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钧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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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钧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任期
1949年10月1日—1954年9月27日
副职吴溉之
张志让
张苏
主席毛澤東
前任新設立職務
继任董必武
个人资料
性别
出生1875年1月2日
 大清江蘇蘇州府
逝世1963年6月11日(1963歲—06—11)(88歲)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籍贯浙江嘉兴縣
政党中國同盟會 中國同盟會
中国民主同盟
配偶张象徵
亲属沈谦(长子)
沈诚(次子)
沈叔羊(三子)
沈知津(四子)
沈谱(女,夫范长江
学历
经历

沈钧儒(1875年1月2日—1963年6月11日),秉甫衡山浙江嘉兴人,生於江苏苏州。晚清进士[1],中国社会活动家政治家律师教育家

生平[编辑]

民国时期[编辑]

沈钧儒於1875年1月2日(同治13年11月25日)出生于蘇州,祖父沈玮宝,苏州知府。父沈翰,叔父沈卫,光绪二十年进士。沈钧儒于1904年(光绪30年)考中末科进士。次年,留学日本法政大学。1907年(光绪33年)回国,任浙江两级师范学堂监督、浙江省咨议局副议长。辛亥革命爆发后,任浙江都督府警察局局长、浙江省教育局局长。1912年(民國元年)加入同盟会。1922年(民國11年)任北京政府参议院秘书长。1926年(民國15年)北伐军攻克浙江时,任浙江省临时政府政务委员兼秘书长。1928年(民國17年)任上海法科大学教务长。

四一二政变后,沈钧儒被拘禁,后经营救获释。1933年,加入中国民权保障同盟。1935年12月,组织上海文化界救国会。次年,参与成立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同年11月被国民政府逮捕,成为著名的“七君子”之一,獄中常與其它七君子看書寫作,曾書「還我山河」懸於壁上以示警惕。抗战爆发后出狱,筹建抗敌救亡总会,任主席,并创办《全民周刊》、《全民抗战》。1939年,组建统一建国同志会,后又与黄炎培等发起中国民主政团同盟。1944年,民主政团同盟改组为中国民主同盟,沈钧儒当选中央常务委员。抗战胜利后,担任中国人民救国会主席。1946年,代表民盟参加政治协商会议。次年,民盟被政府取缔,沈钧儒坚持斗争,在香港主持召开民盟一届三中全会,声明将与中国共产党合作。

共和国时期[编辑]

1962年 沈钧儒

1949年,沈钧儒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当选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此后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第1、2、3届全国政协副主席,首任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同时担任中国民主同盟第一届中央副主席,第二、三届中央主席。1963年6月11日凌晨,在北京逝世,享年89岁。

1946年4月23日,沈钧儒在《我的生平》中回顾自己的生平行事,第一句话是“我的生平可从16岁说起,…”,1890年,16岁的沈钧儒考中秀才,便受聘于吴县名士张廷骧家做私塾教师。可见沈钧儒“从16岁说起”的生平就开始于教育事业;沈钧儒一生致力教育,以多种身份、多种方式,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他的教育实践的进步特点为:坚持教育救国;坚持民主办学;坚持以学生为受益主体;坚持公益办学,坚持专家办学。他的进步教育思想主要有:爱国救亡的教育思想;民主宪政教育的思想;人人平等的教育思想;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思想;实践出真知的教育思想。他是中国近代爱国民主教育家[2]

纪念[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1. ^ 有人青史留名,有人遗臭人间。中国最后一榜进士命途各异. [2021-0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8-28). 
  2. ^ 任汝平《论沈钧儒的教育思想与实践》,《嘉兴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外部链接[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机关职务
新頭銜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1949年-1954年
繼任:
董必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中華民國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政党职务
新頭銜 中国人民救国会主席
1945年-1949年
机构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主党派职务
前任:
張瀾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主席
1956年-1963年
繼任:
楊明軒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职务
新頭銜 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主任
1953年1月-1954年9月
机构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