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華民國內政部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重定向自中华民国内政部
內政部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英語
內政部部徽
機構概要
成立时间1912年1月3日,​114年前​(1912-01-03
類型中央二級行政機關
管轄范围中華民國
驻地100218 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
年度預算新臺幣244.69億元
(2014年)
首长
任命者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任期無任期保障
所屬部門行政院
內部單位9司、6處、1中心
下設机构
  • 三級機關:6署、1研究所、1總隊、1部屬學校
  • 四級機關:1中心、1工程處
任務編組1處、1室、2小組
授權法源
網站www.moi.gov.tw

內政部本部位於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右)

內政部中華民國行政院下设主管內政事務的行政机关。業務涵括地方制度地方自治行政區劃選舉罷免)、民政(戶政役政人口宗教、禮俗祭儀、殯葬人民團體管理)、政黨、警務(社會治安警察移民災害防救消防空中勤務)和土地(地政、土地規劃、國家公園管理),在民間有「天下第一部」之稱。[1]

歷史

[编辑]
內政部基河檔案大樓

組織架構

[编辑]

部本部

[编辑]

部本部机构设置为:[5]

  • 部長(1名,特任
    • 政務次長(2名,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 常務次長(1名,簡任第十四職等)
      • 主任秘書(1名,簡任第十二職等)
      • 參事(11名,簡任第十二職等)
      • 司長(8名,簡任第十二職等)
      • 處長(2名,簡任第十二職等)
      • 主任(1名,由役政司司長兼任)
      • 副司長(9名,簡任第十一職等)
      • 副處長(2名,簡任第十職等)
      • 副主任(1名,簡任第十一職等)
      • 專門委員(25名,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高級分析師(2名,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科長(72名,薦任第九職等)
        • 秘書(5名,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內2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視察(72名,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內21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技正(8名,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內1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專員(86名,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分析師(12名,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設計師(17名,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 科員(187名,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技士(8名,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助理員(28名,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內14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技佐(2名,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內1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助理設計師(6名,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內3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辦事員(2名,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書記(4名,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部內單位

[编辑]
業務單位
行政單位
  • 秘書處
  • 人事處
  • 政風處
  • 會計處
  • 統計處
  • 法制處
  • 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
任務編組
  • 中部辦公室
  • 採購稽核小組
  •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附屬機關(構)

[编辑]

此處各機關的等級,係依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級別來區分,不含警政署附屬四級機構與附屬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歷任部長

[编辑]

註釋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1. ^ 掌「天下第一部」廖壯志未酬. 台灣蘋果日報. 2008-05-11 [2010-1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1-23). 
  2. ^ 內政部總務司. 典藏內政百年風華-內政部基河檔案大樓落成啟用. 內政部. 2015-01-12 [2016-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2-20). 
  3. ^ 因應氣候變遷、落實國家永續發展 政院通過「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修正草案及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農業部、環境部、核能安全委員會機關組織法等49項法案. 行政院官方網站. 2022-05-05. 
  4. ^ 王揚宇. 蘇龍麒 , 编. 立院三讀內政部組改 設國土管理署、國家公園署. 台北: 中央通訊社. 2023-05-26 [2023-05-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5-27) (中文(繁體)). 
  5. ^ 內政部編制表 (PDF).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4-03-11). 

参见

[编辑]

外部鏈結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