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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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纸道教度牒,1962年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吴会明墓出土,上海博物馆藏。

度牒佛教道教術語,指古代中國為了管理僧道,允許他們出家所頒發的證明文書。最早始於南北朝[1][2],到了唐朝,度牒因由尚書省祠部司所發放,所以又稱作祠部牒[3]

簡介[编辑]

唐朝時,禮部設獨立部門執行公度制,按科舉模式設立考試,信眾必須通過教義考核及品格審查,才能獲得出家資格;朝廷就能限制僧尼人數和選擇德學俱優者來繼承佛法事業[4]:48。凡通過考試者,便能參加由中央安排之剃度大會,完成儀式後,即由官府發出「度牒」證明身份,隨即撥發到指定寺院修持[4]:48。度牒質料各朝皆異,唐朝時期使用綾素、錦素、鈿軸等材質作為度牒[5]北宋時期使用黃紙作為度牒[6]南宋時期使用綾紙作為度牒[7]元朝時期則使用羊皮作為度牒[8];此外,為監督戒壇能如法傳戒,於是向受戒者另發附屬性質之「戒牒」作為證明[4]:48。由於度牒持有者獲免除之特權,朝廷對度牒管理便相當嚴格,但凡有僧侶往生或還俗,必須將度牒及戒牒交還銷毀,否則其本人及所屬寺院均受到懲處[4]:48[9]。沒有度牒而私自出家的僧道,稱為私度。經官府發現,同樣也會被給與懲處,並勒令還俗[10]。因此,后世僧人游方挂单,必须随身携带戒牒,作为身份證明[11]

早期度牒为各朝政府获得财政收入的手段。由於度牒具有經濟特權,每當朝廷遇上災難或戰亂等經濟緊張時期,便會公開鬻賣度牒來籌款,吸引寺院或紳商爭相購買,為佛教及社會帶來許多問題[4]:48[12][13]明朝散文家陸容更將度牒列為宋朝楮幣之一[14],直至明朝初期,洪武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1373年1月20日)明太祖朱元璋下诏廢除,這才结束鬻牒制度[15]。到了景泰年間,又再度恢復原先的鬻牒制度[16][17]清朝時期,乾隆帝認為僧綱衰敗,加上推行「攤丁入畝」政策,朝廷無須再規管出家人數,於是廢除公度制,停止發放度牒和戒牒[4]:48[18][19];改由依靠僧綱司僧官等管理。其後,僧官權力又遭削弱,管理權再度收回到州縣官手中。最後,僧眾的監管權回落到鄉村基層社會[20]。從此改為寺院「自家」印發戒牒予新戒弟子(到往生時連同遺體火化),由此引伸向在家信徒發放皈依證的習慣[4]:48。早期的戒牒蓋上多種硃印,格式、行文與官式公文相若;公度制轉為私發後,牒證的形式日趨多元,由古雅趨於簡約,由報紙般大漸漸縮小為證書、小冊本,甚至是卡片狀,可謂各有特色[4]:48

註釋[编辑]

  1. ^ 北宋·釋贊寧,《大宋僧史略》(卷中):“甞聞僧視其官則五品,然未見令式史傳明載,且信相傳 又曾見僧五品非官品也 據其誦經合格,就試得通,此僧選也。剃髮被袈裟,此釋褐也。勅授形俱無作戒法,此官位也。講三藏教,充如來使也。化導內外眾,使背惡向善,理民也。為國行道,保民無災,為之課最也。苟弗比其階品視其職官,其可得乎將來法門君子對敡,帝王請降明勅,許比某官某品,像末之時為美事之端,自我之力不其善乎。若夫稽其鄉貫,則南朝有之 見高僧傳。唯為搜揚便生名籍,係之限局,必有憑由,憑由之來即祠部牒也。”
  2. ^ 北宋·高承,《事物紀原》(卷7):“僧史畧曰:‘度牒,自南北朝有之,見髙僧傳,名籍限局,必有憑由,憑由即今祠部牒也。’”
  3. ^ 唐代僧籍管理制度 (PDF). [2021-11-19].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1-11-19). 
  4. ^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鄧家宙. 「有緣集世間」〈度牒、戒牒與皈依證〉. 《溫暖人間》第526期 (香港: 佛教溫暖人間慈善基金). 2019-10-17. 
  5. ^ 北宋·釋贊寧,《大宋僧史略》(卷中):“唐祠部牒皆綾素、錦素、鈿軸,盖綸誥也。”
  6. ^ 南宋·釋志磐,《佛祖統紀》(卷47):“紹興三年……八月,自治平末始鬻度牒。舊以黃紙印。造偽為者多。戶部朱異始奏。令僧道用勅綾牒。”
  7. ^ 南宋·李心傳,《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卷26):“建炎三年八月……丙辰,詔祠部度牒改用綾紙,仿茶鹽鈔法,用朱印合用號,仍增綾紙工直錢,十緡通舊為百二十緡。”
  8. ^ ·朱國禎,《湧幢小品》(卷28):“元時,僧度牒以羊皮為之。”
  9. ^ ·徐松,《宋會要輯稿》(卷279):“十二月十五日,禮部侍郎賀允中言:“近來僧道身死、還俗、避罪逃亡,寺觀主首并州軍過限並不繳申度牒,及州縣人吏賣亡僧度牒,與僧行洗改、重行書填。欲遍下州縣遵依現行條限繳申。若州縣、寺觀主首有違條限,依法斷罪,主首仍還俗。許諸色人陳告,比依告獲私自披剃或私度人為僧道條格支償。如人吏將亡僧度牒私自披剃,及私度人若偽冒者,告賞依前項格法倍之。其童行告獲,已有指揮許給度牒披剃外,緣改易書填唯是一般僧道深知弊幸,如能告獲,欲支賞錢一百貫。兼僧道供帳及判憑行游及每年納免丁錢,並令齎執度牒赴所屬州驗,如當職官能用心驗獲者,欲依驗獲偽印法推賞。仍令逐路轉運司每歲取索帳狀,照遞年人數點磨身死及還俗、避罪逃亡之人。有不申繳,即根究依法施行。”從之。”
  10. ^ ·宋濂等,《元史》(卷105):“諸棄俗出家,不從有司體覆,輒度為僧道者,其師笞五十七,受度者四十七,發元籍。”
  11. ^ ·李東陽等,《大明會典》(卷226):“凡僧人給授度牒。洪武二十五年、令本司造周知冊。編次在京在外寺院僧人。備開各年甲姓名字行、及為僧年月、並所給度牒字號。頒給天下僧寺備照。凡游方行腳至者、以冊驗之。其有不同、許獲送有司解京、治以重罪。”
  12. ^ 南宋紹興和議前的財政政策 (PDF). [2021-11-19].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1-11-19). 
  13. ^ 佛门度牒与财税金融 - 中国财政杂志社 (PDF). [2021-11-19].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2-03-30). 
  14. ^ ·陸容,《菽園雜記》(卷8):“鈔字,韻書平去二聲,皆為略取寫錄之義,無以為楮幣之名者。今之鈔,即古之布。《詩》云“抱布貿絲”、《周禮》“宅不毛者有里布”是也。但古以皮,故曰皮幣。今以楮,故曰楮幣耳。宋有交子、會子、關子、錢引、度牒、公據等名,皆所以權變錢貨,以趨省便。然皆不言其制。惟入中鹽糧有鹽鈔,鈔之名始見《宋史》,蓋即今鹽引也。今文移中有關子,僧道簪剃有度牒,鄉試舉人投禮部有公據,茶鹽等貨俱有引,皆公文耳。”
  15. ^ ·董倫等,《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77):“洪武五年十二月……己亥,給僧道度牒,時天下僧尼、道士、女冠凡五萬七千二百餘人皆給度牒,以防偽濫。禮部言:“前代度牒之給,皆計名鬻錢,以資國用,號免丁錢。”詔罷之,著為令。”
  16. ^ 《論明代中後期的鬻牒度僧》,何孝榮,2005年第5期,《南開學報(哲學社會科版)》 雙月刊
  17. ^ 《淺論明朝中後期度僧制度的轉變》,賈永恒,2012年第10期,《雞西大學學報》 月刊
  18. ^ ·托津等,《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112):“三十九年,諭僧道度牒,本屬無關緊要,而查辦適以滋擾,所有禮部奏請給發度牒之處,永遠停止。四十一年覆准。”
  19. ^ ·托津等,《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112):“凡僧道停止給發度牒,其從前領過牒照各僧道,遇有事故,仍將原領牒照追出,於歲底彙繳。至選充僧綱、道紀,令地方官查明僧道中之實在焚修戒法嚴明者,具結呈報上司,咨部給照充補。”
  20. ^ 《乾隆朝漢傳佛教僧尼治理研究》,柳岳武,2021年第3期,P.133,《中州學刊》月刊

參考文獻[编辑]

  • 釋贊寧,《大宋僧史略》
  • 高承,《事物紀原》
  • 鄧家宙,《溫暖人間》
  • 釋志磐,《佛祖統紀》
  • 李心傳,《建炎以來繫年要錄》
  • 朱國禎,《湧幢小品》
  • 徐松,《宋會要輯稿》
  • 宋濂等,《元史》
  • 李東陽等,《大明會典》
  • 歐陽修等,《新唐書》
  • 陸容,《菽園雜記》
  • 董倫等,《明太祖高皇帝實錄》
  • 何孝榮,《論明代中後期的鬻牒度僧》
  • 賈永恆,《淺論明朝中後期度僧制度的轉變》
  • 柳岳武,《乾隆朝漢傳佛教僧尼治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