徒教会,即欧文派教会中规模最大的分支,在其教理中指出:[59]
一切假见证都是谎言。从更广义的角度看,第八诫命可理解为禁止一切不诚实的行为(利未记19:11)。由于人类本性中的不完全,没人能始终说真话;但人若越努力效法基督,就越会说真话、行正道。 宗徒保禄劝勉:“所以你们要弃绝谎言,各人与邻舍说实话。”(厄弗所书4:25)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应在任何情境下将令人不悦的真相直言不讳。若不加节制地揭露他人过失,可能导致极大的伤害。即使是第八诫命,也需服从“爱人如己”的大原则。因此,说话与谈论他人时应格外谨慎。《箴言》6:19指出:“作假见证吐谎言的人,和弟兄中布散纷争的人,都为上主所憎。”[59]
参考文献
[编辑]- ^ 不同宗教对十诫的分法略有差异。《数算十诫》, 《圣经研读杂志》, 2014年10月31日
- ^ 出埃及记20:1-21,申命记5:1-23,《十诫》,《新圣经词典》,第二版,泰恩戴尔出版社,1982年,第1174–1175页
- ^ 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哈佛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22页;《十诫》,《新圣经词典》,第二版,泰恩戴尔出版社,1982年,第1174–1175页
- ^ 布罗米利,《国际标准圣经百科全书》,1988年,第117页
- ^ 威廉斯,《更新神学》,1996年,第240页;耶西尔德,《道德抉择:基督教的个人与社会伦理》,1991年,第24页
- ^ 申命记 10:1–5
- ^ 利未记19:18、罗马书13:9、《天主教教理》2464条.
- ^ 出埃及记23:1–3(ESV)
- ^ 出埃及记20:16;申命记5:20;出埃及记23:1-2;箴言19:5;以赛亚书29:20–22
- ^ 圣经关于证人制度的章节. Bible Gateway. [2013-11-04].
- ^ 申命记19:17–19
- ^ 箴言21:28
- ^ 箴言6:16–19. Bible Gateway. [2013-11-04].
- ^ 马太福音15:18–20. Bible Gateway. [2013-11-04].
- ^ 相关经文合集. Bible Gateway. [2013-11-04].
- ^ 箴言19:28. Bible Gateway. [2013-11-04].
- ^ 箴言25:18. Bible Gateway. [2013-11-04].
- ^ 箴言19:5,9. Bible Gateway. [2013-11-04].
- ^ 箴言21:28. Bible Gateway. [2013-11-04].
- ^ 列王纪上21:4(JPS)
- ^ 列王纪上21:20–23
- ^ 《NIV研读圣经》注释,1995年版,Zondervan出版社
- ^ 马太·亨利评注《撒母耳记下》第1章.
- ^ 撒母耳记下1:16(ESV)
- ^ 利未记5:1,NIV
- ^ 马太·亨利评注《利未记》第五章.
- ^ 见《诫命集》第1卷第193页,摘引自布鲁斯·卡登《诫命教学》,2003年,第107页。
- ^ 见《诫命集》第2卷第77页,摘引自《诫命教学》,第107页。
- ^ 马太福音19:18,马可福音10:19,路加福音18:20
- ^ 马太·亨利注释《马太福音》第19章.
- ^ 马太福音15:18-19
- ^ 马太福音26:59–61
- ^ 马太福音26:63–64
- ^ 使徒行传第6–7章
- ^ 《NIV研读圣经》对使徒行传第6–7章的注释,Zondervan出版社,1995年
- ^ 马太·亨利注释《使徒行传》第6–7章.
- ^ 使徒行传1章
- ^ 马太·亨利注释《使徒行传》第1章.
- ^ 哥林多前书15:12–17
- ^ 剑桥圣经注释:罗马书第13章,2016年9月30日访问
- ^ 41.0 41.1 约翰福音2:18–22. Bible Gateway. [2013-11-04].
- ^ 马太福音5:17. Bible Gateway. [2013-11-04].
- ^ 使徒行传6:8–15. Bible Gateway. [2013-11-04].
- ^ 马可福音14:55–65;马太福音26:59–66. Bible Gateway. [2013-11-04].
- ^ Dorotheos of Gaza, Discourses and Sayings, trans. Eric P. Wheeler (Kalamazoo, MI: Cistercian Publications, 1977), p. 135
- ^ 多诺万神父,《十诫》. EWTN.com. [2018-04-10].
- ^ 《天主教教理》§2469.
- ^ 《天主教教理》2468–2470.
- ^ 《天主教教理》2471–2474.
- ^ 《天主教教理》2474–2476.
- ^ 《天主教教理》2477–2479, 2510.
- ^ 《天主教教理》2480–2481.
- ^ 《天主教教理》2482–2486.
- ^ 《天主教教理》2487, 2510–2511.
- ^ 55.0 55.1 55.2 《大教理问答》,马丁·路德著,F. Bente与W.H.T. Dau译. 协同书:信义会象征性著作合集,圣路易斯:协同出版社,1921年,第565–773页.
- ^ 《大教理问答》,马丁·路德著.
- ^ 57.0 57.1 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第二卷,第八章,第47节.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0-20).
- ^ 马太·亨利注释《出埃及记》2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6-08).
- ^ 59.0 59.1 5.3.9.4 现今的假见证——禁止撒谎与欺诈. 《新使徒教会教理问答》. 新使徒教会. 2020-12-18 [2021-02-08] (英语).
延伸阅读
[编辑]- 《犹太研读圣经》,塔纳赫译本,2004年,主编:阿黛尔·柏林、马克·兹维·布雷特勒、迈克尔·菲什班,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犹太出版学会。ISBN 0-19-529751-2
- Slater S.J., Thomas. 第六卷:第八条诫命. 英语国家的道德神学手册. 伯恩斯·奥茨与华士本有限公司. 1925.
- 马太·亨利简明圣经注释. [2009-09-02].
- 《圣经》英文标准版(English Standard Version),2007年,Crossway Bibles出版,伊利诺伊州惠顿市。ISBN 1-58134-379-5
- 新耶路撒冷圣经(天主教). 1985 [2009-08-28].
- 巴克,肯尼斯, 伯迪克,唐纳德; 斯特克,约翰;韦塞尔,沃尔特;扬布拉德,罗纳德,主编. 《NIV研读圣经》. Zondervan,密歇根州大急流城. 1995. ISBN 0-310-92709-9.
- 《天主教会教理问答》,美国天主教主教会议出版
. 道布尔戴宗教出版社. 2003 [2009-09-01]. ISBN 0-385-50819-0. - 第三部分:第八条诫命. 《特伦托公会议教理问答》. 由詹姆斯·多诺万翻译. 卢卡斯兄弟出版社. 1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