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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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
National Assembly(英語)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國民大會徽章
基本信息
員額0人
年度預算額新臺幣0元
授權法源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主要官員
主席團主席(無)
秘書長(無)
成立沿革
成立日期1948年3月29日
前身機關制憲國民大會
解散日期2005年6月10日(停止運作,但未廢止)
後繼機關
備註2005年6月10日,由2005年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選出之「任務型」國民大會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公告實施,凍結國民大會。

國民大會(簡稱國大)是中華民國已停止運作之最高權力機關,現在其職權已經交付中華民國國民直接行使或轉移到其他機關。依據1946年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国民大会为五权宪法中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全国国民中枢行使政权。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仍繼續在臺澎金馬運作至2000年虚化。2005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修正,該次修憲後所有與國民大會相關的條文凍結。

在《中華民國憲法》原文中,國民大會由國民大會代表(簡稱國大代表、國代)組成,其最重要職權為選舉中華民國總統中華民國副總統,相當於當時美國總統選舉人團蘇聯最高蘇維埃。後來成立与其相類似的代议制立法機構還有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會議韓國朴正熙時代的統一主體國民會議等。

法理上,《中華民國憲法》原文雖未改動,但依據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所修訂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憲法半數文本已經停止適用;但由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有效期限為國家統一[1],所以與國民大會相關的《國民大會組織法》《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等相關法律仍然沒有廢止[2],故国民大会处于冻结中止状态,而非废止。國民大會凍結後,2012年3月第8屆立法院院會由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出上述三法的廢止案,但因屆期不連續原則,並未完成審查[3][4]

歷史[编辑]

理論背景[编辑]

國民大會由孙中山提出。在中華民國憲法的設計中,孫中山認為,「政」是眾人之事,「治」是管理,「政治」亦即管理眾人之事。照此,他將政府的功能分為政權與治權。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種政權,而治權則由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行使,提供人民必要的協助。其中,關於監督政府、領土主權及修改憲法等中央政權交由國民大會行使,並將國民大會的憲法層級置於五院之上。如此一來,人民透過選舉國民大會的代表於中央機關行使政權,進而控制政府施政的治權,使得政權與治權之間達到平衡,人民權益不受政府侵害,人民也得以享受政府所提供的一切功能。

桂宏誠認為國民大會為孫中山規劃中的政權機關,代表人民主權,他們委託專門人員,組成立法院,進行立法[5]。由國民大會代表人民行使政權、權能區分等理論。李鴻禧等台灣學者認為這接近於民主集中制[6][7]。李炳南認爲孫中山的國民大會相關思想受到了蘇聯的蘇維埃制度的影響,國民大會和蘇維埃都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8]

制憲與行憲[编辑]

1946年初,政治协商会议决定,在增选代表、政府改组、宪草修正完成后,召开制宪国民大会。当年,第二次国共内战开始爆发。

制憲過程中國民大會之組織與職權沿革
法案 组成 集会频率 職權
五五憲草 國民代表由及同等區域選出 3年一次 選舉罷免總統副總統及各院主要官員(含立法委員監察委員)、
創制複決法律、修改憲法
期成宪草 國民代表由及同等區域選出
國民大會議政會議政員由國民代表互選
政协宪草 國民大會代表包含立法委員監察委員
及同等區域選出之代表
6年一次 選舉罷免總統副總統修改憲法
(創制複決延後實施)
中華民國憲法 國民大會代表由及同等區域選出

1946年10月11日,由中國國民黨領導的國民政府宣布于11月12日召开制憲國民大會中国共产党中國民主同盟等党派拒絕参加。国民大会为等待第三方面提交名单而延期三天,1946年11月15日召开制憲國民大會,与会者基本上是1936年選出的代表,通过《中華民國憲法[9]

1947年11月21日至11月23日,全国依照憲法同时举行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1948年3月29日至5月1日,選出之國民大會代表南京集會,正式召开行憲第一届国民大会。為應付第二次国共内战之擴大,會中首先啟動修憲程序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舉行了第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選出了總統副總統組成了行憲後的中華民國政府,此屆國民大會亦被称为「行憲國民大會」。

南京市國民大會堂,為第一屆國民大會於1947年~1949年之集會場所。現屬於中华人民共和国,稱為南京人民大会堂,地址為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264号
第一屆國民大會開會時會堂側「國民大會」牌坊

歷次修憲[编辑]

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經由修憲程序,在1948年4月18日議決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同年由國民政府公佈施行、並且優於憲法而適用,使得南京憲法於公布後不久即無法真正落實。國民政府遷台後,憲法的適用性以及國民大會的職權逐漸受到質疑。於是在1991年確立了第一屆國大代表的退職,並開始遴選新任國代以及調整憲法,其後歷屆國大於1991年、1992年、1994年、1997年、1999年與2000年共完成六次憲法增修,此時期的國民大會亦被称为「修憲國民大會」。對於國家中央的行政體制以及憲法內容作了多次修正:

國民大會首次於1991年4月,在不修改憲法本文、不變更五權憲法架構原則下,制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十條(今為12條)。
1991年確認兩岸分治之事實,區隔台澎金馬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並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1992年監察委員改由總統提名產生。
1992年通過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
1994年為「原住民」正名。
1997年通過精簡臺灣省政府的組織層級,稱為凍省
1997年取消立法院之閣揆同意權,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不必經立法院同意。賦予立法院倒閣權與總統被動解散國會權。
1999年國代通過延任案,立法委員連任數月,而國代則延任兩年,引來輿論嘩然。後司法院大法官宣布違憲無效。
2000年更改立法院組織,以及將國民大會虛級化甚至之後廢除,皆朝向一院制國會體制。

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2000年(民國八十九年)5月19日止。按照第六次修憲後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2000年4月25日公布),國民大會組織變更如下:國民大會代表為三百人,在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於三個月內採比例代表制選出,國民大會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集會,集會以一個月為限,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與集會期間相同,即俗稱任務型國民大會。其職權為複決立法院所提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及議決立法院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中山堂,位於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8號,為國民大會1950年至1966年之集會場所。
中山樓,位於陽明山,地址為臺北市北投區陽明路二段15號,為國民大會1972年至2005年之集會場所。
國民大會秘書處設於臺北市中華路一段53號,直到國民大會停止運作。

人民直接行使政權[编辑]

2005年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結果
政府黨派 249 反對黨派 51
民主進步黨 民主進步黨 127 台灣團結聯盟 台灣團結聯盟 21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117 親民黨 親民黨 18
中國民眾黨 3 民主行動聯盟 5
農民黨 1  新黨 3
公民黨 1  無黨團結聯盟 2
建國黨 1
無黨籍 1
同意憲法修正案 反對憲法修正案

隨著中華民國政治發展,選舉總統的權限由國民大會下放至全體人民,國大亦不再常設,仍透過選舉組成,任務完成隨即解散。

2004年8月,憲政史上首次立法院修憲院會,以198位出席立委全數贊成,三讀通過「國會改革、公投入憲」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提案。依此次立法院通過的修憲提案,將廢除國民大會,未來立法院通過的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將交由公民投票複決。此修憲案仍須經過選出的國大代表複決通過,才正式生效。因此於2005年動員選出第四屆國民大會以表決該修憲案,並廣泛被認定為最後一屆國大,稱為「任務型國大代表」。

2005年6月7日該屆大會第二次會議,由主席團主席葉菊蘭輪值大會主席,任務型國大以249票贊成,48票反對,跨過修憲門檻的225票,複決通過憲法增修條文修憲案共六個條文,包括國會改革案、公民複決、廢除國民大會等三大議題。

第一條規定公投複決入憲、廢除國民大會;
第二、五、八條是配合廢除國大後的職權移轉;
第四條是國會(立法院)改革條款及總統彈劾流程修正;
第十二條則是訂定公投複決門檻。

同年6月10日公布前述條文,實行58年的國民大會制度走入歷史。

國民大會職權[编辑]

1947年公布施行之《中華民國憲法》中有關於國民大會職權之條文為第四條(國土)、第二十七條(國民大會職權)、第三十條(國大臨時會之召集)、第一百條(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修憲程序)。國民大會之職權整理如下:

1947年《憲法》中國民大會之職權 現行《增修條文》規定
第四條 決議領土變更案 立法院提出「領土變更案」交由自由地區公民投票複決
第二十七條 選舉總統、副總統 自由地區公民直接選舉總統、副總統
罷免總統、副總統 立法院提出「罷免案」交由自由地區公民投票決定
第二十七條及
第一百七十四條
修改憲法 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交由自由地區公民投票複決
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第三十條及
第一百條
議決監察院所提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立法院提出「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

另外《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於1992年第二次修正至2005年第七次修正之間對中央政府機關做出改組。國民大會做為憲法中由直接民選產生的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曾經暫時取得以下人事同意權以維持權力分立原則。

人事同意權 原《憲法》(1947–1992年) 早期《增修條文》(1992–2000年) 現行《增修條文
司法院 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第七十九條) 三院之人事,由總統提名,
國民大會同意任命。
三院之人事,由總統提名,
立法院同意任命。
考試院 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第八十四條)
監察院 監察委員,由各省級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第九十一條)
院長、副院長由監察委員互選。(第九十二條)

國民大會自2005年凍結之後,上述職權已經分別轉至國會(立法院)、憲法法庭司法院),修改憲法條文須交由公民投票複決。依照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

  • 「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後提出。經公告半年,於三個月內交由自由地區公民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為通過。(第一條與第十二條)
  •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交由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第二條)

歷屆國民大會[编辑]

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國民大會之集會原依憲法規定於每屆總統任滿前九十日舉行,另依第三十條有關規定,得召集臨時會。然而預定改選的1953年,由于中华民国政府已失去对中国大陆的控制權,从而导致第一屆國大代表原選區(除臺灣、金門、馬祖與大陳)無法辦理選舉而全體無限期延任,曾被譏為「萬年國會」。[10]

屆別 法定任期 實際任期 會議 選舉 名額 附註
第一屆 原為六年,
後改為無限制
1948年3月27日-1991年12月31日
(各次當選者任期見右附註)
會議八次,
臨時會二次
1947年選舉 2,961 中国大陆舉行的唯一一次選舉。該次臺灣省亦選出19名代表。
政府遷台後來臺報到者1,578名,至1991年底僅剩565名代表。
1969年增選選舉 15 僅在臺灣地區福建省除外)舉行。選出代表之任期同1947年選出者。
1972年第一次增額選舉 53 臺灣地區任期制增額代表,任期六年,受國際情勢延為八年。
1980年第二次增額選舉 76 臺灣地區任期制增額代表,任期六年。
1986年第三次增額選舉 84 臺灣地區任期制增額代表。任期六年至1992年底,與第二屆代表有交錯。
第二屆 1992年1月1日至
第八任總統任滿前
1992年1月1日-1996年5月19日 會議一次,
臨時會四次
1991年選舉 325 臺灣地區全面改選。
第三屆 四年 1996年5月20日-2000年5月19日 會議五次 1996年選舉 334
任務型 一個月 2005年5月20日-2005年6月7日 會議一次 2005年選舉[11] 300 末代選舉

歷屆國民大會選舉及任期

國民大會歷次集會[编辑]

屆別 會議 日期 重要決議 與會代表選出年份 集會地點
第一屆 第一次會議 1948年3月29日-1948年5月1日 1947年 國民大會堂 南京市
第二次會議 1954年2月19日-1954年3月25日 中山堂 臺北市
第三次會議 1960年2月20日-1960年3月25日
臨時會 1966年2月1日-1966年2月8日
第四次會議 1966年2月19日-1966年3月25日
第五次會議 1972年2月20日-1972年3月25日 1947年、1969年 中山樓
第六次會議 1978年2月19日-1978年3月25日 1947年、1969年、1972年
第七次會議 1984年2月20日-1984年3月25日 1947年、1969年、1980年
第八次會議 1990年2月19日-1990年3月30日 1947年、1969年、1986年
第二次臨時會 1991年4月8日-1991年4月24日
第二屆 臨時會 1992年3月20日-1992年5月30日
  • 修正《增修條文》(第二次增修)
  • 總統副總統改由自由地區人民選舉。總統、副總統與國大代表任期由六年改為四年。
1986年1991年
第二次臨時會 1992年12月25日-1993年1月30日
第三次臨時會 1993年4月9日-1993年4月30日 1991年
第四次臨時會 1994年5月2日-1994年9月2日
第五次會議 1995年7月7日-1995年8月17日
第三屆 第一次會議 1996年7月7日-1996年8月30日 1996年
第二次會議 1997年5月5日-1997年7月23日
  • 修正《增修條文》(第四次增修)
第三次會議 1998年7月21日-1998年8月10日
1998年12月7日-1999年1月25日
第四次會議 1999年6月8日-1999年9月3日
第五次會議 2000年4月8日-2000年5月19日
  • 修正《增修條文》(第六次增修)
  • 國民大會改為「任務型」非常設機關,需要行使職權時才進行選舉。
任務型 第一次會議 2005年5月30日-2005年6月7日 2005年

歷任首長[编辑]

主席團與議長[编辑]

第一屆、第二屆國民大會採「主席團制」,集會時由代表互選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團主席輪流主持會議。依1994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次增修規定,第三屆國民大會設議長、副議長各1人,由代表互選產生。[12] 2000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次增修後規定國大復採主席團制,故2005年任務型國民大會不設議長、副議長。

  中國國民黨/未知   青年黨   民社黨   無黨籍

第一屆國民大會[13][编辑]

第二屆國民大會[13][编辑]

第三屆國民大會[编辑]

國民大會送給國父紀念館的紀念牌
第三屆國民大會議長、副議長
會期 議長姓名 議長政黨 副議長姓名 副議長政黨
1996年7月8日-1999年1月13日 錢復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謝隆盛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1999年1月13日-1999年9月8日 蘇南成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陳金讓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1999年9月8日-2000年5月19日 陳金讓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副議長代理議長)

任務型國民大會[编辑]

2005年任務型國民大會主席團
排名 姓名 政黨 排名 姓名 政黨 排名 姓名 政黨
1 葉菊蘭 民主進步黨 民主進步黨 5 周清玉 民主進步黨 民主進步黨 9 許志雄 民主進步黨 民主進步黨
2 陳金讓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6 蔡政文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10 葛永光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3 李安妮 台灣團結聯盟 台灣團結聯盟 7 李元貞 民主進步黨 民主進步黨 11 顧立雄 民主進步黨 民主進步黨
4 葉耀鵬 親民黨 親民黨 8 趙麗雲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秘書長[编辑]

國民大會設秘書處處理會務,並設秘書長一人。1996年國民大會設議長前,秘書長為其事實上的「常任首長」,對外代表國民大會。自1948年至1997年,秘書長在國民大會集會期間由大會主席團提請大會決定任命,不集會時只設置代理秘書長,由政府任命;國民大會設議長後,秘書長改為常任制,1997年至2001年,秘書長改由國民大會議長遴選;2001年後,秘書長又改於開會期間由大會主席團遴選。2003年,國民大會未集會期間之業務依法移交至立法院,秘書處和秘書長改於任務型國民大會集會時臨時設立。歷任秘書長除洪蘭友外在任職時均爲國大代表。[12][14][15]

歷任國民大會秘書長
任期 姓名 選區 政黨 國大屆次 任命代表選出年份 附註
1948年4月5日-1958年9月28日 洪蘭友 (非國大代表)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第一屆 1947年 國民大會不集會時為代理秘書長
1959年12月10日-1966年6月8日 谷正綱 貴州安順
1966年6月8日-1972年6月6日 郭澄 山西陽曲 1947年1969年
1972年6月6日-1976年9月15日 陳建中 陝西富平 (未經大會正式任命)
1976年9月15日-1980年9月29日 郭澄(二次) 山西陽曲 1947年1969年1972年
1980年10月2日-1990年9月19日 何宜武 福建壽寧 1947年1969年1980年
1990年9月19日-1992年1月22日 朱士烈 湖北竹山 1947年1969年1986年
1992年1月22日-1996年9月1日 陳金讓 全國不分區 第二屆 1986年1991年
1996年9月1日-2003年5月19日 陳川 第三屆 1996年 常任秘書長
2005年5月26日-2005年5月31日 錢林慧君 台灣團結聯盟 台灣團結聯盟 任務型 2005年 代理秘書長
2005年5月31日-2005年6月7日 葉俊榮 民主進步黨 民主進步黨 秘書長

憲政研討委員會[编辑]

在第一屆國民大會任內,國民大會曾設置「憲政研討委員會」(簡稱憲政研討會憲研會),作為常設機構,由全體國民大會代表組成,負責研討憲政問題。憲研會的活動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為1960-1966年,第二階段為1966-1991年。

歷史沿革[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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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3月11日,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三次會議修訂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規定:「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於國民大會第三次會議閉會後,設置機構,研擬辦法,連同有關修改憲法各案,由總統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討論之。」根據總統蔣中正核定的《國民大會憲政研討委員會組織綱要》,同年7月1日,國民大會憲政研討委員會正式成立,以總統蔣中正為主任委員,副總統陳誠為副主任委員,國民大會秘書長谷正綱為秘書長,全體國大代表為委員;同時,設若干研究組,研究兩權行使及修改憲法問題。[13]

按照《組織綱要》規定的任務,憲研會經過一年半的研討工作,於1961年12月25日第二次全體會議通過了「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草案初稿」案及「國民大會憲政研討委員會對有關修改憲法各案研討結論」案(即所謂憲研憲草;憲研會並建議國民大會將此項研討結論「留俟大陸光復後國民大會集會進行修憲時,作為研討之基礎」)。1962年2-7月,憲研會就上述兩案廣徵社會各方意見,最後於當年12月16日將兩案及相關意見文件一併呈報總統蔣中正,完成階段性任務。[16]

1966年2月,蔣中正召集第一屆國民大會臨時會,將憲研會呈報的兩權行使辦法及憲研憲草提交大會。國大臨時會審查通過了關於行使兩權的《臨時條款》修正案及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並決定在大陸光復前暫不修改憲法本文。同時,國大臨時會還決定繼續設置研究機構,研討憲政問題,不以兩權行使為限,因此於2月7日修訂通過《臨時條款》,將上次通過的關於研究機構的條文改為:「國民大會於閉會期間,設置研究機構,研討憲政有關問題。」同年3月23日,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重新制定了《國民大會憲政研討委員會組織綱要》。[13]

1966年7月1日,根據新的法源,國民大會憲政研討委員會重新成立,仍以總統為主任委員,國民大會秘書長為秘書長,全體國大代表為委員,由國民大會秘書處辦理日常事務;同時,根據《組織綱要》規定,由主任委員指定谷正綱為副主任委員,並設置常務委員和若干研究委員會。憲研會平時研討憲政問題,每年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在台北中山堂舉行全體會議,國大代表因此得以借憲研會名義實現每年定期集會。[17]

1991年5月,總統李登輝公告廢止《臨時條款》,憲研會失去法源基礎,於當年7月1日終止運作。[18]

歷任主要負責人[编辑]

第一階段(1960年7月-1966年6月)[17]

  • 副主任委員(副總統兼任)
  • 秘書長(國民大會秘書長兼任)

第二階段(1966年7月-1991年7月)[19][18]

  • 主任委員(總統兼任)
    • 蔣中正(1966年7月1日-1975年4月5日
    • 嚴家淦(1975年4月6日-1978年5月20日)
    • 蔣經國(1978年5月20日-1988年1月13日
    • 李登輝(1988年1月13日-1991年7月1日)
  • 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指定)
    • 谷正綱(1966年7月1日-1990年3月31日)
    • 陳建中(1991年1月18日-7月1日)
  • 秘書長(國民大會秘書長兼任)
    • 郭澄(1966年7月1日-1972年6月6日)
    • 陳建中(1972年6月6日-1976年9月15日)
    • 郭澄(1976年9月15日-1980年9月29日)
    • 何宜武(1980年10月2日-1990年9月19日)
    • 朱士烈(1990年9月19日-1991年7月1日)

設立初衷与法学界评价[编辑]

原本的國民大會是用來代表人民行使監督政府權力的权力机关,立法院是政府的立法机关,當時起草憲法的人对五权宪法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因为五权宪法中的五权不是五权分立相互制衡,而是五权共治,前提是一个全能的政府拥有五个职能机构,分别是立法机构,司法机构,行政机构,考试机构,监察机构。

從性質上的分析立法委員與國大代表的區別就是:一是前者是民選專業官员(設計遊戲規則),后者是人民利益代表(選擇遊戲規則),二是前者是选区选举,后者是按照地區(縣)或利益團體人口比例选举出来的。相当于把美国三权分立中的参议院打造成了一院制立法院,把众议院提升到了国家权力机构的位置。

国民大会的性质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孙中山在《五权宪法》书中将其作为政权机构,负责选举罢免創制复决。他的原始构想是将其作为类似美国选举人团性质的非议会组织。孙中山提出了政权,治权分离的思想,即「国大有权,政府万能[20]」。在这个思想下,国民大会不能视为有立法权的议会,而是一个掌握政权的机构。孙中山又把立法院作为议会,并由国民大会选举产生。五院之间互不牵扯,无须互相负责,仅需对国大负责,以达到政府万能的目的。有学者认为[21],孙中山设想的国民大会处于一个尴尬的地位,作为议会,则它人数太多,议事效率低下;作为选举人团,它的人数又太少,难以代表四亿国民。且立法院间接民选又失去议会的直接民意基础。

1946年第二次國共內戰時期,政治协商会议宪草采取中共建议[22],则将国民大会虚化,各省议会合为无形国民大会,即联邦制。但在各方对联邦制的反对下,张君劢重新设计了宪草,巧妙地限制了国民大会职权,将其开会次数减为六年一次且創制權與複決权被变相拖延。这是减小国民大会权限,且绕过联邦制的折衷办法。

有观点认为[23],国民大会只有选举罢免总统权和修宪权是危险的,国大既为全体国民选举,而权力较少,将致使其频繁运用修宪权以扩大自身职权,导致国家因频繁修宪而政局动荡,即有学者所谓其“成事不足,败事有餘”[24]。1948年第一届国大召开时即有张知本等人要求修宪扩大职权,后播迁台湾又出现国民大会代表自肥案。国民大会的認受性受到質疑。

但亦有觀點[25]認為:中華民國憲法前言在整部憲法中可以做為憲法解釋與適用之依據,亦是憲法本文的一部分,且具憲法效力與拘束力之性質。然憲法前言所云之「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制定本憲法」,至今日國民大會虛設化、立法院作為國會獨大治權一相比較,似有違憲之疑慮。

參見[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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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立法院法律系統. [2012-01-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5-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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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南京国民大会堂 见证中国宪政梦的夭折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如果将其视作代表民意行使民权的集会议事机关,两千多个代表,规模太过庞大,难以正常行使职权。但如果将此看作是直接民权的代表,其人数又太少,缺乏代表性,反而不如直接全民选举。”
  22. ^ 政治协商会议纪实,重庆出版社,1989
  23. ^ 邓丽兰:从“国民大会”观民国政制的演变. [2009-01-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2-19). 
  24. ^ 国民大会的理论与实践. [2009-01-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6-14). 
  25. ^ 陳慈陽,憲法學,元照出版公司,2004

外部連結[编辑]

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機關
空缺
上一位持有相同頭銜者: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國會第一届复会
中華民國 制憲國民大會(1946年)
中華民國國會
(國民大會、立法院以及監察院)

1947年12月25日-2005年6月7日
繼任:
公民直接選舉總統副總統
全國性公民投票
立法院
司法院憲法法庭
中国国家机构
前任:
中華民國 國民政府
中国大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中共和部分黨派拒绝参加,不承認其合法性)

1947年12月25日-1949年9月21日
繼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
(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