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作品

本页使用了标题或全文手工转换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小小作品
《小小作品》标志
《小小作品》标志
类型动作
黑色幽默
超现实幽默
格式Flash动画
开创朱志强
开发朱志强
编剧朱志强
导演朱志强
配音查理•勒哈迪(1集)
朱志强(9集)
国家/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语言中文
英文
集数12
每集长度1-2分钟
作曲朱志强
制作
执行制作朱志强
制作公司XiaoXiao Movie.com
播出信息
首播频道Newgrounds
播出日期2000年4月[1]—2002年
外部链接
官方网站

小小作品》(Xiao Xiao)是一个由中国动画师朱志强创作的网络Flash动画系列作品,以动画人物为“火柴人”的简笔人物画而闻名。动画中包含火柴人之间激烈的打斗场面,其中部分作品更是加入了互动的游戏性内容。由于本作品具有丰富的想象力与表现力,在2000年代初风靡于中国互联网。

「小小作品」一名是指「一点点的创意工作」。在小小作品系列中,有部份作品的名称并非「小小作品」,其中包括第四作《小小特警》、第七作《小小电影》、第九作《过关斩将》等。除了第一部作品最初是AVI格式外,整个系列作品均由Flash格式制作。第一部作品后也被转换为Flash格式[2][3]

《小小作品》的主角是一位不知名的黑色火柴人,其头部较大,四肢较小。本系列主角在系列多个作品中都处于一个危险的地方,并需要击败多个同样是火柴人敌人。这些火柴人敌人可以是黑色的,也可以是各种颜色的。到最后,主角需要与最终头目—紫色火柴人正面对决。在部分作品中,玩家可以操纵主角移动,如果达成不同的条件,则可以看到不同的结局,比如《过关斩将》系列[4]

《小小作品》因为以火柴人为主要元素,而火柴人本身亦易于绘制,所以吸引了不少动画师制作《小小作品》的续集或外传,尤以2D动画《小小作品3》为最[5]

开发[编辑]

《小小作品》的制作起源于朱志强的幼年时期。他曾表示,那时他非常喜欢画火柴人,这也为《小小作品》带来灵感[6]。1996年,20岁的朱志强从故乡吉林来到北京,从事美工工作。这段时间,朱志强开始自学一些电脑软件知识来糊口[7]。2000年,朱志强受到Flash作品《强盗的天堂》的影响后,萌生了制作《小小作品》的念头。

尽管《小小作品》使用Flash制作,但朱志强仍然为此投入了太多的精力。据他本人所言,为了制作其中的一些匪夷所思的武打场景,他几乎把港台武打片全部看了一遍[8]。他一分钟的作品需要十天左右才能完成,每添加一个角色,就要多费一天的时间。这也是朱志强在制作《小小作品3》时,花了七个月时间的原因[9]

法律纠纷[编辑]

在2003年,耐克制作了几套“火柴人”广告。但是,耐克广告中的火柴人外貌与《小小作品》中的火柴人非常相似,因此令朱志强认为版权被侵犯。[4]2004年动画作者朱志强向耐克公司提起侵权法律诉讼,控告耐克公司未经授权,在广告中使用了自己已经注册商标的动画形象[10][11],并要求赔款200万人民币[12]。而耐克公司则辩称他们没有侵犯《小小作品》的版权,因为“火柴人”的形象缺乏原创性,应属于公有领域。另外,耐克还声称广告与《小小作品》的题材不同,一个是体育,而另一个则是武打。因此,他们没有侵犯其版权。[11]北京第一中级法院最终判决耐克公司构成侵权,并赔偿朱志强30万人民币[13][2]

但在2006年的二审中,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志强的“火柴棍小人”与耐克“黑棍小人”的这些相似之处多来自于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除了公有领域部分,法院认可“火柴棍小人”具有独创性,但其独创程度并不高,“黑棍小人”在这部分上并不构成摹仿或剽窃。因此,二审法院驳回朱志强的诉讼请求,并撤销了一审法院认定耐克侵权并赔偿30万元的判决[14][15]

参考文献[编辑]

  1. ^ 于再灵. 从"火柴棍小人"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看作品独创性程度与作品受保护程度的关系. 2006-12-23 [2015-08-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6). 
  2. ^ 2.0 2.1 耐克广告剽窃闪客作品 原告小小获赔30万元. 2004-12-30 [2013-10-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0-03). 
  3. ^ Xiao Xiao collection - Stickpage. [2013-10-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9-29). 
  4. ^ 4.0 4.1 广告使用形象酷似闪客创作作品 耐克公司被判剽窃. 2004-12-30 [2013-10-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0-05). 
  5. ^ 耐克广告有盗用之嫌 闪客小小欲告其侵权. [2013-10-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3). 
  6. ^ 专访中国第一闪客小小. [2015-08-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7. ^ 朱志强在搜狐公司的介绍. [2015-08-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8. ^ 特别讲述:看不到钱途的中国“闪客”[永久失效連結]
  9. ^ 朱志强与网友的谈话. [2015-08-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5). 
  10. ^ Xiaoxiao sues Nike over copyright. Xinhuanet. [2013-09-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6-11-28). 
  11. ^ 11.0 11.1 “谁偷了我的火柴人?”. [2013-10-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0-05). 
  12. ^ 闪客小小诉耐克侵权获赔30万. [2013-10-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0-02). 
  13. ^ MarketWatch. Nike loses China copyright case U.S. firm ordered to pay Chinese artist $36,000. CBS. [2013-09-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14. ^ 耐克公司输一审赢二审. [永久失效連結]
  15. ^ 中国"闪客"告赢耐克 "黑棍小人"侵权判赔30万. [2015-04-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5-01-01).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