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宣言》的序文和第17条的纪念版。上方正中为“理性”之目。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法語: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简称《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颁布[1])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领性文件,最初的起草人是拉法耶特侯爵,受到了美国人杰斐逊的影响。
人权宣言受到美国的《独立宣言》和各州权利法案的影响,采用18世纪的启蒙学说和自然权论,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关于人权宣言的思想渊源,学术界仍存在争论,德国学者吉歐·耶林內克认为它抄袭北美的权利法案,而法国学者埃米尔·布特米则认为它的文本是法国原创的,观念则是18世纪精神的体现。
1793年6月24日,雅各宾派通过的新宪法前面所附的《人权宣言》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宣布“社会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福”,提出“主权在民”,并且表示如果政府压迫或侵犯人民的权利,人民就有反抗和起义的权利(革命權)。
但是,这份宣言里保障的人权受历史发展的社會環境局限,仅仅是针对“拥有市民权的男性”(Homme=“人”=“男性”、Citoyen=“男性市民”)而言的。在当时,女性、奴隶等是不被当作完整的“人”来看待的,並無公民權。
早期的权利宣言[编辑]
现代的国际人权法文件[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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