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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社会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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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社会宪章》(英語:European Social Charter,法語:Charte sociale européenne)是欧洲委员会的一项条约,于1961年10月18日开放签署,并在1965年2月26日正式生效。[1]

1961年《欧洲社会宪章》成员国以浅绿色表示,《欧洲社会宪章》修订版成员国以深绿色表示;隶属于欧洲委员会但尚未加入《欧洲社会宪章》的国家以白色表示。

《欧洲社会宪章》条约体系是欧洲委员会内部最广为接受的人权标准之一。在46个欧洲委员会成员国中有43个国家是1961年《欧洲社会宪章》或其修订版的缔约国,目前只有列支敦士登摩纳哥圣马力诺瑞士尚未批准这两项条约。[2]

《欧洲社会宪章》的设立旨在补充主要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欧洲人权公约》,并将受保护的基本权利范围扩大至社会权利和经济权利。《欧洲社会宪章》同时保障积极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和自由涉及所有人在日常生活中的基本需要。《欧洲社会宪章》规定的基本权利包括:住房权,健康权,受教育权,劳动权,充分就业,缩短工作时长,同工同酬,育儿假,社会保障,防止贫困和社会排斥的社会与法律保护,人员自由流动与不受歧视的权利,以及移民工人的权利残疾人权利

《欧洲社会宪章》缔约国必须就《欧洲社会宪章》(无论是1961年版《欧洲社会宪章》还是1996年修订版《欧洲社会宪章》)的部分条款提交年度报告,说明其在法律和实践中如何落实这些规定。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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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章由序言、5个部分以及一项解释性的附录组成,共38条。

第一部分指出各缔约国拥有实现各自政策宗旨的19项权利原则,其中包括:人人有机会在其自由选择的职业中谋生;所有工作者均有权享有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有权享受公平的报酬;儿童和青年人有权享受特殊保护;怀孕女工有权在工作中受到特殊保护;人人有权享受适当的职业培训;所有工作者及依靠他们生活的人有权享有社会保障;残疾人……有权享受职业培训、康复和重新安置;及家庭、母亲、儿童和移民应享有的权利和保护,等。

第二部分规定了劳动权等普遍权利,如工作权,公正、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权,公平报酬权,结社权和集体交涉权,工人的劳动保障和职业培训权,以及儿童、青年、女工受保护的权利。此外,还规定了社会保障、社会和医疗帮助权,等。

第三部分是关于缔约国义务范围的特殊规定。

第四部分规定了确保履行宪章的措施,设立了报告制度。它规定,缔约各国应每隔两年向欧洲理事会秘书长提交一份关于它们已承认的宪章第二部分规定的适用情况的报告。缔约国提出的报告依次经部长委员会任命的专家委员会、欧洲委员会设立的政府;司社会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审核,然后由理事会的咨询议会审议。最后,由部长委员会和咨询议会协商一致后提出必要的建议。

宪章第五部分是最后条款以及关于非常时期的国家权限和履行劳动协约的规定。宪章附录部分对一些条款作了解释。[3]

1996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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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社会宪章》于1996年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宪章于1999年生效,并正在逐步取代最初的1961年条约。宪章修订版规定了人权和自由,并建立了一个监督机制,确保缔约国尊重这些权利。

第21条确立了获取信息和咨询的权利

第22条确立了参与决定和改善工作条件与工作环境的权利,或通过在公司或企业董事会及职工委员会中代表员工行使共同决策权。

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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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European Committee of Social Rights, ECSR)是负责监督缔约国遵守宪章情况的机构。该委员会由15名独立成员组成,这些成员由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六年,可连任一次。

根据1995年的附加议定书建立的集体申诉制度(1998年生效),违反宪章的投诉可以向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提出。

某些组织有权向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提出申诉(已建立一份特殊的非政府组织名单,由享有欧洲委员会参与地位的非政府组织组成)。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审查申诉,如果形式要求符合规定,则宣布其受理。缔约国随后可以书面回应,程序的任一方可请求举行听证会。最后,委员会就实质问题作出裁决。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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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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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Carole Benelhocine. The European Social Charter. Council of Europe. 2012: pp77-78. 
  2. ^ The Charter in four steps. www.coe.int. [2026-01-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6-01-11) (英语). 
  3. ^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Chinese Page. hrlibrary.umn.edu. [2026-01-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5-01-13).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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