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條目介紹的是1684年到1895年的臺灣府行政區劃變遷。關於在
臺南市 的臺灣府城相關介紹,請見「
臺灣府城 」。
臺灣府 是清治時期 始設於臺灣 的府 ,從康熙 二十三年(1684年)存續到1895年乙未割臺[1] :55 。在臺北府 於光緒元年(1875年)設立之前,臺灣府是臺灣地區唯一的「府」[1] :77 。兩府以大甲溪 為界,以北歸臺北府,以南歸臺灣府[1] :78 。
後來臺灣設省時,首任巡撫劉銘傳 提議在彰化縣橋孜圖(橋仔圖)建立省城 ,同時將臺灣府治移到省城,附郭地區(原彰化縣東北部)設臺灣縣[1] :85 。原本的臺灣府治及附郭則改為「臺南府 」、「安平縣 」[1] :85 。
臺灣府的府治所在地臺灣府城 涵蓋今臺南市 中西區 東半部、東區 小部分及北區 小部分,設省之後改設於新建的省城。
臺灣府的主官為臺灣知府 ,建省前後分別受臺廈道 、臺灣道 、福建臺灣布政使 及福建臺灣巡撫 等官職制約。1895年,臺灣被清朝政府依照《馬關條約 》割讓予日本 後,臺灣府不再設置。
康熙廿三年四月十四日(1684年 5月27日),康熙帝聽從侍郎蘇拜會同福建督、撫、提督的上疏,在臺灣設一府三縣,是清朝在臺灣設置郡縣的開始[2] :24 。
一府時期 [ 编辑 ]
根據首任臺灣府知府蔣毓英 《臺灣府志 》(1685年)的記載,臺灣府的範圍東到咬狗溪大腳山五十里,西至澎湖大洋,水程四更[註 1] ,除水程外廣五十里[2] :24 。南至沙馬磯頭五百三十里,北至雞籠城二千三百一十五里[2] :24 。而後來高拱乾 《臺灣府志》(1694年)與周元文 《重修臺灣府志》(1712年)中所記載的疆域大致相同[2] :28 。另外前述府志里數,根據陳文達 《鳳山縣志 》的說法,是依照所得傳聞,大約估計而得[2] :28 。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清廷派法國人雷孝思 (Jean-Baptiste Régis)、馮秉正 (Joseph-Anne-Marie de Moyriac de Mailla)、德瑪諾(Romain Hinderer)渡海到臺灣測繪地圖,各地方的道里遠近才更加精準[2] :28 。
此外根據蔣毓英《臺灣府志》記載,臺灣府衙門設在東安坊 ,是使用明鄭時期的建築[2] :30 。底下有三縣、一縣丞(臺灣縣縣丞)、海防捕盜同知 、四巡檢司[註 2] 、四坊[註 3] 、二十六里[註 4] 、二庄[註 5] 、四十六社[註 6] 、一鎮(鳳山縣安平鎮)以及澎湖三十六嶼(隸屬臺灣縣)[2] :30 。而到了康熙中期、晚期,各縣之下坊里庄社數量增加,並增設了「保」,共計有二十八里、十二保、二十四莊、一百零七社[2] :31 。
康熙六十年(1721年)朱一貴事件 後,藍鼎元 與陳夢林 建議在臺灣中北部增置縣邑[2] :34 。同年(1721年)「福建分巡臺灣廈門兵備道」去掉兵備二字,改稱「福建分巡臺灣廈門道」[2] :35 。而後到了
雍正 元年(1723年),巡視臺灣御史吳達禮 上奏,請求在諸羅縣的半線(今彰化市一帶)分設知縣、典史各一員,並在淡水增設捕盜同知一員[2] :35 。同年八月初八(1723年 9月7日),清廷同意此建議,於是割諸羅縣在虎尾溪以北之地,增設彰化縣 與淡水海防廳(淡防廳),此時臺灣共設一府四縣[2] :35 。又淡水海防廳為淡水廳 前身,但設立之初只管北路防務,一般行政是由彰化縣管理[2] :35 。
雍正五年二月十七日(1727年3月9日),清廷聽從福建總督高其倬 的奏請,將臺廈道改為「臺灣道」,並在澎湖增設一名通判,裁撤澎湖巡檢一職[2] :35 。此時臺灣設一府四縣一廳:
雍正七年(1730年),倪象愷 重建臺灣府府署[2] :36 。雍正九年(1732年),大甲溪以北之地的刑名、錢穀等事皆歸淡水海防廳管理,淡水廳遂從彰化縣獨立出來[2] :35 。此時臺灣設一府四縣二廳:
乾隆五十二年十一月初二(1787年12月10日),因獎勵林爽文事件中諸羅縣城義民官兵盡力守城之事,將諸羅縣 改名為嘉義縣 [2] :35、40 。
而大約在乾隆末期、嘉慶初年,進入噶瑪蘭(蛤仔難、蛤仔蘭、甲子蘭)地區的漢人漸多[2] :49 。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林爽文逃往臺灣後山,知府楊廷理 要淡防同知徐夢麟 前往三貂堵緝,之後官方才知有漳州人吳沙 在此久住,頗有影響力[2] :49 。次年(1788年)林爽文被捕後,徐夢麟曾向楊廷理表示吳沙可信,且當地「生番」易於招撫,且地方廣闊、土地豐腴[2] :49 。之後兩人向福建巡撫徐嗣曾 上奏,但以經費不足,且怕與原住民發生衝突而不允許設官[2] :49 。之後嘉慶年間有蔡牽 攻打噶瑪蘭等事件,楊廷理在率軍進入噶瑪蘭後,曾再次稟請設官經理,但仍不被允許[2] :49 。當時嘉義縣教諭謝金鑾 也有寫文章認為該地不可不設官[2] :49 。嘉慶十三年(1808年),少詹事梁上國 、督臣阿林保 等人再次上奏將蛤仔難收入版圖之事,隔年清廷對此議題有意審理,但因故未勘辦[2] :49、50 。
嘉慶十五年(1810年)春,閩浙總督方維甸 來臺,在艋舺時據說有蛤仔難「生番」頭目送戶口清冊,請入版圖,當年四月方維甸遂上〈奏請噶瑪蘭收入版圖狀〉[2] :50 。嘉慶十六年(1811年)九月,閩浙總督汪志伊 上奏〈勘查開蘭事宜狀〉[2] :50 。最後在嘉慶十七年二月十七日(1812年3月29日),清廷允許增設噶瑪蘭廳 [2] :50 。臺灣此時設有一府四縣三廳:
咸豐八年(1885年)中法天津條約 簽訂後,臺灣開港通商,在與國際互動的同時也發生數起涉外糾紛[註 7] [2] :83 。同治十年(1871年)淡水廳同知陳培桂 ,提出「增設學額,請陞直隸州」之議,而後同治十二年(1873年)臺灣兵備道夏獻綸 奏請將淡水同知改為直隸州、噶瑪蘭改為縣、竹塹增設一縣,原本清廷有意試辦,但因牡丹社事件而擱置[2] :84 。而後臺灣海防欽差大臣 沈葆楨 在同治十三年十二月廿三日(1875年1月30日)上奏〈請琅𤩝 築城設官摺〉,請求在琅𤩝 (今恆春鎮 )建城設官[2] :84 。
析分臺北府 [ 编辑 ]
光緒 元年正月十二日(1875年2月17日),清廷決定依照沈葆楨所上之奏摺,設置「恆春縣」[2] :84 。而後沈葆楨認為臺灣北部有增設府縣的必要,於同年六月十八日(1875年7月20日)奏〈臺北擬建一府三縣摺〉[註 8] 、〈請改駐南北路同知片〉提議將海防兼南路理番同知 (駐府城 )移駐卑南 ,北路理番海防捕盜同知 (駐鹿港)改為中路、駐水沙連,並皆加「撫民」字樣(即改成「臺灣南路撫民理番同知 」、「臺灣中路撫民理番同知 」)[2] :86 。十二月二十日(1876年1月16日),清廷允許沈葆楨的提議,在臺灣增設一府三縣,噶瑪蘭通判改為臺北府分防通判、移駐雞籠設基隆廳[註 9] ,並調整南北路理番同知的職銜與駐地[2] :90 。光緒十年五月廿八日(1884年6月21日),閩浙總督何璟 、福建巡撫張兆棟 奉准在埔裏社增設撫民通判,於是全臺共設置二府八縣四廳[2] :90 。
臺灣設省 [ 编辑 ]
1887年(光緒 13年)臺灣才獨立設福建臺灣省 ,因為與福建省 仍有部分行政業務,因此官方正式名稱稱為福建臺灣省 ,不過一般仍稱分治後的臺灣為臺灣省。臺灣建省之後下設臺北府、臺灣府、臺南府三府,此時的「臺灣府」範圍約是現今的臺灣中部地區。
1887年(光緒 13年)臺灣方能正式建省,設三府十一縣三廳一直隸州:省城擇於原彰化縣橋仔圖(今臺中市 ),並於省城所在地新設臺灣府及臺灣縣 ,原臺灣府改稱臺南府 ,原臺灣縣改稱安平縣 。
日治初期 [ 编辑 ]
1895年,臺灣邁入日治時期 ,臺灣總督府 將原臺灣縣廢止,臺灣府改稱臺灣縣。因此日治時期初期的臺灣縣區劃是包含苗栗 至嘉義 的廣大臺灣中部區域,面積達6000平方公里以上。同年8月,臺灣縣即更名為臺灣民政支部,翌年4月總督 則再將該區域更名為臺中縣 。
方志
年代
範圍
所轄
蔣毓英《臺灣府志 》
1685年
東到咬狗溪大腳山五十里,西至澎湖大洋,水程四更,除水程外廣五十里。南至沙馬磯頭五百三十里,北至雞籠城二千三百一十五里。
三縣、一縣丞、四巡檢司、四坊、二十六里、二庄、四十六社、一鎮(鳳山縣安平鎮)以及澎湖三十六嶼
余文儀《續修臺灣府志》
1762年
東到羅漢門莊內門六十五里(中路);西到澎湖三百二十里(水程四更,計二百四十里;澎湖縱橫皆八十里);南到沙馬磯頭四百六十里(南路);北到雞籠六百三十四里(北路)
四縣、二廳、四縣丞、七巡檢司
《續修福建通志臺灣府》
1835年
東到大山番界五十里,西到澎湖島五十里,南到沙馬磯頭海五百三十里,北到雞籠海二千三百十五里。東西距除澎湖及水程四更外廣一百里,南北距二千八百四十五里
《臺灣府輿圖纂要》
1860年代
東西廣四百五十里,南北長一千一百七十二里。
領臺灣、鳳山、嘉義、彰化四縣,淡水、噶瑪蘭、澎湖三廳
歷任知府 [ 编辑 ]
參考文獻 [ 编辑 ]
外部連結 [ 编辑 ]
[ 在维基数据 编辑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臺灣府部 》,出自《古今圖書集成 》
一府四縣一~三廳(1723年-1875年)
二府八縣四~五廳(1875年-1887年)
1800年
1920年
1950年
1980年
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