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飛車搶劫示意圖

抢夺罪是一項刑事罪名,指乘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屬於財產犯罪的一種,其嚴重程度介於「竊盜罪」與「抢劫罪」之間。

中華民國[编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務上認為,搶奪罪需乘人不及抗拒而為之,但未必達到不能抗拒的程度;若行為已明顯違反被害人意願而以強暴胁迫等手段實施者,則將落入強盜罪的範圍,不再以搶奪論處[1]

中華人民共和國[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抢夺的定义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与抢劫罪不同之处就在于: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行为。而抢劫罪则是带有暴力胁迫的手段去劫取财物。

搶奪罪的惩罚为:

  1.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參見[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1.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301 號刑事判決:「搶奪與強盜雖同具不法得財之意思,然搶奪僅係乘人不備公然掠取,若施用強暴、脅迫或他法使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處於不能抗拒之狀態,而取其財物或令其交付者,則為強盜;且亦非以行為時間之長短或行為人之主觀犯意作為唯一之判斷標準。是縱行為人之行為時間短暫,或本係基於搶奪犯意為之,惟若其行為已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 ,自應成立強盜犯行,或認已提昇為強盜犯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