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1]是對於物件有事實上管領力之事實。由於佔有只是一種事實上的狀態,雖然多規定在物權法中,但並非物權,不過基於立法需求,法律仍賦予佔有一定的法律效果。《法国民法典》规定:“对于物权或权利的持有或享有,称为占有”,《德国民法典》也称为“占有”,均将占有视为事实;而《日本民法》则专设“占有权”一章,将占有确认为一种权利。[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