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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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一般簡稱為勞保,是中華民國政府所設計制定的一種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
目录
前身[编辑]
1950年,臺灣省政府依據《臺灣省勞工保險辦法》開設勞工保險。在早期施行時,勞工保險制度層面屬於臺灣的地方性制度,並且委託台灣人壽勞工保險部負責勞工保險的業務。最早保險制度保障的內容僅包括傷病、殘廢、生育、死亡與老年等給付。
1956年,《臺灣省勞工保險辦法》完成第三次修正後,新增疾病項目。
後來,政府陸續將農民健康保險與公務人員保險等劃入其中,使得勞工保險為最早施行的社會保險制度。
歷史[编辑]
1958年7月11日,中華民國政府為了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特別制定並頒布《勞工保險條例》。關於本條例的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並由行政院以命令的方式規定本條例的施行區域。同年7月21日,蔣中正總統發布總統令並制定《勞工保險條例》全文共87條。1960年2月24日,行政院命令臺灣省政府開始施行此一條例。在此之後,勞工保險便成為了全國性的制度。
1977年,當時政府規定每一勞工的基本工資為新台幣600元,勞工投保勞工保險的最低薪資為新台幣1160元。1978年12月,勞工保險的最低薪資調提高到新台幣2460元,童工(當時的情況)、學徒為新台幣1740元。
1980年代,俞國華出任行政院長後,在行政院長任內成立勞工委員會,處理勞資糾紛。
2008年5月1日勞動節,時任中華民國總統的陳水扁在自己的「阿扁總統電子報中」提及指,政府已著手修改勞工保險條例,希望能順利銜接上國民年金,讓勞工朋友享受到完善的社會安全制度,不用擔心退休後的生活,也希望立法院朝野黨派能夠捐棄成見,儘快通過這個法案。
2015年9月,《聯合報》率先報導勞保投保薪資上限十年未調,打破勞工保險史紀錄,形成高所得保費低繳現象,逼使勞動部於2015年底表態同意修正勞保投保薪資上限。2016年3月,勞保投保薪資上限經行政院核定通過。2016年4月30日,勞動部發函指將十年未調高的勞保投保薪資上限(俗稱勞保天花板)將由新台幣43900元調高為新台幣45800元,預計於同年5月1日生效。
勞保對象[编辑]
分別為私人部門群體【含負責人(強制投保,其費率應與該單位內任一員工所投保的最高費率相同)、員工(15歲~65歲的勞工強制投保)、退休但仍在該單位上班的員工(即在該單位仍有所得者,亦須強制投保)】、非營利組織、宗教群體與慈善團體。
勞保級距及分攤費率[编辑]
108年1月1日起,月薪制適用下表:
- 勞保費用計算,以「天」為單位,整個月的投保日數為30天。
- 2月28日加保,當月保費計收3天。
- 30日或31日加保,當月保費皆計收1天。
薪資級距 | 勞工保險薪資 | 勞工保險總費率 投保薪資×11% (不含職災費率) |
投保費用分攤 | 其他保險及基金費率 | |||||||
---|---|---|---|---|---|---|---|---|---|---|---|
投保薪資 (元) |
實際薪資範圍 (元) |
普通事故 保險費率 |
就業保險 費率 |
費用 分攤 合計 (元) |
公司行號 (括弧內:職業工會) |
投保職災險費率 合計平均 0.21% (投保單位支付) |
工資墊償基金 (投保單位支付) | ||||
被保險人 (勞工) |
投保單位 | 政府補助 | 行業別費率 | 上、下班費率 | |||||||
第一級 | 23,100 | 23,100元以下 | 10% | 1% | 2,541 | 20% (60%) |
70% (0%) |
10% (40%) |
投保薪資× 依19項行業 55個編號 各不相同 費率平均0.14% (最高0.89%至 最低0.04%) |
投保薪資× 0.07% |
投保薪資× 0.025% |
第二級 | 24,000 | 23,101 至 24,000 | 2,640 | ||||||||
第三級 | 25,200 | 24,001 至 25,200 | 2,772 | ||||||||
第四級 | 26,400 | 25,201 至 26,400 | 2,904 | ||||||||
第五級 | 27,600 | 26,401 至 27,600 | 3,036 | ||||||||
第六級 | 28,800 | 27,601 至 28,800 | 3,168 | ||||||||
第七級 | 30,300 | 28,801 至 30,300 | 3,333 | ||||||||
第八級 | 31,800 | 30,301 至 31,800 | 3,498 | ||||||||
第九級 | 33,300 | 31,801 至 33,300 | 3,663 | ||||||||
第十級 | 34,800 | 33,301 至 34,800 | 3,828 | ||||||||
第十一級 | 36,300 | 34,801 至 36,300 | 3,993 | ||||||||
第十二級 | 38,200 | 36,301 至 38,200 | 4,202 | ||||||||
第十三級 | 40,100 | 38,201 至 40,100 | 4,411 | ||||||||
第十四級 | 42,000 | 40,101 至 42,000 | 4,620 | ||||||||
第十五級 | 43,900 | 42,001 至 43,900 | 4,829 | ||||||||
第十六級 | 45,800 | 43,901元以上 | 5,038 |
- 投保薪資申報調整時機與生效日期
- 至少每隔半年按所屬員工最近3個月之平均月薪資總額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作調整。
- 法定申報調整「期限」為每年的2月及8月底須完成通報,調整均自通報之次月1日生效。保險人之所得,如於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投保金額通知健保署;如於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健保署,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 投保單位如為即時反映員工薪資所得亦可按月或按季申報調整,均屬適法。
- 勞工保險條例 第11條: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勞保歷史繳費費率[编辑]
年月 | 普通事故險費率 | 就業險費率 |
民國92年(2003)1月1日~民國97年(2008)12月31日 | 5.5% | 1% |
民國98年(2009)1月1日~民國99年(2010)12月31日 | 6.5% | |
民國100年(2011)1月1日~民國100年(2011)12月31日 | 7% | |
民國101年(2012)1月1日~民國101年(2012)12月31日 | 7.5% | |
民國102年(2013)1月1日~民國102年(2013)12月31日 | 8% | |
民國103年(2014)1月1日~民國103年(2014)12月31日 | 8.5% | |
民國104年(2015)1月1日~民國105年(2016)12月31日 | 9% | |
民國106年(2017)1月1日~民國107年(2018)12月31日 | 9.5% | |
民國108年(2019)1月1日~ | 10% |
- 勞保費率自民國100年1月起至105年12月,每年調漲0.5%;自民國106年1月起至116年,改為每兩年調漲一次,預計調至勞保(普通事故險+就業險)費率上限13%為止;再行評估後續是否調整。
勞保基金投資收益率(績效)[编辑]
年度 | 勞保基金績效 |
2014年-2018年(近五年平均) | 2.84% |
2016年-2018年(近三年平均) | 3.15% |
2018年(近一年) | -2.22% |
2019年至9月止 | 9.47% |
歷年勞保基金投資績效[编辑]
年度 | 勞保基金績效 | 年度 | 勞保基金績效 | 年度 | 勞保基金績效 |
1995年(84) | 7.78% | 2005年(94) | 3.79% | 2015年(104) | -0.55% |
1996年(85) | 6.80% | 2006年(95) | 7.91% | 2016年(105) | 4.02% |
1997年(86) | 6.46% | 2007年(96) | 5.78% | 2017年(106) | 7.87% |
1998年(87) | 5.69% | 2008年(97) | -16.53% | 2018年(107) | -2.22% |
1999年(88) | 7.07% | 2009年(98) | 18.21% | 2019年(108) | % |
2000年(89) | 0.92% | 2010年(99) | 3.96% | 2020年(109) | % |
2001年(90) | 3.37% | 2011年(100) | -2.97% | 2021年(110) | % |
2002年(91) | 1.15% | 2012年(101) | 6.25% | 2022年(111) | % |
2003年(92) | 5.86% | 2013年(102) | 6.35% | 2023年(112) | % |
2004年(93) | 3.12% | 2014年(103) | 5.61% | 2024年(113) | % |
勞保給付之財源[编辑]
以勞保費為主。
- 經由公司行號投保保費負擔比例: 勞工負擔20%,雇主負擔70%,政府負擔10%。
- 經由職業工會投保保費負擔比例: 保險人負擔60%,其餘40%由政府補助。
而金融商品投資損益為輔助財源,不足之處由全民買單。
勞保給付項目與規則[编辑]
普通事故險給付[编辑]
- 生育給付(勞工保險條例 第31、32條;附註:依據本條例第76-1條規定)
- 傷病給付(勞工保險條例 第33、34、35、36、37條)
- →無法工作期間沒拿到原本該有薪資之補償。
- 失能給付(勞工保險條例 第53 ~ 57條)
- →經醫療後,仍導致身體遺存失能的補償。
- 老年給付(勞工保險條例 第58、59、60、61、65條)
- 死亡給付(勞工保險條例 第62、63、64、65條)
- 本人死亡給付
- 喪葬津貼
- 遺屬年金
- 遺屬津貼
- 家屬死亡給付
- 喪葬津貼
- 本人死亡給付
職業災害險給付[编辑]
- 傷病給付(勞工保險條例 第33、34、35、36、37條)
- →無法工作期間沒拿到原本該有薪資之補償。
- 醫療給付(勞工保險條例 第39 ~ 52條;附註:依據本條例第76-1條規定)
- →門診或住院診療費用的補助。
- 失能給付(勞工保險條例 第53 ~ 57條)
- →經醫療後,仍導致身體遺存失能的補償。
- 死亡給付(勞工保險條例 第62、63、64、65條)
- 本人死亡給付
- 喪葬津貼
- 遺屬年金
- 遺屬津貼
- 家屬死亡給付
- 喪葬津貼
- 本人死亡給付
※附註
- 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六條之一:本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有關生育給付分娩費及普通事故保險醫療給付部分,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
就業險給付[编辑]
(就業保險法第10條,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
- 失業給付
-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
其他[编辑]
- 失蹤津貼
- 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
- 勞保年金(老年給付)
- 一次請領勞保老年給付
- 按月請領勞保年金
墊償基金制度[编辑]
主要有代位補償的功能;當雇主發生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勞工因此而被積欠之工資(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勞基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可以由該基金先行墊付,而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償款償還給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 墊償基金是由所有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雇主按月提繳,有點類似雇主的「互助會」。
- 事業單位若僅是「停工」狀態,尚有復工之可能,與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有別,其勞工尚不得申請墊償(歇業事實認定期間,發生勞工收入斷炊之空窗期)。
- 事業單位必須已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如未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則不可以申請墊償。但已補繳所欠繳的基金者,即可申請墊償。
- 以最後一位雇主或事業單位所在的年資為基準,計算墊償費用額度。
- 有雇主為規避員工的年資所帶來的成本負擔,在未經過勞工本人同意的情形,私下通過變更不同註冊公司或事業單位(同一老闆),營造勞工離職轉職、跳槽假象來縮短勞工年資之案例。
- 曾發生倒閉公司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惡意脫產等。
- 管理機關單位未落實防範可預知的惡意欠債與事後債務追討。勞保局官員也坦言,事業單位會宣告破產就是財務狀況已經不佳,可以處分的財產也很有限,墊償基金從民國76年開辦到108年7月底,墊償基金共墊償了67,336名勞工,墊償金額達51億元8538萬餘元,追償回8億7715萬餘元,追償率17%。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規則[编辑]
舊制(一次給付)[编辑]
舊制的勞保老年給付規定並沒有改變,但需2008年12月31日前已有投保勞保的勞工才能適用,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仍得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 投保年資合計滿1年,男性年滿60歲或女性年滿55歲退職者。
- 投保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 投保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不必在同一投保單位)。
-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的計算標準:
-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超過15年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但最高以45個月為限。
- 超過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但合併60歲以前之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須同時符合年齡、年資及退職3個條件,若申請者仍繼續工作尚未退職,縱使年齡及年資符合條件,仍不得請領。
舊制所產生的問題[编辑]
屬於一次給付,很可能由於個人資產配置不當、社會動盪等因素,使得退休後的老年的生存風險仍高,難以真正保障退休者及其親屬之生活。
新制(年金給付)[编辑]
年滿60歲有保險年資:
- 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 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者,請領老年一次年金給付。
註:60歲請領年齡自施行第10年起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至65歲。即1957年(含)以前出生者,請領年齡為60歲;1962年(含)以後出生者,請領年齡為65歲
按月請領老年年金的計算標準: 下列2種方式擇優發給:
- A式: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3,000元。
- B式: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 註:每延後1年,額增4%,最多增給20%。每提前1年,減領4%,最多減領20%。
- 註:減給老年年金給付:最多提前5年,每提前1年,依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4%,最多減給20%。
- 註:「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的 60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 註: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 註:提前或延後請領期間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月數按比例計算(減給和增給比例不會再變更)。
相關條目[编辑]
外部連結[编辑]
- (繁体中文) 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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