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質
外观

危險物質指的是在使用或運輸的過程中,會對環境、健康、安全及財產等造成危害的物質。這些物質依照其的化學性質分做幾個大類,每一類都有專屬的標誌及明顯的顏色以兹識別。
危險品不能庫存於普通倉庫,須儲存於特殊的危險倉。危險倉在消防和保安方面的要求比其他貨倉嚴格。按當局政府法規的指引,要遠離民眾居處,具物品出入倉紀錄及報告給予當局監管,违反规定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危险品会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甚至可能涉嫌犯罪。
分類表
[编辑]| 第一類:爆炸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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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類:氣體 | ||||||||
| 氣體包括壓縮、液化、溶解等狀態,有些氣體還同時帶有其他危險性,如毒性及腐蝕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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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類:易燃性液體 | ||||||||
| 納入第3類易燃液體在以下包裝類別之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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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類:易燃固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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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類:氧化媒介物及有機過氧化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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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類:毒性及感染性物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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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病毒株、病理樣本、使用過的注射針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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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類:放射性物質 | 第八類:腐蝕性物質 | 第九類:其他危險性物質 | ||||||
| 任何具有放射性的物質,該物品的外包裝印有放射性的黃色三葉標志(LSA-III)。 * 例:鈾、鈽。 |
會將有機組織及材料腐蝕的液體或固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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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危險品,是一種材料。但在運輸過程中不符合定義的任何其他危險類別。這一類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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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炸品,包括高氯酸、二亚硝基苯、四唑并-1-乙酸等。
-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包括易燃气体,如氨气、一氧化碳、甲烷、氢气、乙烷、乙烯、丙烯等;不燃气体(包括助燃气体),如氮气、氧气、氩气等;以及有毒气体,如氯(液化的)、氨(液化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氟化氢、氯化氢等。
- 易燃液体,包括低闪点液体(即闪点低于-18℃的液体),如乙醛、丙酮、乙酸甲酯等;中闪点液体(即闪点在-18℃~<23℃的液体),如苯、甲醇、乙醇等;以及高闪点液体(即闪点在23℃~61℃的液体),如环辛烷、氯苯、苯甲醚、糠醛等。
-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例子有红磷、硫磺;黄磷、三氯化钛;金属钠、氢化钾等。
-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氧化剂包括氯酸铵、高锰酸钾等。有机过氧化物例子有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甲乙酮等。
- 毒害品,如各式氰化物、砷化物、化学农药等等。
- 放射性物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化学试剂和化工制品、放射性矿石和矿砂、涂油放射性发光剂的工业成品等。
- 腐蚀品,包括酸性腐蚀品(如硫酸、硝酸、盐酸、磷酸、乙酸、甲酸等);碱性腐蚀品(如氢氧化钠、氢氧化钙、氢氧化钾等);以及其它腐蚀品如二氯乙醛、苯酚钠等。
相关的新版国标(GB)-《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部分:通则》(GB 30000.1—2024)已于2024年发布,并会取代旧有的《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GB 13690-2009),于2025年8月1日正式实施。[3][4][5]
歐盟危險性物質標誌(已廢用)
[编辑]欧盟于1967年制定的危险物品指令中规定了一套橙底黑字的化学品危险性符号。随着上述法规被CLP法规取代,这些符号已于2017年6月1日起被完全禁止使用[6]。
另見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浅谈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危害.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www.chinacdc.cn. 2015-08-20 [2025-12-26].
- ^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正确管理及要求.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病毒病预防控制所 ivdc.chinacdc.cn. 2019-02-22 [2025-12-26].
- ^ 最新《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部分:通则》GB 30000.1—2024正式发布. www.reach24h.com. [2025-1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5-02-15).
主要技术变化……修改个别临界值/浓度限值的要求。比如新增“吸入危害类别1 ≥1.0%”、“吸入危害类别2 ≥1.0%”,“呼吸道致敏/皮肤致敏”的临界值/浓度极限值从“≥1.0%”修改为“≥0.1%”(注:GB/T17519-2013 已经修改为“≥0.1%”),另外对于采纳一些特殊浓度限值进行了说明
- ^ 重要 |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GB 30000.1-2024 将于今年八月实施. www.sgsonline.com.cn. [2025-12-26].
- ^ 国家标准|GB 30000.1-2024. openstd.samr.gov.cn. [2025-12-26].
- ^ Regulations (EC) No 1272/2008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6 December 2008 on classification, labelling and packaging of substances and mixtures, amending and repealing Directives 67/548/EEC and 1999/45/EC, and amending Regulation (EC) No 1907/2006. eur-lex.europa.eu. European Union: 325–328. 31 December 2008 [11 June 20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5-10).
- ^ [1]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毒性高壓氣體之儲存及使用,高壓氣體的問題,氣體鋁瓶,液態氮,液態氬-夫翔氣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