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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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締約國地圖 締約國 規約未生效的締約國 退出規約的締約國 簽署但未批准規約的國家 簽署規約但隨後撤回簽名的國家 既沒有簽署也沒有加入規約的聯合國會員國和觀察員 | |
| 起草完成日 | 1998年7月17日 |
| 簽署日 | 1998年7月17日[1][2] |
| 簽署地點 | |
| 生效日 | 2002年7月1日 |
| 生效條件 | 60 份批准书 |
| 簽署者 | 139[3] |
| 締約方 | 123[3] |
| 保存處 | |
| 收錄於维基文库的條約原文 |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英語: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亦稱《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或《罗马规约》(英語:Rome Statute),该规约于1998年7月17日在意大利罗马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2002年7月1日生效。至2023年2月,规约缔约国达到123个,另有31个国家已经签署但尚未批准此规约。规约规定了國際刑事法院的职能、管辖权和组织结构。
历史
[编辑]在为建立一个常设国际法院以惩治犯有种族屠杀和其他严重国际罪的个人而进行了多年谈判之后,联合国大会于1998年6月在罗马召开了为期5周的外交大会,旨在最终拟定并通过一个有关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公约。1998年7月17日,在21个国家弃权的情况下,罗马规约以120票赞成,7票反对获得通过。反对这一条约的有7个国家,由于是一次无记录表决,所以没有把投反对票的国家记录下来。但是有3个国家陈述了投反对票的理由。如中国认为,授给预审分庭来制约检察官的主动行动的权力还不够,同时,规约的通过应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而不是以表决的方式。
规约第126条规定规约将在批准国达到60个之后生效。2002年4月11日,10个国家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特殊仪式上同时批准了罗马规约,使批准国家数量达到要求。条约于2002年7月1日生效;国际刑事法院只能起诉在当日或该日期之后发生的罪行。
批准情况
[编辑]至2023年2月,已经有123个国家批准或加入罗马规约,其中包括所有南美洲国家、大部分欧洲国家和约一半的非洲国家。
另外还有31个国家已经签署,但尚未批准该条约;规约条款规定,这些国家有义务避免採取「可能损害条约宗旨和目的的行为」。2002年美国和以色列取消对罗马规约的签署,2016年俄羅斯撤銷已作出的签署[4],这意味着他们再无意成为缔约国,这样他们就不必因曾签署规约而负有任何法律义务。
蒲隆地根據第127條退約,在2016年10月27日給予退約通知,菲律賓也在2018年3月17日給予了退約通知[5]。
以下列出沒有簽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以及撤回签名或退出规约的联合国會員國[6]。
內容
[编辑]《罗马规约》要求,在法院起诉个人之前,在特定案件中必须有若干标准。《规约》包含三项管辖权要求和三项受理要求。案件必须符合所有标准才能继续审理。三项管辖权要求是:(1)属事管辖权(构成犯罪的行为),(2)属地或属人管辖权(犯罪发生地或犯罪人),以及(3)属时管辖权(罪行发生的时间)。
调查
[编辑]确立法院管辖权的过程可能由三个可能来源中的任何一个“触发”:(1)缔约国、(2)安全理事会或(3)检察官。然后由检察官自行(可以说是“主动”)根据《罗马规约》第十五条的要求发起调查。缔约国或安全理事会提交的程序略有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不需要预审分庭的授权就可以开始调查。在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检察官必须开始调查。第五十三条所列为合理依据的因素包括案件是否可以受理,以及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调查不符合司法利益(后者规定要平衡犯罪的严重性和受害者的利益)。
属事管辖权
[编辑]法院的属事管辖权是指个人可以被起诉的罪行。个人只能因《规约》所列罪行而受到起诉。《规约》第五条列出了主要罪行,并在随后的条款中对其进行了定义:灭绝种族罪(第六条定义)、危害人类罪(第七条定义),战争罪(第八条定义)和侵略罪(第8条之二定义)(自2018年以来)。此外,第70条界定了妨害司法罪,这是个人可被起诉的第五类罪行。
灭绝种族罪
[编辑]第6条将灭绝种族罪定义为“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行为:
- 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 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 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 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
- 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这些罪行的定义与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所载的定义相同。
危害人类罪
[编辑]第7条将危害人类罪定义为“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该条列举了16项个人犯罪:
- 谋杀
- 灭绝
- 奴役
- 驱逐出境
- 强行迁移人口
- 监禁
- 严重剥夺人身自由
- 酷刑
- 强奸
- 性奴役
- 强迫卖淫
- 强迫怀孕
- 强迫绝育
- 对集体进行迫害
- 强迫人员失踪
- 种族隔离罪
- 其他不人道行为
战争罪
[编辑]第8条对战争罪的定义取决于武装冲突是国际性的(通常意味着国家之间的战争)还是非国际性的,通常意味着反叛组织等非国家行为者之间的战争,或国家与非国家行为者的战争。第8条共列有74项战争罪。最严重的罪行要么是严重违反只适用于国际冲突的1949年《日内瓦公约》,要么是严重侵犯适用于非国际冲突的《1949年日内瓦公约》共同的第3条。
11项罪行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仅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
- 故意杀害
- 酷刑
- 不人道待遇
- 故意使身体或健康遭受重大痛苦或严重伤害
- 非法和恣意地广泛破坏和侵占财产
- 强迫在敌国服役
- 剥夺战俘应享的公允及合法审判的权利
- 非法驱逐出境或迁移或非法禁闭
- 劫持人质
七项罪行构成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的行为,仅适用于非国际武装冲突:
- 谋杀
- 残伤肢体
- 虐待
- 酷刑
- 损害个人尊严
- 劫持人质
- 径行判罪和处决
第8条界定的另外56项罪行:35项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21项适用于非国际武装冲突。此类罪行包括袭击平民或民用物体、袭击维和人员、造成过度附带死亡或损害、将人口转移到被占领土、背信弃义地杀害或伤害、拒绝居住、掠夺、使用毒药、使用膨胀子弹、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以及征召或使用儿童兵。
侵略罪
[编辑]第8条之二界定了侵略罪。《规约》最初规定,在缔约国就侵略罪的定义达成一致并规定起诉条件之前,法院不能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2010年6月在乌干达坎帕拉举行的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次审查会议通过了这一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在满足另外两个条件之前,国际刑事法院不得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1)该修正案已对30个缔约国生效;(2)2017年1月1日或之后,缔约国大会投票赞成允许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2016年6月26日,第一个条件得到满足,缔约国投票赞成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行使管辖权。法院起诉侵略罪的管辖权于2018年7月17日相应启动。
经修正的《规约》将侵略罪定义为“能够有效控制或指挥一国政治或军事行动的人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侵略行为,其性质、严重性和规模明显违反《联合国宪章》。“《规约》将“侵略行为”定义为“一国对另一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不符合《联合国宪章》的方式使用武力。“该条还列出了七项侵略行为,这些行为与联合国大会1974年第3314号决议中的行为相同,包括一国对另一国实施的下列行为:
- 侵略或攻击
- 任何军事占领
- 兼并领土
- 实施轰炸
- 使用任何武器侵犯
- 港口或海岸封锁
- 攻击陆海空部队
- 违反部队驻扎协议中规定的条件
- 部队驻扎协议终止后继续驻扎
- 允许另一国使用其领土对第三国实施侵略行为
- 派出武装团伙
妨害司法罪
[编辑]第70条将干扰法院调查和诉讼程序的某些故意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包括提供虚假证词、提供虚假证据、对证人或法院官员施加腐败影响、对法院官员进行报复以及作为法院官员索贿或收受贿赂。[9]
属地或属人管辖权
[编辑]要想由法院起诉个人,必须存在属地管辖权或属人管辖权。因此,个人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被起诉:(1)在法院属地管辖范围内犯罪,或(2)在身为法院属地管辖内国家国民期间犯罪。
属地管辖权
[编辑]法院的属地管辖权包括(1)成为《罗马规约》缔约方或(2)通过向法院提交声明接受法院管辖权的国家的领土、注册船只和注册飞机。[10]
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提交法院的情况下,属地管辖权由安全理事会界定,其范围可能比法院的正常属地管辖权更广。例如,如果安全理事会提及在一个既没有成为《罗马规约》缔约国又没有向法院提出声明的国家领土上发生的情况,法院仍然能够起诉该国境内发生的罪行。[10]
属人管辖权
[编辑]法院的属人管辖权适用于所有犯罪的自然人,无论他们身在何处或犯罪地点,只要这些人是(1)《罗马规约》缔约国或(2)通过向法院提交声明接受法院管辖权的国家的国民。[11]与属地管辖权一样,如果安全理事会将某一情况提交法院,则可以扩大属人管辖权。[12]
属时管辖权
[编辑]属时管辖权是指法院可以行使其权力的时间段。诉讼时效不适用于《规约》所界定的任何罪行。[13]但这不代表追溯时效无限制。个人只能因2002年7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罪行而受到起诉,2002年是《罗马规约》生效的日期。[10]如果一个国家在2002年7月1日之后成为《规约》缔约国,因此成为法院成员,那么法院就不能在某些案件的成员日期之前行使管辖权。[10]例如,如果《规约》于2003年1月1日对一个国家生效,法院只能对该国发生的或该国国民在2003年1日或之后犯下的罪行行使属时管辖权。
可受理性
[编辑]为了启动调查,检察官必须(1)有“合理的依据相信已经或正在犯下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罪行”,(2)调查符合互补原则,(3)调查符合司法利益。[14]
互补性
[编辑]互补性原则意味着,只有在国家不愿意或无法起诉的情况下,法院才会起诉个人。因此,如果已经或正在对犯罪进行合法的国家调查或诉讼,法院将不会提起诉讼。无论国家诉讼的结果如何,这一原则都适用。即使调查在没有提出任何刑事指控的情况下结束,或者如果国家法院宣布被告无罪,只要法院确信国家诉讼是合法的,法院也不会就有关罪行起诉个人。互补性原则的应用最近受到了理论上的仔细审查。[15]
严重性
[编辑]只有在犯罪“严重程度足以证明法院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正当性”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提起诉讼。[15]
司法利益
[编辑]检察官将启动调查,除非“有充分理由相信调查不符合司法利益”,而“考虑到罪行的严重性和受害者的利益”。[14]此外,即使已经开始调查,而且有确凿的事实证明有必要起诉,而且没有其他可受理性问题,检察官必须“考虑到所有情况,包括罪行的严重性、受害者的利益、被指控的犯罪者的年龄或身体虚弱,以及他或她在被指控的罪行中的作用”,确定起诉是否符合司法利益。[14]
个人刑事责任
[编辑]法院对自然人具有管辖权。[16]根据《罗马规约》,在法院管辖范围内犯罪的人应承担个人责任并应受到惩罚。[17]根据《罗马规约》,一个人对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犯罪负有刑事责任和惩罚责任,如果该人:无论是作为个人、与他人共同还是通过他人犯下这种罪行,无论该人是否负有刑事责任;命令、教唆或诱导实施事实上发生或企图实施的此类犯罪;为便利实施此类犯罪,协助、教唆或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或企图实施,包括提供实施手段;以任何其他方式促成一群出于共同目的的人实施或企图实施此类犯罪。就灭绝种族罪而言,直接和公开煽动他人实施灭绝种族罪;试图通过采取实质性步骤开始执行的行动来犯下这种罪行,但由于与个人意图无关的情况,犯罪没有发生。[17]
参考文献
[编辑]- ^ Michael P. Scharf (August 1998). Results of the Rome Conference for a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The 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Retrieved on 31 January 2008.
- ^ Each year, to commemorate the adoption of the Rome Statute, human rights activists around the world celebrate 17 July as 國際正義日. See Amnesty International USA (2005). International Justice Day 2005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Retrieved on 31 January 2008.
- ^ 3.0 3.1 UNTC. [2019-05-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4-22).
- ^ Reference: C.N.886.2016.TREATIES-XVIII.10 (Depositary Notification) (PDF). United Nations. 2016-11-30 [2016-11-30].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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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ianping, Lu; Zhixiang, Wang. China's Attitude Towards the ICC.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2005-07-01, 3 (3): 608–620. ISSN 1478-1387. doi:10.1093/jicj/mqi056 (英语).
- ^ India and the ICC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Usha Ramanath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2005. [2019-01-18].
- ^ Article 70: Offences against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Beck/Nomos/Hart. 2022. ISBN 978-1-5099-4406-4.
- ^ 10.0 10.1 10.2 10.3 Article 11: Jurisdiction ratione temporis. 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Beck/Nomos/Hart. 2022. ISBN 978-1-5099-4406-4.
- ^ Article 123 Review of the Statute. 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Beck/Nomos/Hart. 2022. ISBN 978-1-5099-44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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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ayback Machine (PDF). web.archive.org. [2023-08-10].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8-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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