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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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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tics of India
政體議會制民主共和制
憲法印度憲法
國家元首
印度總統
任命選舉人團
立法機關
印度議會
類型兩院制
議事場所國會大廈 (新德里)
上議院
上議院名聯邦院 (印度)
任命選舉人團英语Electoral College (India)
下議院
下議院名人民院 (印度)
行政機關
政府首腦
職銜印度總理
現任Narendra Modi
任命President
部長聯盟理事會
首长印度總理
任命印度總統
閣員印度聯邦政府各部(52)
司法機關
印度司法體制英语Judiciary of India
印度最高法院

印度的政治與政府遵循《印度憲法》而運作。印度憲法於1949年11月26日由印度制憲會議英语Constituent Assembly of India通過,並於1950年1月26日生效。印度是一個議會制世俗民主共和國,其憲法將這個國家描述為一個"主權、社會主義、世俗的民主共和國" 。[1][2][3]

印度憲法第一部分英语Part I of the Constitution of India將印度描述為"邦聯"(Union of States),此用語常與"聯邦政府"或是"印度政府"交替使用,以指代聯邦權力機構。印度共劃分為28個邦和8個聯邦屬地,總計有36個次國家實體。憲法將其對這些實體的治理描述為一種融合聯邦制單一制政府元素的準聯邦制(Quasi-federalism)。印度的各邦是自治的行政區劃,各設有邦政府,而聯邦屬地則由聯邦政府直接管轄,並由印度總統任命的直轄長官(lieutenant governor)(行政長官)負責管理。印度的雙重聯邦制英语Dual federalism確立中央與地方政府各司其職的權力框架,但印度憲法才是所有層級運作的最高權威。這部憲法詳盡地劃分各邦政府應有的自治權,同時也規範各個聯邦屬地在中央直轄下的權力範圍。印度總統是儀式性的國家元首,依據憲法持有正式的行政權而領導政府運作。總統根據國會選舉的結果任命總理擔任政府首腦,隨後在總理的建議下任命具備國會議員身分的各部部長。這套行政體系確保政府在名義上由總統統轄,實質上則由總理及其內閣負責管理全國。

管理各邦事務的法律權力,由特定邦政府與國家聯邦政府共享,或是劃分。聯邦屬地由聯邦政府直接管理,在這些屬地內不存在邦級政府。制度規定設有兩院制立法機關,由代表印度聯邦各邦的上議院-聯邦院(Rajya Sabha),以及代表全體印度人民的下議院-人民院(Lok Sabha)組成。邦議會(Vidhan Sabha)則個別代表居住於28個邦的人民。

印度憲法規定該國擁有獨立的司法體系,由印度最高法院領導。最高法院的職責是保護憲法、解決中央政府與各邦之間的爭端、解決邦際爭端、廢除任何違反憲法的中央或邦法律,並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在發生侵權行為時發佈令狀以強制執行。[4]

人民院共有543名議員,由543個單一選區透過多數制|(領先者當選)投票產生。聯邦院共有245名議員,其中233名由邦議會議員透過單一可轉移票經間接選舉產生,其餘12名成員由印度總統提名。聯邦與各邦政府透過每五年舉行一次的選舉(除非另有規定)產生,由在其各自下議院中獲得多數席位的政黨組建。

印度首次大選於1951年舉行,由印度國民大會黨(國大黨)獲勝,該黨隨後主導歷次選舉,直到1977年首次出現非國大黨政府執政。該國於1990年代出現一黨獨大制終結,隨之是聯合政府興起。最近的第18屆人民院選舉英语18th Lok Sabha(2024年印度大選)由印度選舉委員會於2024年4月19日至6月1日分七個階段進行。選舉結果是由全國民主聯盟(NDA)執政。[5]

印度政治在近幾十年來的世襲化現象日益顯著。[6]這種權力集中於家族的傾向並非偶然,而是多重體制與社會因素交織的結果:

  • 政黨追求穩定性: 在競爭激烈的政壇,具備高知名度的家族姓氏被視為一種"品牌",能有效凝聚選民忠誠度並維持黨內穩定,避免因頻繁更換領導人而引發內鬥。
  • 黨組織建設匱乏: 多數政黨缺乏健全的內部民主與基層選拔機制。在沒有制度化人才培養體系的情況下,權力往往自然地過渡給領袖後代,以維持權力的合法延續。
  • 公民社會動員力薄弱: 印度缺乏能獨立運作、並為政黨提供基層支持的工會或農會。由於缺乏這類能跨越家族影響力的社會中介組織,政黨在動員選民時,不得不更加依賴家族名望。
  • 選舉資金分配集權化: 隨著選舉開支激增,印度政治融資權力高度集中在核心黨魁手中。這種資金分配的集權模式,讓缺乏家族背景的挑戰者難以獲得競爭資源,進一步鞏固既有家族的壟斷地位。[7]

根據V-Dem研究所發表的數據,印度於2023年在亞洲選舉民主國家中的排名為第19位。[8]

聯邦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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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政府架構係模仿英國西敏制而制定。[9]聯邦政府(亦稱為中央政府)主要由行政機關、立法機關與司法機關組成,憲法分別將權力授予印度總理、印度議會以及印度最高法院。印度總統是國家元首,也是印度武裝部隊的總司令,經選舉產生的總理則擔任行政首腦,負責領導聯邦政府。[10]印度議會具有兩院制性質,以人民院為下議院,聯邦院為上議院。司法系統包含一個最高層級的最高法院、25個高等法院英语high courts of India以及688個地方法院英语District Courts of India,所有法院均隸屬於最高法院。[11]

規範印度公民的基本民事與刑事法律載於主要的議會立法中,例如《民事訴訟法》、《印度刑法典英语Indian Penal Code》以及《刑事訴訟法》 。[12]各個邦政府也分別由行政、立法與司法部門組成,與聯邦政府相似。適用於聯邦與各邦政府的法律體系基於普通法系(英美法)與成文法。因為中央政府的所在地設於當地,"新德里"常被用作聯邦政府的借代。

人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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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院(憲法上稱為House of the People)是印度兩院制議會的下議院。透過成年人普選與領先者當選制產生,負責在國會中代表其所屬選區的利益。任期五年,或直到總統根據部長聯盟理事會的建議將其解散為止。該院在位於新德里國會大廈的人民院議事廳舉行會議。

《印度憲法》分配的人民院最高席位數為552席(1950年初期為500席)。目前該院設有543個席位,由543名當選議員填補。於2023年9月19日首次開放使用的新國會大廈,[13][14]可容納888個人民院席位。共有131個席位(24.03%)保留給表列種姓(84席)與表列部落(47席)的代表(參見表列種姓和表列部落)。該院的法定人數為總議員人數的10%。

人民院除非提前解散,否則自其首次會議指定的日期起持續運作五年。然而議會在國家緊急狀態期間,可透過法律或命令將期限延長。

人民院的議員,由年滿18歲的所有印度成年公民,從其各自選區的一組候選人中投票選出。每位印度成年公民僅能在其所屬選區投票。

總理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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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總理是印度共和國的政府首腦。印度總統是行政部門的名義首腦,但行政權力實際上是授予總理及其所挑選的行政團隊(部長聯盟理事會)。總理必須是印度兩院制議會其中一院的議員,並領導該院。總理及其內閣隨時向人民院負責。

總理由印度總統任命。然而總理必須獲得每五年直選產生的人民院多數議員之信任,否則就應辭職。總理可以是人民院或聯邦院的議員。總理掌握行政團隊成員的選任與罷免權,並負責政府內部的職位分配。

部長聯盟理事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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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聯盟理事會是印度政府的主要行政機關,是行政部門的高級決策機構,由總理主持,成員包括各行政部門部門的首長。而在部長聯盟理事會內部,還存在一個規模較小的執行機構,稱為"聯邦內閣" (Union Cabinet),這才是印度的最高決策核心。內閣成員皆選自部長聯盟理事會中掌管重要職務與部會的高級部長。

根據憲法第75條,部長在總統授權下任職,由總統根據總理的建議任命。部長聯盟理事會分為以下五個類別,按職等遞減排列:

  1. 總理:部長聯盟理事會領導人。
  2. 印度副總理英语deputy prime minister of India(如有):在總理缺席時主持事務,或作為最高階的內閣部長。
  3. 內閣部長:聯邦內閣成員,領導一個政府部門。
  4. 國務部長(獨立負責):不向內閣部長報告的初級部長。
  5. 國務部長:向內閣部長報告的副部長,通常被指派負責該部門內的特定職責。

聯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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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院(憲法上稱為Council of States)是印度兩院制議會的上議院。其最高席位數為250席,其中238席由各邦與聯邦屬地的邦議會透過公開投票以可轉移單票制選出,印度總統有權直接任命12名議員進入聯邦院,以表彰他們在藝術、文學、科學及社會服務等領域的傑出貢獻。根據《印度憲法》第80條,法定總容量為250席(238席由選舉產生,12席由總統任命)。目前聯邦院的實際席位數為245席(233席選舉產生,12席任命)。

議員任期為六年,採交替改選制英语Staggered elections,238名當選席位中約有三分之一每兩年(於偶數年)改選一次。聯邦院是一個常設議院,因此不會被解散,與人民院不同。然而,聯邦院與人民院一樣,可由總統宣布休會英语Prorogation

聯邦院在立法方面與人民院具有同等地位,但在撥款領域除外,後者擁有最終決定權。在立法發生衝突的情況下,可以召開兩院聯席會議英语Joint session of the Parliament of India,由於人民院成員較多,其影響力也較大。印度副總統是聯邦院的當然主席,負責主持會議。聯邦院副主席由該院議員互選產生,在主席缺席時處理議院的日常事務。

印度正副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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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總統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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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總統是印度共和國的元首。總統是行政部門的名義首腦、國家的第一公民,也是印度武裝部隊的總司令。

新任總統由選舉人團選出,成員包括印度議會兩院的民選議員、所有邦的邦議會民選議員,以及設有立法議會之聯邦屬地(即德里國家首都轄區查謨和喀什米爾朋迪治里)的民選議員。

邦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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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的邦政府是治理28個邦與8個聯邦屬地的政府,而各邦部長會議的首長為首席部長。每個邦都設有立法機關。若邦立法機關僅由一個議院 - 即"邦立法議會" (Vidhan Sabha) - 組成,則稱為一院制立法機關。若邦立法機關設有兩個議院 - 包含邦立法議會與邦立法委員會英语State Legislative Councils of India(Vidhan Parishad),則稱為兩院制立法機關。邦立法議會(Vidhan Sabha)為下議院,對應於印度議會的人民院,而邦立法委員會(Vidhan Parishad)則為上議院,對應於聯邦院。

各邦的司法部門由位於最高層級的高等法院領導,其下設有地方法院,以及為特定目的設立的各種特別法院與法庭。[15]

邦政府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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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邦政府的行政部門由邦長英语Governor (India)與以首席部長為首的部長會議組成。由印度總統任命的邦長是該邦的元首,而首席部長則是政府的行政首腦。與聯邦政府相似,邦政府遵循類似的結構 - 邦長對應於總統,首席部長對應於總理,而邦部長會議則對應於部長聯盟理事會。

以首席部長為首的部長會議行使邦行政權,成員包括由邦長根據首席部長建議而任命的內閣部長與國務部長。邦政府透過各個部會與部門運作,每個部門在政治上由一位部長領導。邦的官僚體系是常設行政機構,負責執行政府政策與決策。首席秘書英语Chief secretary (India)由資深的印度行政服務英语Indian Administrative Service(IAS)官員擔任,是政府的行政首腦,各部門則在行政上由一名政府秘書(Secretary to the Government)領導 。[16]

邦立法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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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立法議會(Vidhan Sabha)是印度各邦及某些聯邦屬地的立法機構。目前印度全體28個邦以及3個聯邦屬地均設有此議會。此議會在22個邦與這3個屬地中是境內唯一的一院制立法機構。

每位邦立法議會議員均由單一選區直接選出,任期為五年。《印度憲法》規定邦立法議會的成員人數不得少於60人,且不得超過500人。然而透過印度議會法案可授予例外情況,如果阿邦錫金邦米佐拉姆邦以及朋迪治里聯邦屬地的成員人數均少於60人。

邦立法議會可在國家緊急狀態下被解散,或由邦長根據首席部長的要求解散,亦或是當針對執政多數黨或聯盟的不信任動議獲得通過時解散。

邦立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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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dhan Parishad,亦稱為邦立法委員會英语State legislative councils of India,是印度設有兩院制邦立法機關,是邦級的上議院,下議院則為邦立法議會。設立事項由《印度憲法》第169條規範。

印度的28個邦中,僅有6個邦設有立法委員會。分別為安德拉邦卡納塔卡邦泰倫迦納邦馬哈拉什特拉邦比哈爾邦以及北方邦。目前沒任何聯邦屬地設有立法委員會。

邦立法委員會的規模不得超過該邦立法議會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一。然而其規模亦不得少於40人。這些成員負責互選出邦立法委員會的主席與副主席。

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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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三級政府體制。

印度地方政府指的是邦級以下的政府組織。所謂"地方自治",是指城鎮、鄉村及農村聚落的居民,透過選舉產生地方議會及其首長,並授權他們解決當地的重大問題。《印度憲法》第73條與第74條修正案賦予地方政府法律地位與保護。此外,各邦亦擁有各自的地方政府法規。

印度的地方政府從1992年起以兩種截然不同的形式運作。受憲法第74條修正案規範的"城市地區"設有印度城市地方治理機構,其權力源自各邦的政府,而"農村地區"的權力則根據憲法第73條修正案,將五人制議會制度英语Panchayati Raj in India正式化。

城市地方治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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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三種經民主選舉產生的城市地方治理機構統稱為"市政機構(municipalities)"。這些機構是根據城市定居點的人口規模、密度、收入、非農業就業情況以及經濟重要性而分類:

農村地方治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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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通過的《憲法(第73條修正案)法案》是為所有人口超過200萬的邦提供三級制的潘查亞特制度。規定每五年定期舉行一次潘查亞特選舉,為表列種姓、表列部落與女性提供席位保留制度、任命邦財政委員會就潘查亞特的財政權力提出建議,並組建縣規劃委員會以起草該縣的發展計畫。[17]

在人口超過200萬的邦或聯邦屬地中,存在以下三級潘查亞特機構(PRI)層級:

  • 基層議會英语Gram Panchayat,為村級機構。
  • 中間級議會(Panchayat Samiti,亦稱Mandal Parishad、區議會或塔魯克議會)是設立在"社區發展區(Community Development Block)”、"曼達爾(Mandal)或”塔魯克(Taluk)"層級的行政單位。
  • 縣議會,亦稱 District Panchayat,是設立在縣(District)層級的行政單位。

印度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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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選舉包括以下類別:

  • 印度總統、
  • 印度副總統、
  • 印度議會兩院 - 聯邦院與人民院的議員、
  • 邦立法委員會議員、
  • 邦立法議會議員(包括查謨和喀什米爾、德里國家首都轄區與朋迪治里三個聯邦屬地的立法議會)、以及
  • 印度地方政府成員(市政機構與潘查亞特)。當特定選區的席位有人去世、辭職或被取消資格時,將舉行補選。

印度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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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選舉委員會(ECI)是根據《印度憲法》設立的團體,在印度辦理自由且公正的選舉。選舉委員會由一名首席選舉專員英语chief election commissioner of India領導,並由另外兩名選舉專員英语Election Commissioner of India組成。

各邦與聯邦屬地的選舉委員會由各邦或聯邦屬地的首席選舉官(Chief Electoral Officer)協助,由其領導當地的選舉機構。在縣與選區層級,則由縣長(兼任)、選舉登記官與選舉主任三人執行選舉工作。

選舉委員會根據憲法第324條及隨後頒佈的《人民代表法英语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Act, 1951》所授予的權力運作。選舉委員會決定提名申報、投票、計票及結果公佈的日期。

在印度,政黨的法律地位與其在選票上的識別標誌受以下規範約束:

  • 法定登記程序:根據1989年通過的相關法律,政黨必須進行登記,以確保其獲得"全國性政黨"、"邦級政黨"或"地區性政黨"的正式認可。
  • 標誌分配權限:印度選舉委員會負責根據政黨的法律地位(Status)分配專屬的"選舉標誌"。
  • 排他性原則:為避免選民混淆,法律嚴格規定"同一個選舉標誌不得分配給兩個不同的政黨"。此排他性規定對這兩個政黨即便在地理位置上完全沒競爭關係(不在同一地區參選),依然適用。

邦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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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邦選舉委員會負責在各自的邦內舉行地方團體選舉。"邦選舉委員會" (SEC) 是一個獨立的憲定機關,負責確保各邦內的地方自治機構(如五人制議會制度與印度市政機關)能進行自由且公正的選舉。該委員會根據《憲法》第243K條與第243ZA條設立,負責監督選民清冊的編製、確保各方遵守模範行為準則,並在邦級層面監督整個選舉過程。委員會由邦選舉委員領導,該職位由邦長任命。

政黨、政治家族與政治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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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其他政黨,請參閱印度政黨列表英语List of political parties in India。關於選舉與選舉結果的總覽,請參閱印度選舉英语Elections in India

在印度及其聯邦屬地的政治版圖中,政黨的多元性是其民主制度的顯著特徵,該國自1947年獨立以來已誕生超過200個政黨。截至2024年3月的官方統計,登記在案的政黨數量極為龐大。

政黨層級分類有:全國性政黨 - 目前共有6個,具備在全國的影響力、邦級政黨 - 共57個,在特定邦或地區具有影響力及登記但未獲認可政黨 - 數量高達2,764個,這類政黨雖然依法登記,但尚未達到獲得邦級或是全國性地位的選票門檻。

為確保選民辨識,所有參選政黨必須從印度選舉委員會的標誌庫中選擇一個專屬符號。對於在聯邦屬地參選的小型政黨而言,獲得一個固定且具辨識度的符號是建立品牌知名度的關鍵。

政黨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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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的每個政黨,無論是全國性還是地區/邦級政黨,都必須擁有一個標誌,且必須在印度選舉委員會登記。在印度政治體系中,使用標誌來識別政黨。部分原因在於讓文盲選民能透過識別政黨標誌進行投票。[18]

印度選舉委員會在印度現行的《標誌命令(Symbols Order,)》修正案中加入以下五項原則 :[19]

  1. 具備議會代表權:任何全國性或邦級政黨,必須在議會中實際擁有席位。
  2. 對應層級席次:全國性政黨的議會代表權必須體現於人民院 。邦級政黨的議會代表權則必須體現於該邦的邦議會。
  3. 黨員提名限制:政黨僅能從其黨員中提名候選人參加選舉。
  4. 標誌保留與優待剝奪:失去認可地位的政黨不會立即失去其選舉標誌,法律允許其在一段時間內繼續使用,以嘗試恢復其法律地位。然而,給予此類便利並不代表該黨能繼續享有正式認可政黨的各項優待,例如在全印電視台全印廣播電台的免費宣傳時段,以及免費獲取選民清冊副本等。
  5. 獨立實力原則:政黨的認可地位必須完全基於其自身的選舉表現(得票率或席次),不得僅憑其身為某獲認可政黨的拆分派系而直接繼承地位。

全國性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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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政黨若符合以下條件,即有資格被承認為全國性政黨:[19]

  1. 在人民院或邦議會的大選中,在任何四個或更多邦中獲得至少6%的有效票數。此外,
  2. 還必須在人民院中贏得至少四個席位(來自任何一個或多個邦)。或者,
  3. 在人民院中贏得至少2%的席位(即在現有的543名成員中獲得11席),且這些成員至少來自三個不同的邦。

該國目前已有的六個全國性政黨為:印度人民黨(BJP)、印度國民大會黨(INC)、大眾社會黨(BSP)、印度共產黨(馬克思主義)(CPI-M)、普通人黨(AAP)以及民族人民黨 (2013年)(NPP).[20]

邦級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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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政黨若符合以下條件,即有權被承認為邦級政黨:

  1. 在相關邦的人民院或邦議會大選中,獲得該邦至少6%的有效票數;此外,
  2. 還必須在該邦議會中贏得至少兩個席位。或者,
  3. 贏得該邦議會總席位數至少3%,或至少三個席位(以較多者為準)。

已登記而未獲承認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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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記但未獲承認的政黨指的是那些新登記、或在議會大選中未獲得足夠票數百分比以成為邦級政黨,或是自登記以來從未參加過選舉的政黨。這類政黨不享有賦予獲承認政黨的所有利益。[21]

政黨數激增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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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印度已於1984年通過嚴格的《反割席法(Anti-defection law)》,但政治人物仍傾向於自立門戶,而非加入如印度國民大會黨或是印度人民黨等基礎雄厚的大黨。印度參選政黨的數量在1984年至1989年的選舉期間從33個激增至113個。這種碎片化在隨後的幾十年中現象仍在持續。[22]

政治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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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政治自1980年代開始已呈現世襲化,可能的原因是由於缺乏政黨組織、動員支持政黨的獨立公民社會協會,以及選舉資金的中央集權化導致的後果。[7]其中一個例子是尼赫魯-甘地家族,此家族產生三位印度總理:賈瓦哈拉爾·尼赫魯英迪拉·甘地拉吉夫·甘地[23]目前執政的印度人民黨同樣擁有數名身為家族政治繼承者的資深領導人。[24]

世襲政治也盛行於許多具有地區影響力的政黨中,例如:全印穆斯林聯盟(AIMIM)、全印草根大會(TMC)、巴拉特聯邦黨英语Bharat Rashtra Samithi(BRS)、濕婆軍 (烏達夫·巴拉薩赫布·薩克雷)英语Shiv Sena (UBT)(SS (UBT))、民族主義者大會黨 - 沙拉德·帕瓦爾英语Nationalist Congress Party – Sharadchandra Pawar(NCP (SP))、達羅毗荼進步聯盟(DMK)、印度國家人民黨英语Indian National Lok Dal(INLD)、查謨和喀什米爾國民大會黨英语Jammu and Kashmir National Conference(JKNC)、查謨和喀什米爾人民民主黨英语Jammu and Kashmir Peoples Democratic Party(JKPDP)、人民黨 (世俗派)英语Janata Dal (Secular)(JD(S))、賈坎德解放陣線(JMM)、民族人民黨 (2013年)(NPP)、民族主義者大會黨英语Nationalist Congress Party(NCP)、勞動人民黨(PMK)、民族人民黨 (1997年)(RJD)、國家人民黨 (印度)英语Rashtriya Lok Dal(RLD)、社會黨 (印度)(SP)、最高阿卡利黨英语Shiromani Akali Dal(SAD)、希瓦吉之軍(SS)、泰盧固之鄉黨(TDP)以及優勢勞動者農民大會黨英语YSR Congress Party(YSRCP) 。[25]

政治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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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聯合政府是一種由多個政黨合作組成的政府形式。通常聯合政府會出現的原因是選舉後沒單一政黨獲得絕對多數。組成聯合政府的政黨通常會為爭取更好的競選前景而結成聯盟。政黨聯盟通常圍繞著印度人民黨與印度國民大會黨這兩個最大的政黨展開,若缺少他們的支持,其他政黨將難以組成多數政府。[26]

地方政權的政黨分佈。
  全國民主聯盟(NDA) (20)/UT(5)
  印度國家發展包容性聯盟(I.N.D.I.A) (8)
  不結盟 (2)
  聯邦屬地中,無立法議會者 (5)

全國民主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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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民主聯盟 (NDA) 是一個由印度人民黨領導的中右翼至右翼聯盟,於1998年大選後成立。全國民主聯盟隨後組建政府,但此聯合政府並未維持太久,主因是全印安納達羅毗荼進步聯盟(AIADMK) 撤回支持,導致1999年大選英语1999 Indian general election提前舉行。全國民主聯盟在此大選中獲勝,而重新掌權。此聯合政府隨後完成完整的五年任期,成為第一個達成此成就的非國大黨政府。[27]

全國民主聯盟在2004年與2009年大選中兩度敗給聯合進步聯盟(UPA,由國大黨領導) 後,經由2014年大選獲勝,第二次重新掌權,並獲得人民院543席中的336席(史上最高)。印度人民黨自身贏得282席,而選舉出 納倫德拉·莫迪擔任政府首腦。隨後在2019年的歷史性勝利中,以353席的實力強勢進入第三個任期,其中印度人民黨自身贏得303席的絕對多數。

全國民主聯盟在2024年印度大選中雖然失去部分席位,但仍成功贏得293席組建政府,其中主要是得到來自盟友如泰盧固之鄉黨(16席)與人民黨(聯合)(12席)的支持。

聯合進步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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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進步聯盟曾是印度一個由印度國民大會黨領導的政治聯盟。。此聯盟成立於2004年印度大選之後,當時因沒單一政黨獲得絕對多數席位,遂在得到左翼政黨的支持下組建而成。這套合作模式確保聯盟能在多黨碎片化的環境下取得執政權,並在隨後的十年間對印度及其各個聯邦屬地的政策產生深遠影響。

聯合進步聯盟隨後在2004年至2014年間執政兩個五年任期,之後敗給其主要對手 - 印度人民黨領導的全國民主聯盟。聯合進步聯盟因內部的腐敗紀錄與日益低落的民望,最終於2023年7月18日正式解散,並為應對2024年大選而重組為印度國家發展包容性聯盟。"聯合進步聯盟在解散前曾於7個邦與聯邦屬地執政。

印度國家發展包容性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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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政治領袖因目睹在野陣營於2014年與2019年大選連續慘敗,體認到唯有組建大聯盟,才能在2024年大選中抗衡由印度人民黨領導的全國民主聯盟。印度國家發展包容性聯盟(I.N.D.I.A) 隨後由聯合進步聯盟、左翼陣線及多個小型政黨合併而成。這個由26個反對黨組成的聯盟雖然包含許多在各邦與聯邦屬地互為對手的政黨,但他們仍選擇在2024年大選中攜手合作。

政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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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黨的工作人員正在進行挨家挨戶的拜票宣傳活動。

法律與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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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義納薩爾毛派叛亂宗教暴力、以及與印度種姓相關的暴力英语Caste-related violence in India,是影響印度國家政治環境的重要議題。嚴厲的反恐立法,如《恐怖分子和顛覆活動(預防)法英语Terrorist and Disruptive Activities (Prevention) Act》(TADA)、《預防恐怖主義法英语Prevention of Terrorism Act, 2002》(POTA)以及《馬哈拉什特拉邦有組織犯罪控制法英语Maharashtra Control of Organised Crime Act》(MCOCA),受到政治上的高度關注(包括支持與反對聲音),其中一些法律最終因侵犯人權而被廢除。[28]然而,《非法活動(預防)法英语Unlawful Activities (Prevention) Act, 1967》(UAPA)在2019年進行修訂,對人權產生負面影響。

印度政治自建國以來即持續受到恐怖主義的影響,不論是來自巴基斯坦支持的,或是來自如內部游擊組織的納薩爾毛派叛亂等。印度前總理拉吉夫·甘地於1991年在競選活動中遭到暗殺。[29]這名自殺式炸彈襲擊者隨後被證實與斯里蘭卡恐怖組織坦米爾伊拉姆猛虎解放組織(LTTE) 有關,後來的調查顯示這場謀殺是為報復拉吉夫·甘地於1987年派遣軍隊進入斯里蘭卡以對抗該組織。[29]

發生於1992年12月6日的巴布里清真寺拆除事件,導致隨後兩個月內爆發全國性的教派暴動,其中以孟買1992-1993年孟買暴動英语Bombay riots最為嚴重,造成至少900人死亡 。[29][30]隨後引發1993年孟買爆炸案,造成更多的人員傷亡。

法律與秩序問題(例如針對有組織犯罪的行動)通常是不會影響選舉結果的議題。另一方面,印度存在犯罪者與政治人物的勾結(criminal–politician nexus)。許多當選的立法者身上都背負有刑事案件。《華盛頓郵報》於2008年7月報導稱,在540名印度議會的議員中,近四分之一面臨刑事指控,包括人口販賣兒童賣淫、移民詐騙集團(實際上為進行非法的人口販運活動)、貪污、強姦,甚至是謀殺。[31]

民主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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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民主的狀況在2006年至2023年間有所轉差。

  • "政府"在部落地區的影響力減弱,且印度教徒與少數群體之間的緊張局勢升溫。
  • "各地的叛亂活動"反映政府權威的流失。雖然憲法保障結社自由,但
  • "政治自由"因《外國捐款(管理)法(Foreign Contribution (Regulation) Act")》限制非政府組織(如國際特赦組織)的資金而受挫。
  • "印度教性"團體在全國營造出恐嚇氛圍。
  • "新聞自由"則因警察、罪犯及政治人物對記者的威脅而受到衝擊。[32]

根據總部設於美國的自由之家所發佈的《世界自由度報告》,印度在2023年連續第三年被列為"部分自由"的國家。[33][34]總部設於瑞典的獨立研究機構V-Dem研究所發佈的V-Dem民主指數英语V-Dem Democracy Indices,將印度歸類選舉式威權主義英语electoral autocracy。該指數稱印度於2023年為"過去10年中最嚴重的威權化國家之一"。[35]經濟學人民主指數將印度視為是種"有缺陷的民主(Defective democracy)"。[36]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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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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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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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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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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