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與加彭關係
![]() 中華民國 |
![]() 加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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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與加彭關係是指中華民國與加彭共和國之間的關係。兩國於1960-1974年有官方外交關係,斷交後,目前沒有在對方首都互設具大使館性質的代表機構。對加彭的相關事務由駐法國台北代表處、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共同管轄。[1]
政治[编辑]
外交[编辑]
1960年12月9日,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
1965年5月,於首都自由市設立中華民國駐加彭共和國大使館,並派駐大使。
1974年3月30日,與中華民國斷交。
簽證[编辑]
兩國公民皆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對方國家。持中華民國護照的中華民國公民可至該國移民局的電子簽證申請系統取得入境許可後,於抵達首都的利伯維爾國際機場辦理落地簽證入境,單次簽證停留最多1-3個月;多次簽證停留最多6個月。入境須出示黃熱病疫苗接種證明(黃皮書)。[2][3]
持加彭護照的加彭公民抵台參加國際會議、運動賽事、商展活動,也可以電子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停留最多30天並不得延期。[4][5]
中華民國外交部的國外旅遊警示分級表將加彭歸類為黃色警示:特別注意旅遊安全並檢討應否前往(2016年11月4日);[6]衛生福利部的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表將加彭歸類為第一級注意:提醒遵守當地的一般預防措施(2019年8月2日)。[7]
經濟[编辑]
貿易[编辑]
2018年,加彭是中華民國第162大貿易夥伴、第140大進口夥伴、第172大出口夥伴。出口至加彭的金額為114萬0,787美元,年減39.790%;自加彭進口的金額為249萬4,733美元,年減30.493%。貿易呈現入超(赤字)135萬3,946美元,年減20.099%。2017年,加彭是中華民國第160大貿易夥伴、第131大進口夥伴、第161大出口夥伴。[8]
協定[编辑]
日期 | 簽署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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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1月19日 | 《中華民國與加彭共和國農業發展技術合作協定》 | 1965年3月27日簽署議定書 1966年2月5日、1969年6月23日、1972年8月29日簽署協定 |
1973年11月8日 | 《中華民國與加彭共和國糖業合作協定》 |
交通[编辑]
航空[编辑]
客運[编辑]
兩國無直航班機,可經由(不計航點遠近,截至2019年6月7日):
駕車[编辑]
持有中華民國國際駕駛執照或申請加彭駕駛執照,並投保車險,可在加彭駕車。[10]
參考資料[编辑]
參見[编辑]
外部連結[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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