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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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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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特区法规、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 |
| (经济特区所在省、市,上海市及海南省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
|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
|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
| 地方政府规章 |
| (省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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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法律地位平等。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出现适用冲突,提请国务院裁定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所作变通规定,在相关地方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由特定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行政规范性法律文件。[1]
在法律效力层级上,地方政府规章位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之下,但与国务院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效力。若两者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则由国务院进行裁决。此外,地方政府规章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在公布后三十日内依法报送国务院以及相关国家机关备案审查,以确保国家法治的统一与协调。[2]
在权限范围方面,此类规章主要用于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执行性事项,以及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地方性行政管理事项。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设区的市和自治州政府规章的立法权限已被严格限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特定领域。[3]
參考資料
[编辑]- ^ 傅爱竹. 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分工的反思与重塑 (PDF). 现代法学. 2024-11-11 (中文(中国大陆)).
- ^ 刘松山. 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的权限界分. 民德公法网 (中文(中国大陆)).
- ^ 地方性法规. 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2020-05-11 (中文(中国大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