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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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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犯罪(英語:Speech crimes),又称因言获罪,是指通过口头、书面、网络或其他媒介发表某些特定言论,从而触犯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并构成犯罪的行为。言论犯罪通常被视为对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制,但其具体范围与正当性长期存在争议。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对可构成犯罪的言论范围界定不同。一个常见的例子是在拥挤的剧院中慌喊“失火”。由于此类行为可能引发恐慌并造成人员伤亡,通常不受言论自由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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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同时,宪法第5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特定类型的言论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以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2][3]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一般属于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4]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并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5]此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可构成寻衅滋事罪。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利用信息网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的行为纳入该罪适用范围。[6]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法律,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煽动民族仇恨等活动,网络平台需履行相应信息内容管理义务。[7]

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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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规定在网络言论治理中适用较为广泛。中国共产党认为相关法律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8]国际人权组织则指出,中国当局有时以这些罪名针对和平表达异议或批评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言论。[9][10]

近年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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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董瑶琼(1989年-),湖南株洲攸县人。2018年7月4日,清晨6时左右,在上海海航大厦前表示:“...反对习近平独裁专制暴政,反对中国共产党对我实施的脑控压迫...反对(此时向习近平画像泼墨)...我对他恨之入骨...看到没有,这是我的行为,反对习近平专制、暴政,反对共产党对我实施的脑控压迫。我要求国际组织介入进来,我会配合调查取证。因为很多脑控迫害取证是需要才能介入的。...对,我今天就泼墨他了,我看他能把我怎么地,习近平,我在这里等着你来抓我。我就一个人,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共产党独裁、暴政、专制。我今天就站在这里,我让你来抓我。后面就是海航大厦,习近平你的资产,好吗。我就在你的资产面前,泼你的墨。看到没有,看到你丑陋的脸没有?”。[11]
  2. 张晓山(1947年10月27日-),湖北蕲春人,汉族,自然资源部下属航空物探遥感中心前主任,2015年10月退休。2018年7月11日,中共中央纪委驻自然资源部监察组就张晓山的政治问题印发正式通报。通报指从2015年以来,张晓山在微信同学群发布和转发“妄议”中央、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否定党史和军史的言论和文章,已对张晓山进行立案调查。[12]
  3. 倪華平海南三亞天涯區水蛟村一名網民,2018年7月19日,倪因在微信群組發言「習豬頭最近怎麼樣了,好幾年沒看新聞聯播了」,同年8月20日被當地公安傳喚接受調查,並處以行政拘留10日,罰款500元人民幣。[13]
  4. 陈一发,中国歌手,2018年7月31日,陈一发2016年间一段直播秀片段突然间在全网散播,在此视频片段中,陈一发念出直播评论中的“南京大屠杀呀、日本刀好快呀、东三省不保啦、快请冯将军(指冯提莫)抗日”等调侃话语,目的是为了形容冯提莫日语歌唱得好。[14]。“江苏网警”微博接到举报后对此事进行了转发。在“江苏网警”发表相关微博10分钟后,陈一发在新浪微博就早年的一些有关南京大屠杀、东三省沦陷的言论发表道歉[15][16][17]。而后紫光阁杂志新华网等官方微博对此事并没有束手就擒,而是继续煽风点火、推波助澜的宣传。后来各大平台突然开展爱国主义教育行动,并且全网封杀陈一发。[18]。在斗鱼宣布封禁陈一发儿的直播间后,中国大陆各大音乐网站也将陈一发儿的歌曲全数下架,同时中国大陆的视频网站将涉及到陈一发儿的片段全部进行删减(或下线)处理。
  5. 李志,中国歌手,2019年4月12日,李志因创作歌曲《人民不需要自由》,回忆1989年天安门事件,被以行为不端的无端理由遭中国当局緊急封杀。李志的个人新浪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网易云音乐音乐人主页被关闭,其在中国大陆所有在线音乐平台发布的音乐作品被下架。[19] 全國巡演“叁叁肆计划”的官方微博内容被清空,而李志的名字也成為了中國網絡的敏感詞彙
  6. 仇子明,南京新闻记者。2021年2月17日,因为发表了对于中国官方公布的中国军人死伤人数以及歼敌人数的质疑,指出新闻报道缺乏严谨性。他说:“牺牲的4位是为营救而立功,连去救人的都牺牲了,那肯定有没救出来的啊,说明阵亡的不仅仅只有四人。”随后,新浪微博先对“@辣笔小球”账号禁言一年,当日不久后封禁仇子明持有的所有微博账号[20][21][22]。2月19日,《解放军报》则歪曲事实称:仇子明侮辱烈士,天理不容!对于恶意诋毁仇子明的行为,人民日报等媒体不但没有监管,反而继续煽风点火,发起投票:支持“抓捕”仇子明的行为吗?A.支持。B.非常支持。C.特别支持……此类儿戏类型的投票题[23]。2021年5月31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一审获有期徒刑8个月并被责令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中国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中国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4]
  7. 李剑湖南城市学院教师,2021年4月28日,这位老师在班上讲授《建筑文化概论》。整个过程,没有涉及政治,也无任何不当政治言论。在课堂中,主要因“日本人精益求精”一语,引发一位学生不满,并在课后向校方举报。随后校领导批判其为:“以偏概全,因为不是所有日本人都精益求精”[25]
  8. 蘋果日報,香港報章。習近平當局制定《香港國安法》針對異見聲音,遏制香港的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指控蘋果日報涉嫌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2021年6月17日,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拘捕5名《苹果日报》董事,包括壹傳媒集團行政總裁張劍虹、營運總裁周達權、《蘋果日報》總編輯羅偉光、副社長陳沛敏及執行總編輯張志偉。他們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9條 「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2021年6月21日,保安局凍結《蘋果日報》資金,迫使《蘋果日報》終止運作。
  9. 李平,55歲男子,傳是《蘋果日報》中國組主筆,《蘋果日報》發表署名社論。2021年6月23日警方國家安全處在將軍澳,拘捕一名為《蘋果日報》發表署名社論,筆名「李平」的55歲男子,他涉嫌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正被扣留調查。李平不時為《蘋果》社論「蘋論」署名撰寫文章,亦在facebook和twitter上分享,昨晚10時,「蘋論」發佈李平的社論,名為《不要天快亮還尿床一泡 》。警方表示,相關行動仍在進行,不排除更多人被捕[26]
  10. 高薇嘉青岛大学教师,2021年12月11日,高薇嘉老师在微博发言,称「靖國神社隨便去」,引起中國網友反日情緒。12月16日,“青岛大学”官方账号发布通告,“关于我校教辅实验人员高薇嘉在社交平台发表不当言论一事,学校研究决定,将高薇嘉调离教学岗位、停止一切教学活动、取消其教学资格,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随后,她的微博也被恶意封锁[27]
  11. 宋庚一上海震旦职业学院教师,2021年12月13日,宋庚一老师在宣讲关于南京大屠杀历史的相关内容,她质疑南京大屠杀真实遇难人数可能存在夸大、未实际查明等问题,属于学术不严谨的现象。并且提出对于中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反思。随后学校启动“调查”程序,以扣之罪名。随后央视新闻等官媒开始带起了风向。12月17日,宋庚一被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开除[28]
  12. 黎雯齡、楊逸意、伍巧怡、陳源森、方梓皓,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成員。2020年2021年間,先後出版了《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3本以羊村為主題的「兒童繪本」,以反對逃犯條例修訂人士角度,分別描述2019年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12港人案2020年2月3日—7日香港醫護罷工行動3件事件,被控「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2022年9月10日,5人各被判囚19個月[29]
  13. 何韻詩方敏生立場新聞相关人士,2021年12月29日,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以涉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為由,針對民主派網路媒體《立場新聞》及其他人展開拘捕行動。警方出動約200名警員搜查《立場新聞》位於觀塘區的辦公室,拘捕6名《立場新聞》現任或前任高層人員,包括前總編輯鍾沛權、前董事何韻詩、周達智、吳靄儀方敏生,以及署理總編輯林紹桐。同時還再度拘捕前《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並凍結《立場新聞》母公司6,100萬港元資產。在法庭上,英國、美國、德國、荷蘭的香港領事機構人員,及陳朗昇等數十名前《立場新聞》前員工前往法院旁聽。《立場新聞》前員工還在西九龍法院大樓一帶追趕每輛駛出的囚車[30]。12月31日,出院後的林紹桐被警方帶到西九龍法院提堂應訊,羅德泉詢問林紹桐身體狀况,並由法庭書記向林紹桐讀出控罪內容[31],其後繼續還押[32]
  14. 李昊石(艺名HOUSE),原属笑果文化的脱口秀艺人,2023年5月表演期间引用习近平向解放军提出的“作风优良,能打胜仗”口号形容自己领养的两条野狗,被北京市公安局立案调查,其工作也被完全封杀[33]
  15. 顧萬明新華社廣東分社前社長,2023年10月30日以中共黨員身分在網上發公開信要求調查李克強猝死真相,隨即被刑事拘留,於2024年11月被上海市閔行區法院尋釁滋事罪判處1年徒刑,並被新華社剝奪退休金[34]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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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言论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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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某些类型的言论不受宪法保护。一旦某类言论被认定为犯罪,政府即可对其加以限制或惩处。但政府不能任意限制言论,必须满足严格的法律条件。

1968年“美国诉奥布莱恩案英语United States v. O'Brien”确立了一套审查标准。根据该标准,限制言论的法律若要被认定为合宪,政府须同时证明以下四点:

  1. 政府对该行为具有管制权;
  2. 限制措施旨在实现某一重要公共利益(如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保护未成年人等);
  3. 限制言论与实现该利益之间存在直接关联;
  4. 限制的范围未超出必要程度。

仅当四点全部满足,基于内容限制言论的法律方为有效。[35][36]

言论自由的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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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言论自由是权利法案所保障的一项基本权利。言论既是思想的表达,也是个人自主的体现。[37] 开国元勋托马斯·杰斐逊认为,保障一切言论自由是让真相得以浮现、维系文明社会的必要前提。[38] 杰斐逊继承了洛克关于“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不可剥夺的权利”的思想,同时指出:人必须让渡部分自由以换取政府的文明治理;一旦政府背弃其职责,人民即有权通过表达来反抗。[39]

美国判例法明确了哪些类型的言论属于刑事言论。以下几类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

  1. 威胁 – 指说话者向特定个人或群体传达实施非法暴力行为的严肃意图的陈述。说话者不须真正有实施威胁的意图,只要对方有理由感到害怕即可。[40] 此即“真正威胁”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规则。
  2. 煽动暴力 – 1969年“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案”确立了这一标准。法院裁定:

第一修正案“不允许各州禁止或取缔宣传……除非此类宣传旨在煽动或引发迫在眉睫的非法行动,并且很可能真的煽动或引发此类行动。”[41]

表达者须有明确的煽动意图,且暴力行为很可能随之发生。该标准取代了1919年“申克诉美国案英语Schenck v. United States”中确立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标准。[42] 该标准通常用于判断仇恨言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可罚性。

  1. 诽谤 – 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确立了相关规则。诽谤指发布声称真实的内容,损害或贬低他人的品格或声誉。公职人员须证明对方存在“实际恶意”,方可就诽谤获得赔偿。书面形式的诽谤称文字诽谤(libel),口头形式的称口头诽谤(slander)。
  2. 淫秽 – 根据1973年“米勒诉加利福尼亚州案”,符合以下标准的言论可被视为淫秽,并受到刑事处罚:[43]

(a) 按照普通人适用当代社区的标准,作品整体上迎合了淫欲的低级趣味;
(b) 作品以明显冒犯的方式描绘或描述了适用州法律明确定义的性行为;
(c) 作品整体上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

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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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基本法中保护言论的主要条款是第1条和第5条。第5条规定:

(一) 每个人都有权以言语、文字和图像自由表达和传播自己的意见,并自由地从一般公开来源获取信息。新闻自由和广播、电影报道的自由受到保障。不得进行审查。
(二) 这些权利受一般法律、青少年保护法以及个人荣誉不受侵犯的权利的限制。
(三) 艺术、科学、研究和教学是自由的。教学自由不豁免对宪法的忠诚。[44]

在德国,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必须符合“相称性原则”。法院在审查一项限制是否合宪时,依次考察三个问题:

  1. 适当性:该限制措施是否有助于实现某一正当的公共利益(如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保护青少年或他人名誉)?
  2. 必要性:是否存在其他同样有效但对言论自由限制更小的替代手段?
  3. 狭义相称性:该限制所追求的利益,是否明显大于它对言论自由造成的损害?

三项均满足时,对言论的限制方为合法。这一原则体现了德国宪法法院“个人自由优先于政府管制”的基本立场。[45]

第130条和第1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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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典第130条和第131条将特定言论的处罚从民事责任扩展至刑事处罚和监禁。这两条禁止仇恨言论(“Hassrede”,法律术语为煽动民众英语Volksverhetzung)。

根据第130条,以煽动针对特定群体的仇恨、鼓吹暴力手段,或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可判处三个月至五年监禁。该条也是将否认大屠杀定为犯罪的法律依据。[46]

第131条处罚传播、公开展示或向青少年展示无意义暴力或非人道暴力内容的行为。[47]

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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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宪法中涉及言论自由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5条和第11条。

第5条: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且任何人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之事。
第11条:自由交流思想与意见乃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个公民均可自由言论、写作和出版,但应对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滥用此自由承担责任。[48]

宪法第34条赋予立法机关决定行使言论自由具体条件的权力。

  • 《七月法律》允许政府对新闻界的仇恨言论施加限制。
  • 《法国刑法典》第R. 645-1条禁止销售、交换或展示与纳粹相关的材料或第三帝国纪念品。[49]

批评君主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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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表达自由的保护程度差别很大。一些国家将批评王室或批评政府视为刑事言论。

在泰国,根据《泰国刑法》第112条:

任何人涉嫌诽谤、侮辱或威胁国王、王后、王储或摄政王,任何人均可提出投诉,警方有义务进行调查。法院可判处三至十五年监禁。[50]

在柬埔寨、约旦、科威特和巴林,批评王室成员或特定国家机构的行为,在部分国家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可依法起诉,包括判处监禁。[51]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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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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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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