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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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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简称:反外国域外管辖条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的一部行政法规。该条例于2026年3月27日经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5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条例自2026年4月13日起正式施行,主要法律阶位低于宪法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在溯及力方面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1][2][3]

立法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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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表示,该条例的制定是由于近年来部分国家通过国内法对中国公民和组织实施域外管辖,中方认为此类行为干涉内政并危害国家利益,因此需通过立法明确反制立场,并强调该条例属于应对外部风险的防御性措施。[4]中央通讯社指出该条例的出台背景与中国企业频繁遭受美国对华经贸及科技领域的次级制裁密切相关。[5]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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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外国国家、组织或个人违反国际法,实施危害中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或损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域外管辖措施[4]。在基本原则上,条例提出坚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统筹发展与安全,并遵循对等原则、法治原则以及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6]

条例建立了三项主要机制。首先是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制度,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识别机制,通过考量相关措施是否违反国际法、是否干涉内政及对中方利益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形成风险评估和识别结论。[7]其次是阻断执行制度,即禁令制度,明确中国主体不得执行或协助执行被认定为不当的外国域外管辖措施;国务院法治主管部门可依法发布禁令,并对违反禁令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7]最后是反制措施制度,中国政府有权基于对等原则,针对实施不当域外管辖的国家或实体采取外交交涉、限制出入境、贸易投资管控、冻结资产或列入名单等措施,且反制强度应与不当行为的性质相匹配。[7][5]

在工作机制上,条例规定建立跨部门统筹协调机制,由外交、商务、司法、财政、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相关工作。中国公民或组织因外国不当域外管辖遭受损失的,可依法通过国内司法或行政途径寻求救济;对违反条例、协助执行外国不当管辖的组织或个人,依法追究行政、民事乃至刑事责任。[1]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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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诗评指出,该条例是中国完善涉外法律体系、反制单边霸权与长臂管辖的重要立法;王佳认为,该条例与《反外国制裁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共同构成中国反制外国不当域外管辖的法治框架。[8]

中央通讯社指出:“(特朗普和习近平)會預計(2026年)5月14日至15日在北京登場,中方今天推出這項反制法律,預警意味濃厚。”[5]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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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 中国政府网. 2026-04-13 [2026-04-15] (中文). 
  2. ^ 卫嘉; 白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 人民网. 2026-04-14 [2026-04-20] (中文). 
  3. ^ 宋得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公布. 香港文匯網. [2026-04-20] (中文(中国大陆)). 
  4. ^ 4.0 4.1 张璁. 司法部负责人解读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提升我国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法治能力. 人民日报. 2026-04-15 [2026-04-22] (中文(中国大陆)). 
  5. ^ 5.0 5.1 5.2 楊昇儒; 陳妍君 (编). 中國公布施行「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 中央通讯社. 2026-04-13 [2026-04-20] (中文). 
  6. ^ 司马屹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26-04-13 (中文). 
  7. ^ 7.0 7.1 7.2 操可. 司法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26-04-13 [2026-04-15] (中文). 
  8. ^ 霍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专家解读. 法治网. 2026-04-13 [2026-04-20]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