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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法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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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法
Educational Fundamental Act
类型
  • 類:行政
  • 部:教育部
  • 目:教育通用目
立法機關立法院
簽署人李登輝
簽署日期1999年6月23日
施行日期1999年6月25日
立法历程
提案者顏錦福等13人、翁金珠等50人、蔡璧煌等22人、朱惠良等55人、教育部李慶華等17人
提案日期1993年至1997年
相關委員會教育委員會
教育委員會審議1997年12月17日
二讀1999年6月4日
三讀1999年6月4日
修正历程
最新修正2013年12月11日(第5次修正)
相关链接
立法歷程
狀態:已施行

教育基本法》是中華民國為了保障人民學習與教育權利、確立教育方針、健全教育體制所制定的教育法令,法令本身在教育法體系中具有「母法」或「本法」之性質。其中在1994年時,台灣數個民間團體於4月10日發起遊行活動以要求教育改革;之後成立了四一○教改聯盟以持續推動,而這也引起社會各界廣大迴響。其中四一○教改聯盟要求落實小班小校、廣設高中與大學、推動教育現代化並且制定《教育基本法》等改革要求,而這4項訴求也成為後來教育改革的主軸。受到社會輿論要求制定《教育基本法》的壓力下,當時擔任立法委員的翁金珠等50人則提出了《教育基本法草案》。在經過立法院通過後,1999年6月23日時由中華民國總統李登輝公布《教育基本法》。

其中規定人民是教育的主體、教育權由中央下放至地方、國民教育得視社會發展延長年限以及保障弱勢族群受教權,同時鼓勵私人興學並且允許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由於《教育基本法》其效力遠大於其他教育法律,可說是一切教育法規的根本大法,因此對整體教育有極為深遠的影響。而2006年12月12日時,立法院通過管碧玲等立法委員提出的《教育基本法》修正案,禁止學校有任何形式的體罰而成為世界上第109個禁止校園體罰的國家。

外部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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