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齐律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北齐律》北齐的主要法律

北齐的高氏兄弟在东魏职掌国政时,主持了《麟趾格》的修撰。550年,高洋称帝,以《麟趾格》为“未精”,始命群臣议造齐律,直到武成帝河清三年(564年)完成,史称《北齐律》。其编撰的实际主持者是出身于渤海著名律学家封氏家族的封述,参议的还有封隆崔暹李洋魏收等数十人。他们全面总结了以来历代王朝的立法经验,校正古今,锐意创新,省并篇名,务存清约,编定齐律12篇,949条。篇目依次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它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来的“十恶”提供了范例。还确定了五刑,为当时律典新的刑罚体系奠定了基础。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律典均以其为蓝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