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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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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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為(拉丁語:actus reus;英語發音:/ˈæktəs ˈreɪəs/),或者危害行为,是刑法学上一个重要概念,大陆法系中通常是指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
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由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也称为“危害行为的有意性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有意识的行为[1]。危害行为分为三种基本形式:作为(commission),不作为(omission)[2]以及佔有(possession)。
参考[编辑]
- ^ 对刑法中“危害行为”之理解. 中国法院网. [2014-1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 ^ 实证研究是刑法科学立法的重要保证. 法制日报. [2014-1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參考文獻[编辑]
- Coke, Edward. Institutes, Part III. 1797.
- Dubber, Markus D. Criminal Law: Model Penal Code. Foundation Press. 2002. ISBN 1-58778-178-6.
參見[编辑]
外部連結[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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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教科書中的相關電子教程:Actus reus in US Criminal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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