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過程 (2022年1月或以後)
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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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公眾抗爭行動 系列條目 |
2019年 | 尚未開始 | 3月至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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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 1月 | 2月至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
2021年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11月 | 12月 | ||
2022年 | 1月或以後 |
2022年[编辑]
1月[编辑]
4日[编辑]
3名女子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用膠水將海報貼在牆上,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支噴膠、一盒牆貼紙、兩卷膠紙、一把剪刀、一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雙頭筆,保管或控制兩支噴膠、一隻手套及一個口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被控刑事損壞、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毁財產共3罪。2022年1月4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以待辯方需時索取文件和法律意見。被告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外出,並須交出旅遊證件,不准離港。案件押後至3月1日再訊。[1]
3月[编辑]
30日[编辑]
一名51歲稅務助理主任被指威脅入境處人員,於2022年3月20日,在香港威脅入境人員梁洛驊會使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處的財產遭受損害,意圖導致梁洛驊作出其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即斬死林鄭月娥。被控1項刑事恐嚇罪,3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控方今天申請押後案件押後,以待索取2份精神科醫生報告,用以考慮被告是否適合答辯,以及查詢醫生建議。辯方則為被告申請保釋,惟裁判官葉啓亮在聽取雙方陳詞後,決定拒絕讓被告保釋外出,被告須還押小欖。據悉,被告自2013年患有自閉症及強迫症,至今仍須服用藥物。案件押後至4月13日再訊。[2]
4月[编辑]
26日[编辑]
1名18歲男子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參與暴動,被控暴動罪。後來獲法庭保釋後未按時應訊,以致法庭要下達拘捕令,終在1年後在秀茂坪一單位再被捕,被加控不依期歸押罪。被告於4月12日認罪,辯方求情指,被告事發時年輕,受朋輩影響才參與暴動,之後害怕面對自己的錯誤及家人,所以才躲藏達1年,現時已反省。法官26日判刑指,考慮到暴動規模、對公眾及警民關係的影響,認為本案的暴動情節嚴重,亦涉預謀,但留意到本案被縱火的位置屬馬路中央,而非民居或警署外。被告在報告中承認當時受社交媒體影響,現已明白要透過合法途逕表達意見,考慮到被告需要長時間的紀律訓練,助他更生及防止重犯,最終判被告入教導所。[3]
5月[编辑]
5日[编辑]
1名38歲售貨員於2021年11月15日與18日之間,在Telegram群組煽惑他人參與將於同年11月20日在香港島舉行的未經批准的集結。另於2021年11月15日與20日之間,在Telegram群組煽惑他人於同年11月20日在香港島的道路上慢駛,以導致香港島的車道遭受阻礙。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煽惑他人導致公眾地方遭受阻礙共2罪。案件5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裁判官把案押後至6月20日再訊,以待辯方向控方索取文件及給予被告法律意見,被告准以200港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4]
7日[编辑]
11名男女在2019年10月6日禁蒙面法生效翌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在灣仔杜老誌道跟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的範圍參與暴動而被控暴動罪。其中7名被告另被控使用蒙面物品,即口罩或防毒面具,另1名被告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屬於3B級別的能發出雷射光的裝置,早前經審訊,案件於2022年4月23日在區域法院由法官林偉權裁決,林偉權宣佈全部被告所有罪名成立。其後在取得有關事後報告後在同年5月7日判刑,林偉權判刑指當日暴動時間不長但規模不小,早有預謀,有約500人參與,多次投擲燃燒彈,不是最嚴重但並不輕微。雖然眾被告只是穿上裝備加入人群行列,沒有使用暴力,但明知有暴動都不阻止便是同意暴力行為,支援都是有罪,判刑要帶阻嚇性,絕不可以姑息。其中8名被告判入獄33至37個月;考慮到年輕人的更生需要,教導所懲罰亦足夠,3名案發未成年的被告判入教導所。法官說被告的求情信寫得誠懇,看得到他們有深切反省,勉勵他們積極面對刑期,又說時間總會過去,日子總要面對。[5][6]
10日[编辑]
4名中文大學學生於2021年1月11日在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檢測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10日於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4人今天暫毋須答辯,以待他們索取法律意見及控方文件。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批准4人保釋,但期間不准離港、要交出旅遊證件及須遵守宵禁令,並須居住在報稱住址和每星期到警署報到3次,各人亦不得接觸控方證人;其中3人因已經不是中大學生,裁判官下令不得踏足中大校園和宿舍範圍。當中包括時任中大學生會臨時行政委員會主席區倬僖。案件押後至7月5日再訊。[7]
31日[编辑]
3名男女於2019年9月22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及好運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被控暴動罪,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於2022年5月31日在區域法院由法官謝沈智慧判處入獄40至44個月。其中1名男子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謝沈智慧判刑時表示,今次暴動明顯有預謀,示威者在源禾路堵路,數分鐘內已令交通癱瘓,亦有人淋潑腐蝕性液體,其中1男在其女友被制服後企圖拉走她,阻止警方執法,而另1男則協助架設路障。謝沈智慧表明,不會接納三名被告求情指自己是家庭經濟支柱,因政治理念犯案。特別斥責女被告在求情信中表示「政治一事無分對錯」,形容她冥頑不靈。三名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才表示感到後悔是「口惠而不實」,因案而令前途受損是咎由自取。[8]
6月[编辑]
7日[编辑]
1名地盤工人於2019年6月26日包圍警察總部期間,破壞屬於警總位於堅偉樓外的的閉路電視、警徽及警察牌匾,被落案起訴1項刑事損壞罪,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應辯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8月3日進行答辯,期間被告准以5000港元保釋及不得離港。[9]
14日[编辑]
- 2名男子於2019年6月26日包圍警察總部期間向外牆淋油,被落案起訴各1項刑事損壞罪,1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辯方以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要求押後,最終延後8月9日再訊,2被告續准以5000港元保釋,期間不准離港及向警署報到。[10]
- 1名22歲男學生於2020年6月30日,在觀塘道418號創紀之城第5期apm內與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和你Sing」活動。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案件14日於觀塘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控方申請押後以將此案與另案合併,獲主任裁判官錢禮批准,告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及須交出旅遊證件。案件將押後至6月22日與其他案件合併再訊。[11]
15日[编辑]
1名29歲無業女子,於於2019年9月2日,在九龍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外襲擊一名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以及在同日同地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被控襲警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2罪,2022年6月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裁判官應辯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8月4日再訊,以待辯方索取文件及給予被告法律意見,期間被告准以3000港元保釋候訊。[12]2020年8月4日第二次提堂,女被告否認全部控罪。控方指將會傳召8名證人,而辯方則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裁判官香淑嫻將案件排期至10月19日及20日進行審訊,期間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候審。[13]
16日[编辑]
27歲前無綫電視技術員張建華,於2019年8月9日、11月14日及11月19日反修例示威浪潮期間,在網上連登討論區發布帖文,分別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摧毀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閉路電視、美心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及香港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發射站。例如損壞港鐵設施、「大裝修」美心食品、「狙擊」TVB藝人、杯葛TVB廣告客戶及「火攻發射站」等字句;被控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罪。他否認控罪,經審判訊後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裁判官劉淑嫻16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時指,被告鼓吹攻擊被視為「藍絲」的商業機構,行為愚昧且自私,而商業活動是本港賴以維生的經濟支柱,被告已直接或間接影響市民的生計。截至2021年12月為止,連登帖文的總瀏覽量達1800萬,可見互聯網的資訊可廣泛流傳。案發時香港正經歷連串暴力衝擊,多區均有長時間的示威遊行,雖然涉案帖文的回應少,但亦可造成深遠影響。衡量整體判刑原則後,考慮被告沒刑事紀錄,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每項控罪4個月分期執行,最終判被告入獄一年。[14]
21日[编辑]
2名18歲和15歲少年,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廣場的東海堂店內損壞兩部收銀機的屏幕、一部八達通閱卡器、一部電子條碼掃瞄器、一道木門及一個櫥窗膠櫃,意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各被控1項刑事損壞罪,早前2人認罪。21日在區域法院由法官李慶年判刑。辯方求情指18歲被告及早認罪,犯案時只有16歲,本性善良,因受到當時社會負面氛圍影響而犯案,現已感到極大悔意,父母亦因此非常痛心;而15歲少年及早認罪,同樣充滿悔意,本性善良、有愛心、孝順、樂於助人,尤其是長輩和老人。李慶年判刑指控方考慮被告家境後沒有要求被告賠償,案發片段顯示本案共有5名犯案者,其中一位曾燃點火種燃燒了約13秒便熄滅,而少年曾使用石頭般硬物,破壞店内小型顯示屏。李官認為本案控罪性質雖然嚴重,涉及社運事件,案發於將軍澳某商場,惟本案情節屬中等至輕微,被告於凌晨時分犯案,維時約1分鐘,當時沒有任何群眾聚集,沒有機會激起更大混亂,沒有傷及店員、顧客、途人,當時亦沒有警員在場,避免了和警員正面衝突,遂沒有因此令在場的小童或老人產生恐慌。認為兩位被告年幼初犯,出於一時錯判形勢,選擇使用暴力宣洩及解決社會問題,採納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報告建議,18歲青年判處進入更生中心。而15歲少年身心評估則較為負面,尤其是社運事件令其更頑皮反叛,被捕後態度懶散,中三輟學後遊手好閑,與不良分子來往,參與賭博場所的活動,去年修讀文憑課程亦因出席率不足而被終止學業,保釋期間又違反宵禁令,終決定採納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報告,判少年入勞教中心。[15]
22日[编辑]
1名21歲侍應,於2019年9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775號外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2022年6月2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把案押後8月10日再訊,以待辯方索取文件及給予被告法律意見。期間被告准以3000 港元保釋,但不得離港及每周須到警署報到1次。[16]
23日[编辑]
- 2名就讀青衣長康邨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的中學生,於2020年7月24日用火損毀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的花槽、牆壁及正門,以及意圖藉此危害他人的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其中1人在同年5月25日與另一不明人士用伸縮棍破壞多道玻璃校門,以及遭淋潑汽油和投擲燃燒物,及管有2支伸縮棍。被控縱火意圖危害他人生命,縱火而意圖或罔顧財產受損及刑事毀壞等3罪。23日在區域法院由法官林偉權判決,裁定縱火意圖危害他人生命罪名不成立,但改為裁定縱火而意圖或罔顧財產受損罪成。案件押後7月7日候判,以待索取教導所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17]
- 1名36歲學校圖書館管理員被指在2019年10月6日,在香港非法煽惑訊息應用程式「Telegram」的使用者,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一間名為「360」的店舖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被控1項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罪。案件2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裁判官把案押後至8月15日再訊,以待辯方索取文件及給予被告法律意見,期間被告准以1000港元保釋,但不得離港及須每周到警署報到1次。[18]
28日[编辑]
- 1名26歲男編輯於2019年9月8日,在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雨傘和1支行山杖。被控1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28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裁判官莫子聰將案件押後至8月11日再訊,以待辯方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被告獲准以1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交出旅遊證件、居於報稱住址及每2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19]
- 2男3女於2019年10月27日下午,在旺角亞皆老街近染布房街一帶聚集,期間多處有堵路、破壞公眾設施及阻塞通道等行為。其後警方於13日重新拘捕5人,分別控告他們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等6項控罪。28日下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21歲學生彭海兒,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香港九龍何文田亞皆老街117號至121號外保管或控制1罐黑色噴漆及1罐紅色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8歲學生馮詩詠,被控在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把黑色士巴拿;
24歲學生梁翰堯,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也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把士巴拿,1把玻璃膠槍連玻璃膠、1罐黑色噴漆、3管強力膠、1把六角扳手和1把鉗子;
38歲無業男子朱啟輪,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3歲學生陳詠琪,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香港九龍何文田亞皆老街113號外保管或控制1罐黑色噴漆及1把六角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暫毋須答辯。裁判官莫子聰把案件押後至8月23日再訊,以待5名被告索取法律意見,並批准各被告以2000港元保釋外出,期間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居於報稱住址及每兩星期到警署報到1次。[20]
30日[编辑]
1名33歲廚師,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斯道以及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及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辨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被控暴動及違反《禁蒙面法》兩罪。被告早前認罪,辯方早前求情時呈上同一暴動事件的判刑,懇請法庭考慮,又指被告一時衝動、受現場氣氛影響才拾起磚塊,非熱心和積極的帶領者,亦無全副武裝現身。30日在區域法院由法官王詩麗判刑,王詩麗重申,法律不容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尤其是針對執法人員,因此判刑須具懲罰性和阻嚇性。當日銅鑼灣的集結演變成暴動,示威者在警方重複警告下拒絕散去,更連番作出照射強光等破壞行為,更向警方投擲至少14枚汽油彈,有記者因而遭誤中而面部受傷。被告不是單純現身壯大聲威,其角色更主動鮮明,罪責更嚴重,表明另案的判刑沒有約束力。最終以57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給予被告四分之一認罪扣減,並在考慮量刑整體性後判被告就兩罪入獄3年7個月。[21]
7月[编辑]
1日[编辑]
香港回歸25周年
習近平前往香港視察,自新冠疫情以來,首次離開中國大陸本土。
李家超和其政府主要官員在就職典禮宣誓,出任第6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第6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成立。
7日[编辑]
2名中學生於2020年7月24日,兩被告涉用火損毀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的花槽、牆壁及正門,以及意圖藉此危害他人的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兩人同被控一項縱火意圖危害他人生命罪。另1人被控刑事損壞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於同年5月25日損壞該校正門,及在該校外管有兩支伸縮棍。2022年7月7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林偉權早前裁定第1被告就「有意圖而縱火罪」罪成,被告曾在校門前縱火,損壞校門、旁邊的花槽和牆壁。不過,法庭認為其意圖只是縱火而意圖或罔顧財產受損,其縱火意圖並非危害他人生命。第1位被告干犯的罪行嚴重,若是成人犯人應判即時監禁,刑期應是3年;被告現時仍未滿21歲,是年輕犯人,但判處刑期應與罪行嚴重性相稱,故法庭拒絕接納建議判處被告刑期較短的勞教中心報告,下令索取刑期可達36個月的教導所報告,以配合罪行嚴重性。有關報告顯示,被告缺乏管教、交上損友、受人影響而犯下本案,認為被告應接受全面的懲教訓練及更生鍛練。法官指,當時社會仍在動盪之中,被告有預謀有計劃與另一人犯案,但是,考慮到被告行為只涉損害財產、不涉人命傷亡,以及犯案時年輕,法庭不能忽略其更生需要,判處教導所既有懲教及阻嚇作用,亦可達至更生,比起如成人在監獄中服刑更好,故最終判處入教導所。
而第2被告早前裁定第2被告3罪均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林偉權在判詞中指警員未能合理解釋為何將被告父母帶回警署,令人懷疑是否如被告所言,曾遭威嚇如不招認便拘捕其父母。考慮到被告及其母親的供詞,林官信納被告是在警員威嚇及誘使下錄取口供,並斥警員故意不警誡被告,是蓄意違規,剝奪疑犯的緘默權利。
林偉權也提及,涉案學校事後的維修費用達8萬9千多元。對此,辯方指被告在案件後停學,曾出社會工作,但現時無業亦沒有經濟能力,而父母亦因疫情沒有工作,其姐的收入亦不高,難以作出賠償。林官指,被告應為自己的責任負責,他無意叫被告家人代為賠償。法官最終並沒有頒下賠償令。
辯方求情時指,教導所報告顯示被告成績雖然「麻麻」,但是操行不差,只是升上高中時剛巧香港發生社會事件,被告加入了一些網絡群組,才干犯了此罪行。被告坦白向感化官講述案件的詳情,感化官認為被告有悔意,被告亦明白需要承擔法律後果,希望服刑後可以繼續讀書。被告成長期間家人均有支持,審訊期間家人每日都有到庭,未來會繼續關注及支持被告,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案發時只18歲、現時仍是20歲的小伙子,他亦因本案曾還押約3個月,已經上了很寶貴、不容易的一課,希望可接納報告建議,給予被告一次機會,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被告定必會珍惜法庭給予的機會。[22]
12日[编辑]
在反送中運動中襲警罪成入獄而留有香港案底的美國律師森姆菲臘貝克特(Samuel Phillip Bickett),出席由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ECC)舉行,主題為「香港公民社會的瓦解」的聽證會。聽證會目的是希望在香港主權移交25年之際,了解曾經在當地參與香港公民社會工作和遭受迫害人士的親身經歷,以及聽取他們對美國的政策有何建議。
貝克特以自身在香港經歷過的司法不公,向國會議員說明香港的法治如何沉淪。他指出,很多人討論《港區國安法》,但更需要關注的問題其實是《普通法》被扭曲來迎合北京,因為大部份的抗爭者或政治犯都被控以《普通法》的罪名。
如果案件涉及北京的政治利益,被告能夠接受公平審訊的希望渺茫。與《國安法》相比,很少有人談到傳統《普通法》法院的沉淪,但絕大多數被告、政治犯,是被指控違反這些在書本上幾十年來一直沿用的《普通法》法律,它被扭曲以迎合北京的需要。很多法官有份摧毀法治,把舉證的責任倒置詮釋。法官有時仍會要求檢控方面提出證據,但卻經常以被告沒有充分理據證明自己清白,或者忽略甚至歪曲被告的辯論理由,來判其有罪。
他又重提自己在香港遭遇,不但在拘留時受到不人道的對待,在一個只有華氏35度(即攝氏2度)的房間問話,而且在審訊過程中亦見盡警察凌駕法治的行為。
法律要求律政司獨立運作,但在政治案件中,其實是警察在發號施令。在我的案件中,第一位檢控官曾告訴我,警察向其上司施壓,指示必須落案起訴,因為我是外國人,而我在鏡頭前令警察尷尬。那個檢控官很快被換掉,此後的每次庭審,都有兩名警察坐在新的檢控官後,並對其發出指示。這種政治官員在檢控官耳邊私語的場面,在現在的法庭和所有政治案件中已經變得很常見。
他促請美國當局加大對港的制裁力度,尤其針對中層的警察及檢控人員,讓他們為其行為付上代價,他又希望國會通過《美國競爭法》之中有關為港人提供簽證的措施,讓港人能夠來美國工作並作出貢獻,以及限制美國人投資在有份打壓人權的中國公司。[23]
13日[编辑]
警方新界南總區重案組於13凌晨在西貢區拘捕4名男子,4人均是因沒有應訊而被法庭通緝;其中1人是2019年國慶荃灣衝突中中槍的曾志健。包括曾志健在內的3人於14日在區域法院提堂,另1人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24]
14日, 15日[编辑]
- 警方於14日拘捕1名34歲貨倉管理員,他涉嫌在2020年10月至2022年7月13日期間,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即向四名男子提供協助,而有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或逃離香港、阻止及阻礙警方調查或可能引起的訴訟,被控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罪,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被告不准保釋還押,案件押後至9月再訊。[25]
- 早前被警方拘捕的4名被法庭通緝的男子重新回到法庭提堂;
分別是於2019年10月1日荃灣警民衝突中,被防暴警員近距離以實彈射中左胸,事後被控暴動及襲警等罪的曾志健;同時在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參與暴動,被控暴動罪的馮清華;另1名是在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私了」便衣警,被控暴動、非法禁錮、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以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用品4罪的黃姓少年,他們3人被帶往區域法院提堂;控方指,3人有極高的潛途風險,故反對他們保釋。3人均沒保釋申請,還押至9月13日,以待辯方申請法援、提供法律意見等,保釋金事宜留待下次提訊處理。
而另1名是在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集會中,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及管有危險藥物兩罪的王愷銘,他被帶往東區裁判法院提堂。他庭上承認他在2020年底上庭前聲稱肚痛須求醫後失聯,裁判官充公其2000元擔保金,還押直至8月31日再訊。[26]
- 一名34歲地產經紀,2019年10月6日因管有一袋48條6英寸長的塑膠索帶,被控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罪,2020年8月被裁定罪成,判囚5個半月,現已服刑完畢。2022年7月15日於終審法院上訴得直。終審法院就首宗管有索帶而判囚的案件頒下判詞,案件爭議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中「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的涵蓋範圍,而上訴庭駁回上訴時,曾指條文中的「非法用途」不局限於工具的特定用途。分析條例在修訂過程中,加入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為第三個新類別,以區分已列明的攻擊性工具及用作非法進入處所的工具,但之後條文中譯本未有忠實地按英文原文翻譯將三類工具混合。強調條文須按英文原文詮釋,「非法用途」應只受限於特定工具,否則會令條例的涵蓋範圍變得極其廣闊,令條文下的罪行成為「思想罪行」,亦不符合條文的立法歷史。裁定「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應受到條文中三類工具限制,即若工具屬束縛人身類使用意圖應為束縛他人身體,若屬攻擊性武器則要有傷害他人身體意圖。今次案中六英寸長的塑膠索帶不是為束縛人身而製造,不屬束縛人身工具的類別,不是攻擊性武器,也不是適合作非法進入的工具,因此不屬條例涵蓋範圍。五名終院法官一致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推翻被告定罪。[27]
- 1名21歲女教師於2019年9月2日在旺角警署外設路障,在警方驅散逃跑期間被制服,在她身上搜出一部無線對講機。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罪。女教師早前已認罪,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現時是教師,希望樹立好榜樣,明白自己的行為錯誤,希望法庭給予機會。裁判官判刑時表示,考慮到被告初犯以及索取的報告良好,決定給予被告機會,最終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28]
16日[编辑]
2022年7月16日,廖子文、鄭子豪及另外2人李威龍及鄭進於2019年9月30日於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管有製造汽油彈的原料,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被控一項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的案件在區域法院由法官游德康判刑。
游德康表示,首被告李威龍罪責最重,他身上有3張買樽裝飲料的收據,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他曾4次到零售店購物,5次進入涉案大廈,又在手機通訊程式討論如何投擲汽油彈及供人使用。另有7段縱火燃燒片段、製造汽油彈的搜尋紀錄,顯示他打算向人提供指導,角色舉足輕重,為案中主要角色,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38個月。
次被告鄭進,管有單位匙卡,負責帶同案其他被告到單位,身為手機通訊程式群組成員,電話內同樣有多條製造汽油彈片段,積極參與管有汽油彈原材料,角色不輕,以39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29個月。
至於鄭子豪及廖子文犯案時年僅17歲,由於汽油彈半製成品將用於暴動摧毀財產,與暴動不可分割,所以須判囚。但兩人罪責同樣較低,單純於現場出現,與其餘事情一概無關,兩人當時是學生,人生經驗淺,犯案角色消極,刑責較低,以3年為量刑起點,認罪分別減刑至28和27個月。再加上早前妨礙司法公正罪刑期,決定分期執行,總刑期分別為31個月。[29]
18日[编辑]
首宗《港區國安法》案被告唐英傑因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及《港區國安法》案件不設陪審團提出司法覆核2案敗訴,被律政司追討訴訟費連利息合共超過138萬港元。[30]
19日[编辑]
1名21歲蛋糕店銷售員,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防暴警員,即以雙手拉扯一名遭警員制服的黑衣女子手臂,涉嫌「搶犯」,被控阻差辦公罪;早前裁定罪成,被判囚3個月。她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2022年7月19日,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駁回定罪上訴,維持定罪原判,但認為案件行為較為輕微,監禁3個月有下調空間,裁定刑期上訴得直,改判監禁9星期。[31]
21日[编辑]
1名25歲男子,因在2019年11月8日在黃大仙中心北館外抗拒警員20078張志光;被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於2022年7月2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由裁判官崔美霞判決罪名成立。
崔美霞裁決時,引述制服被告的警員20078供稱到場掃蕩時,看到為數約50人的人群中,其中一人即被告突然快步離開並轉身走向黃大仙廣場,警員鎖定他後上前制服他並控以非法集結及蒙面罪時,被告向前倒地,警員大聲宣布被告已被拘捕;但被告反抗欲撐起身,並用腳向後踢,令警員無法為他帶上手扣,警員於是大聲向同袍求助,期間被告仍不斷反抗,其後支援警員向被告面部噴胡椒噴霧後被告始平靜。期間有警員在其袋內搜出放在盒內的鐳射筆及電池,被告再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拘捕。警員20078作供的可靠性及可信性是本案關鍵,但辯方對警員批評並非關鍵,法庭接納警員的證供。
崔美霞就被告的供詞聲稱戴口罩手套是「悼念模式」,但被告當時戴的是工業手套,並不合理;加上當時禁蒙面法已頒布,被告聲稱為配合其他人、去現場看看亦不合理,被告既然是在網上得悉活動,那他必然知道禁蒙面法已經實行,其行為有違常理。崔官認為被告證供存在矛盾及內在不可能性,認為被告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因此不會接納其證供。雖然辯方指被告沒有意圖抗拒警員,但是被告被制服前已聽到有人叫「警察!咪郁!」他明顯知道他正在被警員制服;辯方又指他的動作是受胡椒噴霧影響而非反抗行為,但法庭不接受此說法,崔官認為被告不斷爬起、腳踢,令警員無法將他鎖上手扣制服,行為已構成抗拒警員執法,裁定控方已成功舉證。崔美霞即場拒絕辯方提議,並指控罪嚴重,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不會考慮社會服務令,令被告即時還押至8月4日判刑。[32]
22日[编辑]
- 1名27歲男子,因在2021年7月26日涉嫌將劍擊港隊代表張家朗在東京奧運中奪得花劍個人賽金牌頒獎片段,配上帶有「港獨」意味的社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並將片段發布到網上平台。涉嫌在香港以任何方式公開及故意地侮辱國歌,被控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中的侮辱國歌罪,以及一項侮辱區旗罪作為交替控罪。2022年7月2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裁判官嚴舜儀將案押後至9月2日再訊,讓被告有足夠時間聘請律師,期間被告獲准保釋。[33]
- 1名41歲網媒男記者,在2021年7月26日在觀塘apm商場見證劍擊港隊代表張家朗在同日東京奧運中奪得花劍個人賽金牌,在播放中國國歌期間高舉香港英國殖民地時期旗幟而被控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中的侮辱國歌罪,2022年7月22日於觀塘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劉淑嫻將案件押後至9月9日再訊,以待辯方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期間被告以5000元現金、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開香港等條件保釋。[34]
27日[编辑]
海外港人宣布成立「香港議會選舉籌備委員會」
一群海外港人,27日在加拿大多倫多舉行記者會,宣布成立「香港議會選舉籌備委員會」(籌委會),以作舉行一場全球港人均可參與的普選,選出一群在國際上代表香港人發聲的香港議會成員。
委會成員,國際事務小組主席兼概念倡議人,電子企業家袁弓夷表示,目的是要求外國政府支持在聯合國已簽署的宣言,(每個)族群有公投自決權,即香港人一樣有公投自決權。有議會、有憲章草稿後,便可公投自決。
籌委會在新聞稿中表示,香港已淪陷於中共全面管治,香港人失去自由選出代議士的權利,真實民意被扼殺,因此希望以實現主權在民原則,真正實踐普世價值,讓港人通過一人一票方式直接選出民意代表。初步的籌備工作包括就香港議會的選舉辦法擬定規則和程序;設計一套能夠保障選民安全的投票機制,包括設立合資格選民的身分認證系統;向海內外港人社群推廣香港議會訊息,呼籲港人積極投票;尋求國際上支持香港主權在民的理念,以及自由民主同路人對香港議會的支持與協助;並確定香港議會選舉的提名、宣傳、投票、點票程序,以及國際監選機制。籌委會說,第一屆香港議會產生後,將由民選議員決定未來的香港政體事宜。
除了袁弓夷外,其他主要成員包括籌委會主席,前星島日報溫哥華版總編輯何良懋、公共關係小組主席,前立法會議員梁頌恆。[35]
法庭提堂
1名68歲退休人士於2022年4月29日下午5時06至29分,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位於東涌市中心巴士總站行人路上的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二胡。被票控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7月27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被告否認控罪,反問「為甚麼香港就不行?香港不是『一國兩制』嗎?在民主自由的香港就不行嗎?」暫委裁判官曾慶東聞言指「唔得㗎喎」,並解釋在香港街道表演需要領牌,否則即屬違法,提醒被告假如經審訊後遭定罪,判刑方面將不獲扣減;同時被告提出國際人權公約、自己表演經歷等均對法庭沒有幫助,堅持不認罪,案件終押後至9月5日開審,料控方將傳召1名警員作供。[36]
8月[编辑]
3日[编辑]
保安局嚴厲譴責「香港議會」涉顛覆國家政權罪
保安局發表聲明,對袁弓夷、何良懋及梁頌恆等人在海外籌組所謂「香港議會」,作出嚴厲譴責,他們的行為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警方定必會依第37條追究,將有關人士緝捕歸案。呼籲市民要與任何違反《香港國安法》的人士,以及他們組織的非法活動劃清界線,以免承擔不必要的法律風險。[37]
袁弓夷表示不懼通緝 其媳婦和他劃清界線
袁弓夷向美國自由亞洲電台表示早就收過來自北京國安的警告,一早有心理準備,反映建立「香港議會」正中北京的要害。而「香港議會」在社媒上回應指,被非法不義的政權通緝是其榮幸,又認為法治或法律的合法性是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礎上,所以「不論是所謂的《國安法》,或是引用《國安法》通緝香港議會籌備委員會委員的所謂『香港政府』,卻是完全沒有香港人的授權,遑論同意。我們籌組一個能真正代表香港人的香港議會,卻被一個沒有人民授權的「政府」通緝,只會令世界覺得無稽和可笑」,籌委會又表明不會向獨裁者低頭,並會繼續籌備香港議會。
袁弓夷媳婦、新民黨籍立法會議員容海恩更馬上與家翁劃清界線,同日在Facebook發文批評,「梁頌恆、袁弓夷及何良懋等人在海外籌組所謂的『香港議會』,毫無疑問是一個有計劃、不顧一切後果、全心惡意顛覆特區政府職能以及破壞特區政府的組織」,她又表明全力支持警方打擊所有違法活動,以儆效尤。[38]
4日[编辑]
7月21日因抗拒警務人員罪罪成的25歲男子,4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判官崔美霞判處入獄12星期,被告判刑後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裁判官批准。[39]
5日[编辑]
容海恩和袁弓夷終止關係
新民黨籍立法會議員容海恩在報章發表聲明,宣布與老爺袁弓夷脫離關係。
聲明標題為「國之大義」、「脫離爺媳關係」。容海恩表示,作為流著偉大祖國之血的中國人,在國之大義的前提下,基於據國安處稱,袁弓夷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中顛覆國家政權罪名,宣布正式與袁弓夷脫離翁媳關係。[40]
8日[编辑]
國務院根據行政長官李家超的提名和建議,任命前保安局副局長區志光接替已出任政務司司長的陳國基,擔任港區國安委秘書長。[41]
11日[编辑]
1名20歲男學生於2019年11月10日在荃灣禾笛街荃新天地1期地下G16B鋪外參與非法集結。被控非法集結罪。2022年8月1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涉案男生暫毋須答辯,獲准以現金1000港元保釋,案件押後至8月17日作答辯。[42]
參考文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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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逼入境處人員殺特首 稅務助理主任還押索精神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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