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市
| 地级市 | |
|---|---|
| 分類 | 地级行政区 |
| 位置 | |
| 創建法源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
| 创建时间 | 1983年 |
| 數量 | 293个(2019年) |
| 應用範圍 | 省、自治区 |
| 本级政府 | 地级市人民政府 |
| 上級 | 省级行政区 |
| 下級 | 县级行政区 |
地级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所设的一种地级行政区划,因其行政地位与“地区行政公署”相当而得名[1]。地级市可以管辖市辖区、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也可以代管县级市[2]。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地级市与《宪法》规定的“较大的市”[註 1]或“设区的市”[註 2]能够基本对应,且均被赋予了地方立法权[9]。
地级市主要是由经济发达的县级中心城市升级而成;或者是撤销地区行政公署后,将其范围内的中心城市升格而来(后者俗称“撤地设市”)[10]。截至2025年,全国共设有地级市293个,其中“设区的市”289个、地级“不设区的市”4个[6]。
历史沿革
[编辑]省轄市管县体制最早源于1950年代早期,1951年浙江省将原省直辖的杭县划归省辖市杭州市管辖;1954年直辖市旅大市改制为辽宁省辖市后,继续管辖金县和长海县。1958年,河北省撤销“天津地区”,将武清、静海等12个县划归省辖天津市领导。
1954年颁行的《宪法》中有“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的行政区划条文,1959年9月17日,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从法律层面对市管县体制作出了规定,直接推动了市管县体制的发展[4]。1960年,全国已有52个市领导243个县,约占全国县建制总数的八分之一。这次市管县体制产生的契机是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缺乏客观的经济文化基础,随之很快降温。1961年以后随着经济调整和整顿的开始,大量市管县恢复原有体制,河北省恢复了全部专区和专员公署。至1966年,全国管辖县的市降至25个,管辖的县数量不到1960年的三分之一,至此市管县体制经历了第一次大起大落。直到此时,省辖市的辖区范围内,仍以非农业人口为主,且多为省会城市或重要工业城市。
1978年颁行的《宪法》中的行政区划条文变更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1979年国务院财经委员会派一批专家调研四川省产业结构问题,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所所长刘明夫明确提出了“中心城市”的概念。
1982年,中共中央中发〔82〕51号文提出“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首先在江苏试点,1983年起在全国试行。随后中央又发出《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积极试行地、市合并”,并把此作为1983年地方政府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至此市管县体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并且在国家的行政区划序列里,正式将市分为地级市和县级市。自1983年起,“地级市”在国家行政机构区划统计上作为术语固定下来,取代之前的省辖市之称[11]。
至1986年,“地级市”达到166个,占地级行政区的51%,取代“地区”和“盟”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截至2019年1月,地级市数量稳定下来,在总计333个地级行政区中,其中仅有7个地区、3个盟,地级市达到293个,占88%[12][13][14]。
分类
[编辑]按产生途径划分
[编辑]就其产生的途径来说,1983年以后,地级市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 直接继承自原来的省辖市,或者划入几个新的县。
- “地市合并”:即将原地区一级的省辖市与驻在该市的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地区行署”)合并。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将驻在该市的地区行署撤消,其所属各县全部划归所并入的省辖地级市[註 3]。
- “撤地设市”(也称“地改市”):即将原地区(盟)行署直接改设为地级市[註 4]。
- “撤县设市”(也称“县升地”):即将原县级市(或县、类似县级单位)升格为地级市[註 5]。
- “撤镇设市”:即将行政建制镇直接升格为地级市[註 6]。
按辖县情况划分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区划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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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登记行政区划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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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级别与其他术语 |
| 历史:清朝 → 中華民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地级市分为以下4种情况:
- 既设市辖区,又辖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以下合简称“旗县”),也代管县级市的地级市(占绝大多数);
- 只设市辖区,不代管县级市、不辖旗县的地级市;
- 只设市辖区、代管县级市,不管辖旗县的地级市;
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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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编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规,“较大的市”依法可以设置市辖区[3]、县、自治县[4][5]。2015年《立法法》《地方组织法》修改后,废止了原有的“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及“本法所称较大的市”两个概念。因此,目前地级市与“较大的市”含义基本相同,详见“较大的市”条目。
- ^ 截至2025年,另有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儋州市系不设区的地级市[6]。201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全国人大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授权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2020年4月18日区划调整后已成为设区的市)比照适用《立法法》有关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7]。2023年,全国人大通过《决定》,授权海南省儋州市比照适用《立法法》有关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8]。因此,截至2025年,全部293个地级市[6]均具有地方立法权。
- ^ 例如: 但也有例外,如1994年湖北省荆州地区和沙市市合并为荆沙市(后改名荆州市)时,则以沙市市为主体,但因沙市市没有下属縣(直筒子市),且荆州地区并不驻在沙市,而是驻在当时属于江陵县境内的荆州城,所以各取一字更名為荊沙市。
- ^ 例如:湖南省的益阳市、常德市、郴州市、怀化市均由同名地区行署改制而来,永州市则由零陵地区改制。
但少数情况下,地级市的驻地和原地区行署不同。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由原驻南宁市区的南宁地区改制而来,同时驻地迁至崇左。浙江省台州市由同名地区改为地级市时,驻地同时由临海迁至椒江。 - ^ 例如:如河南的三门峡市、漯河市,湖南的大庸市(今张家界市),广东的中山市、东莞市等,设地级市前均为县级市。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中卫市,设地级市前为县建制。海南省的儋州市,设地级市前为省直管县。这些县级行政区,并不是地区行署所在地。
2012年6月21日,国务院撤销海南省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办事处,在西南中沙办事处的基础上设立地级市三沙市,市人民政府驻地在西沙的永兴岛。(後設立西沙區)这是全国唯一一个由办事处升为地级市的案例。 - ^ 例如:广东省的汕尾市,设市前当地最高的地方政府为汕尾镇,隶属海丰县,汕尾市(地级)设立后,则反过来管辖海丰县等。
参考文献
[编辑]- ^ 沈孟璎. 新中国60年新词新语词典. 成都: 四川辞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806825181 (中文(简体)).
- ^ 巢峰主编. 小辞海. 上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32642564 (中文(简体)).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维基文库 (中文).
- ^ 4.0 4.1 4.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 维基文库 (中文).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去年以来工农业生产的大跃进和农村的人民公社化,密切城市和农村的经济关系,促进工农业的相互支援,便利劳动力的调配,决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
- ^ 光明日报. 温州等地申请 被批准成为“较大的市”. 西藏商报 (拉萨). 2013-04-05: 05版 (中文(简体)).
- ^ 6.0 6.1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全国行政区划信息查询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北京. [2025-01-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2-18) (中文(简体)).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 维基文库 (中文).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 维基文库 (中文).
- ^ 施雨岑; 崔清新. 将地方立法权扩至全国282个设区的市. 重庆日报 (重庆). 2014-08-26: 15版 (中文(简体)).
- ^ 肖蔚云等. 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中文(简体)).
- ^ 财政部:2012年将实行财政"省管县". [2009-08-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7-14).
- ^ 国务院批复同意吐鲁番撤地设市. 央视. 2015-04-12 [2016-02-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19).
- ^ 2010年全国政区统计. 行政区划网. 2011-06-02 [2011-08-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9-21).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2004年). 中国政府网. 2007-03-23 [2011-08-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