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指个人缔结、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包括独身、戀愛、结婚、离婚、再婚的自由[1]: 91 [2]: 83 [3],与之对立的则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强迫婚姻。
历史上,基督教婚姻觀对离婚有严格限制。信奉天主教的国家曾普遍性的禁止离婚,后陆续实现离婚自由。目前,仅梵蒂冈和菲律宾两国不允许离婚。
中国
[编辑]传统社会
[编辑]中国传统社会奉行儒家的三纲五常思想,传统的婚姻制度以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强迫婚姻为主流,实用封建家长制。此时的婚姻、家庭制度有非人道、非理性的特征[2]: 83 。在女性人身自由、財產權等基本人权普遍缺失的背景下[4]: 21 ,视为对女性、人性的摧残[1]: 91 。
在男女授受不親背景下,传统社会没有容许未婚男女公开社交、戀愛結婚的风气。初婚通常是父母包办婚姻[5]: 56 [4]: 21 ,形容为“盲婚哑嫁”。中国传统文化视“夫妻一体”,强调婚姻的稳定,反对轻易离婚。唐、元、明、清法律有允许双方离婚的规定,但对于仅一方提出离婚要求不予受理。除法律外,古代社会又在习俗上单方面给予男性离婚权。最常见的离婚方式即是男性以七出之名出妻。后又以三不去加以限制男性离婚权[1]: 91–92 。
宋朝之后,程朱理学兴起,女性守貞日益严格。女性订婚后取消婚约、未婚夫死亡后与他人结婚,离婚、丧偶后再婚成为不名誉的行为。社会鼓励女性以守節,以“从一而终”为最高追求[4]: 21 [5]: 56 。而在传统文化“男主女从”的观念中,又有“夫有出妻之理”,“妻无去夫之道 ”的说法。唐朝与后代法律对女子擅自离开丈夫均有刑罚[1]: 92 。
个人丧偶、离婚后是否再婚因男女有所区别。男性丧偶、离异再婚无社会性限制。在宋元以后,女性再婚不被社会鼓励的背景下,女性再婚通常是中下层女性因经济条件难于守節而做出的选择。已婚女性被丈夫卖嫁(販妻),则属于买卖婚姻。清代妇女再婚个案研究中,研究者指出寡妇再婚通常属于人身自由丧失,被动或被胁迫之下的多重包办婚姻[5]: 70 。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
[编辑]中華民國建立初期,社会和执政的北洋政府维持旧有的道德体系。婚姻制度仍以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强迫婚姻为主流。1915年《民律草案》规定,离婚分为判决离婚、协议离婚。没有单方面提出离婚的权利[1]: 92 。1917年,馮國璋执政时,北洋政府颁布《修正褒扬条例》,褒扬“妇女节烈贞操可以风世者”。报纸赞扬殉夫妇女[2]: 83 。
新文化运动时期,随着妇女解放运动的发展。知识分子提出个人在婚姻方面的绝对自由,即独身自由、恋爱自由、婚姻自由(婚姻自主)、离婚自由、再婚自由[1]: 83 [2]: 91 。
1920年初期,受婚姻自由思想的影响,中国社会出现较多离婚、再婚现象。同时,此类离婚事件中,多为男方单方意愿离婚,女方成为“新弃妇”。女作家陈衡哲、廬隱表达过对这些“时代的牺牲者”的深切同情。而在当时女性就业、经济独立等权力无法得到保证的背景下[2]: 85–86 ,鲁迅、陈望道、沈钧儒等学者对婚姻自由(离婚自由)有过讨论[1]: 95 。1931年,逊帝溥仪的妾室文绣提出离婚,社会舆论称为“妃子革命”,得到赞同[2]: 86 。
在婚姻自由的风气下,城市知识分子阶层逐步接受戀愛結婚[4]: 21 ,以及寡妇再婚[2]: 8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婚姻家庭立法方面,坚持近现代以来推行的婚姻自由原则[4]: 23 。195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此部婚姻法共27条,确立一夫一妻制,明确“禁止纳妾、禁止童養媳、禁止干涉寡妇再嫁”。此部婚姻法,被认为基本完成中国社会中婚姻家庭领域的反封建使命。1950年代初,中国社会90%以上为父母包办婚姻,至1957年、1958年,90%以上是自由、半自由的戀愛結婚[4]: 21 。
文化大革命时期,个人结婚、离婚受政治因素影响。个人需通过向组织备报、审查、批准后,才能登记结婚或离婚。有研究者总结,法院判决离婚的三个步骤:一是,离婚理由是否正当,理由不正当不许离婚。个人犯错误、受处分等情况属于正当理由;二是,法院不接受离婚理由时,判决的依据是双方关系是否能维持,如果双方矛盾不对立、不尖锐,能维持还是以维持为主;三是,看双方感情[4]: 21 。
1980年9月,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版本,增加“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条款,以保障个人婚姻自由。2001年,公布修正后的版本[4]: 21 。
2021年1月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公民有权依照法律和自己的意愿决定结婚和离婚,任何人都不得横加干涉和强制[3]。通过法院进行的诉讼离婚,公民的离婚自由受损。虽然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不会判离婚。半年后再度提起诉讼,法院才会判离,是为通行做法。同时存在地方法院不允许离婚的极端案例。湖南省衡阳县发生的宁顺花诉陈定华离婚纠纷案,因男方恐吓、威胁、意图报复社会之举,女方的离婚请求四度被法院驳回[6]。引发舆论关注後,女方方才离婚成功。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设定离婚冷静期,引发中国民众疑虑,认为干涉离婚自由[7]。生效前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通知,明确离婚冷静期不适用于诉讼离婚,适用于行政机关办理的协议离婚[8]。
注释
[编辑]- ^ 1.0 1.1 1.2 1.3 1.4 1.5 1.6 尹旦萍. 何正欣 , 编. 中国婚姻观念的现代建构——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关于离婚自由的讨论.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湖北省武汉市: 中共湖北省委党校、湖北省行政学院). 2009, (2009年第6期): 91—95 [2025-09-09]. ISSN 1671-7155 (中文(简体)).
- ^ 2.0 2.1 2.2 2.3 2.4 2.5 2.6 关威. 朱健华,英文审校:孟俊 , 编. 新文化运动时期关于离婚自由问题的讨论.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贵州省贵阳市: 贵州师范大学). 2005, (2005年第3期): 83—86 [2025-09-09]. ISSN 1001-733X (中文(简体)).
- ^ 3.0 3.1 哪些行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中国人大网. 2002-04-19 [2021-06-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13) (中文(简体)).
- ^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范明霞. 陈洪 , 编. 新中国婚姻法的变革. 《党史文苑(下半月学术版)》 (江西省南昌市: 中共江西省委党史研究室、江西省中共党史学会). 2016, (2016年第3期): 21—23 [2025-09-09]. ISSN 1007-6646 (中文(简体)).
- ^ 5.0 5.1 5.2 王跃生. 清代中期妇女再婚的个案分析.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福建省厦门市: 厦门大学历史研究所). 1999, (1999年01期): 56—71 [2025-09-09]. ISSN 1000-422X (中文(简体)).
- ^ 舒圣祥. 5年4次起诉均驳回 离婚为何这么难?. 责任编辑:徐可. 新华网,来源:羊城网报. 2021-04-16 [2021-06-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13) (中文(简体)).
- ^ “离婚冷静期”出台后现不同声音 是否干预离婚自由?. 整理:微宇,编辑:陈海峰. 中国新闻网,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2020-12-17 [2021-06-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13) (中文(简体)).
- ^ 笃鲜. 读懂公众对离婚冷静期的疑虑. 责任编辑:徐可. 新华网,来源:南方日报. 2020-12-08 [2021-06-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13) (中文(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