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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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行政區劃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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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區劃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模板
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
簡易版行政區劃表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是指中華民國改制為直轄市後,原本管轄的山地鄉隨之改制而成的地方自治團體,與自治區類似。由於直轄市之下的依法並未擁有地方自治權,為解決山地鄉改制為區後喪失原有部落自治與地方自治權的問題,透過修正《地方制度法》,特別將改制為直轄市後山地鄉改制而成的區定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且準用同法之鄉、鎮、縣轄市相關規定,使其得以擁有地方自治權限[1],確實保障原住民族參政權[2]。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及區民代表為民選。

歷史緣由[编辑]

「山地鄉」源自於日治時期的「蕃地」,戰後初期改制為鄉。為尊重原住民自治精神,山地鄉鄉長除比照普通縣轄市長,由鄉民依法選舉產生外,亦於《地方制度法》中規定須為具有原住民身分者才可擔任[3]

然而從2010年開始,若干縣直接改制為直轄市(如台北縣改為新北市),或透過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轄下的山地鄉也同時與其他鄉、鎮、縣轄市一併改制為直轄市管轄的「」。依《地方制度法》原有的規定,區並非如同鄉、鎮、縣轄市屬於地方自治團體,當時由山地鄉改制而成的區,也因此無法繼續保有地方自治的權限。

相關輿論促使內政部與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研議修正《地方制度法》,2014年1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相關修正條文。當中增列專章規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明文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準用鄉鎮制度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4]

分布[编辑]

目前共有6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4],分布上以高雄市最多,共3個。人口最多者為桃園市復興區,人口12,259人。目前各區皆已頒定地方通行語[5]

直轄市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族語名稱 主要族群 通行語
Flag of New Taipei City.svg 新北市 烏來區 Ulay 泰雅族 賽考利克泰雅語
Flag of Taoyuan City.svg 桃園市 復興區 Pyasan 泰雅族 賽考利克泰雅語
Flag of Taichung City.svg 臺中市 和平區 Pasing 泰雅族 賽考利克泰雅語
Flag of Kaohsiung City.svg 高雄市 那瑪夏區 Namasia 布農族卡那卡那富族 布農語卡那卡那富語
桃源區 Ngani 布農族拉阿魯哇族 布農語拉阿魯哇語
茂林區 Teldreka 魯凱族 魯凱語

參考文獻[编辑]

  1. ^ 曾盈瑜.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可選區長. 中央社. 2014-01-14 [2020-05-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7). 
  2. ^ 「地方制度法」立法院修正通過,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回復公法人自治,確實保障原住民族參政權. 原住民族委員會. 2014-01-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3). 
  3. ^ 地方制度法》第58條第4項: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4. ^ 4.0 4.1 立法院修正「地方制度法」賦予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之法源依據及權限. 內政部民政司. 2014-01-14 [2014-06-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7-14). 
  5. ^ 林彥彤. 55公所 原民「地方通行語」公告了. 自由時報. 2017-10-12 [2017-1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13). 

外部連結[编辑]

參見[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