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條目介紹的是失蹤人口的死亡推定制度。关于醫學上的死亡判定标准,请见「
脑死」。
宣告死亡(英語:Presumption of Death),又称死亡宣告、推定死亡,是一種處理長期失蹤人口法律制度,用以處理利害關係人間的原住居所地之私法上相關事務(如继承、婚姻、財產等),此種制度並非結束公法的法律關係(如刑事案件)等。[1][2]
各國制度基本上是達法律規定的失蹤年限後,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或檢察機關向法院聲請,經過法院審理並公示程序進行催告,公示期滿後由法院判決或宣告「死亡」,此種死亡為推定制度,若有事實證明仍可推翻。
各地制度[编辑]
死亡宣告定義[编辑]
- 一個人失蹤、生死不明,經過法律規定期間,透過法院宣告死亡。
死亡宣告程序[编辑]
其程序按照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九章[6]聲請裁定。
- 向法院提出聲請。
- 法院審理。
- 裁定公告催示。
- 公告期滿,死亡宣告裁定。
- 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死亡宣告撤銷[编辑]
根據失蹤法(Verschollenheitsgesetz)宣布死亡的條件[7][8][9]:
- 一般失蹤:自最後失蹤當年年底起10年(80歲以上者為5年),此外失蹤者年滿25歲當年年底前,不得做死亡宣告。
- 高齡失蹤:年紀為80歲以上,則自最後失蹤當年年底起5年。
- 航海、船舶沉沒:沉沒或其他導致失踪的事件後6個月,例如:落水(海上失蹤)。
- 飛機失事:墜機後 3 個月(航班失蹤)。
- 特別災害下失蹤:自致命危險結束後一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制度[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大陆的法院对于宣告死亡和失踪的处理方式如下[10][11]:
- 对于因意外事件以外的情形下落不明满2年的人,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申请,在经过3个月的公示期后如果该人仍然下落不明,则法院依法宣告其失踪,此后该人的财产可由他人代管,配偶如提出离婚,法院也会支持;
- 对于因意外事件以外的情形下落不明满4年的人,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申请,在经过1年的公示期后如果该人仍然下落不明,则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战争不属于意外事件,对于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人,从战争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时间;
- 对于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且经过有关部门证明不可能生存的的人,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申请,在经过3个月的公示期后如果该人仍然下落不明,则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
- 对于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的人,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申请,在经过1年的公示期后如果该人仍然下落不明,则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
- 如被宣告死亡者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销死亡宣告。当事人婚姻关系自动恢复,但配偶再婚或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恢复的除外,其子女如被他人收养也不得被主张为无效。另外,当事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旧有效。
參考資料[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