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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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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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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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昭和45年5月6日法律第48號 |
效力 | 現行法 |
種類 | 知識產權法 |
內容 | 著作權的內容、發生、效力 |
相關 | 知識產權基本法、伯爾尼公約 |
鏈接 | 法務省條文頁面 |
著作权法是对日本的著作权立法的总称。日本著作权法主要由两部分组成:著作人权利和邻接权。基本上来说,日本的著作权立法和其他国家的著作权立法很相似,但是也存在细微的差别。
著作权人权利[编辑]
著作权之客体[编辑]
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的定义,著作物是指“用创作来表现思想或情感并属于文艺、学术、美术或音乐领域的原作”。而著作人则是指创作著作物的人。
人格权利[编辑]
日本版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三项人格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性权。
财产权利[编辑]
邻接权[编辑]
限制和例外[编辑]
版权保护期限[编辑]
修改[编辑]
1899年(明治32年),日本政府簽署伯爾尼公約;同年3月4日,日本政府首次頒布《著作權法》(明治32年3月4日法律第39號)。日本現行的《著作權法》是1970年(昭和45年)5月6日頒布的《著作權法》(昭和45年5月6日法律第48號),已全面修正舊版《著作權法》。
参见[编辑]
外部链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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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語维基文库中与本条目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日本) |
日本版权法中文译本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90505120849/http://apps.lib.whu.edu.cn/skdh/xx/zcywj/02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