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坡謬誤
滑坡謬誤(Slippery slope)是一種非形式謬誤。從形式邏輯上是屬於假言三段論,使用连串的因果推论,却夸大了每个环节中的因果强度,将“可能性”转化为“必然性”,从而得到不合理的结论 ,然而事实不一定会按照线性推论而发生,而有其他的可能性。
有些說法將連續體謬誤也歸為滑坡謬誤[1],但近來[何时?]已較少這樣使用。
具有連串因果推論的論證未必是謬誤,因其推論形式本來就屬於形式邏輯中的假言三段論。換句話說就是在形式邏輯上能得到有效論證。而形成謬誤的關鍵位是出在於推論中每個論點是否有很強的連結。一個具有連串因果推論的論證是否構成滑坡謬誤,關鍵是每個論點彼此間的聯繫強度是否足夠,而非是否用了連串的因果推論。對此可見下方「非謬誤的運用」一節的討論。
解說[编辑]
滑坡謬誤的典型形式為「如果發生,接著就會發生,接著就會發生,接著就會發生,……,接著就會發生」,而後通常會明示或暗示地推論「不應該發生,因此我們不應允許發生」。至、至、至、……等因果關係好似一個個「坡」,從推論至的過程就像一個滑坡。
滑坡謬誤的問題在於,每個「坡」的因果強度不一,有些因果關係只是可能、而非必然,有些因果關係相當微弱,有些因果關係甚至是未知或缺乏證據的,因而即使發生,也無法一路滑到,並非必然(或極可能)發生。若有充足證據顯示每個「坡」都有合理、強烈的因果連結,即不構成滑坡謬誤。
非謬誤的運用[编辑]
邏輯與批判思考教科書一般將滑坡論點視為謬誤的形式之一,但也經常指出「如果斜坡是真實存在,換言之若有良好證據顯示初始行動有非常高的可能性帶來某些結果,那麼滑坡也可以是良好的論點。論點的強度依賴於兩個因素。第一,是因果鏈之間各連結的強度;論點不能強過最弱的連結。第二,是在於連結的數量;連結愈多,愈可能有其他因素導致後果改變。」[2]
在嚴格意義下,「若p則 … z」對於真實世界的滑坡論點,很可能不足以達到有力的演繹推理,且可能被視為謬誤。然而,學者Doug Walton認為滑坡論點並不是形式證明(formal proof),而是對於可能後果的務實論點。[3] 此外,Mario Rizzo則指出「首先,滑坡是論點間的斜坡:即一項務實論點傾向於帶來另一項。當人們說一項論點(及其所支持之行動)傾向於帶來另一論點時,意思是後果出現的可能性增加,這不是說必然導致極高的可能,也非稱其不可避免。因此論點間的轉換,不是基於嚴格的邏輯蘊含關係」[4]若接受 p 提升了 z 的可能性,則風險增加至超過容忍範圍之論點,可視為合理。當然,也同時有一定的空間,能否定 z 發生的可能性[5]:255,以及議論風險的可容忍水準究竟為何。
Howard Kahane認為,「滑坡謬誤只發生在當我們接受某論點,而無進一步合理化或議論能指出第一步驟實行後將遵循其他步驟,或無法合理化第一步驟可事實上合理化剩下步驟時」[6]由此也產生如何評估遵循特定步驟之可能性的問題。
Eugene Volokh在其文章「滑坡的機制」(The Mechanisms of the Slippery Slope)[7]中,檢驗了諸種對於一個決定可能產生另一決定的可能性之不同方式。他考慮的方式包括,例如A能導致B更加有效率,以及例如A能改變態度,使對於B的接受更加可能等。他指出「如果你面對實證性問題『當我支持A時,可能導致其他人去支持B,這樣是否合理?』你應考慮所有使得A導致B的機制,無論其為邏輯上或心理上的、司法或立法上、漸進或突然⋯⋯你應設想可能使A改變條件的整體範圍,無論這些條件是公眾態度、政治走向、成本與利益、或者當別人考慮B時對你的影響。」[7]:1030–1031 Volokh總結於指稱其分析是「暗示性地駁斥了將滑坡論點視為本質上邏輯謬誤的看法:若有某宣稱,將A會不可避免地導致B視為邏輯定論,這樣或可說是錯誤的,但若是較為溫和地宣稱A或可使B更加可能,則似乎可以接受。」[7]:1134 Adam Corner等人也有類似結論,他們研究了滑坡論點的心理機制,指出「儘管在哲學上飽受臭名,滑坡論點使用(且似乎可以接受)在廣泛的各種務實脈絡中。實驗性的證據顯示在某些情況下,其實務上的接受是可以合理化的,不僅在於決策理論的框架下使其主觀地合理,也在於其表現了在客觀上所宣稱的滑坡事實上是如何存在。」[8]:147
像是例如說「假若費馬最後定理不成立,那就可以找到一組正整數以及質數,使得,而用這組正整數可以構造出一個橢圓曲線,而這個橢圓曲線無法對應到任何的模形式,在這種狀況之下,谷山-志村猜想就不成立」[9],也就是說「假若費馬最後定理不成立,那就可以找到一組正整數以及質數,使得」,然後「而用以及質數這組正整數可以構造出一個橢圓曲線」,然後「這個橢圓曲線無法對應到任何的模形式」,然後「如果有橢圓曲線無法對應到任何的模形式,谷山-志村猜想就不成立」。由於谷山-志村猜想和費馬最後定理之間的這種關聯已被證明,所以這不算謬誤。
参见[编辑]
注釋[编辑]
- ^ Logical Fallacy: Slippery Slope. [2012-10-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06).
- ^ Kelley, David. The art of reasoning: an introduction to logic and critical thinking 4th. New York London: W.W. Norton & Company, Inc. 2014. ISBN 978-0-393-93078-8.
- ^ Walton, Douglas. Slippery slope arguments. Oxford; New York: Clarendon Pres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ISBN 978-0-19-823925-3.
- ^ Rizzo, Mario; Whitman, Douglas. The camel's nose is in the tent: rules, theories, and slippery slopes. UCLA Law Review. 2003, 51 (2): 539–592 [2017-03-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7-13).
- ^ Waller, Bruce. Critical thinking: consider the verdict. Upper Saddle River, N.J: Prentice Hall. 1998. ISBN 978-0-13-744368-0.
- ^ Kahane, Howard. Logic and contemporary rhetoric: the use of reason in everyday life. Australia Belmont, CA: Wadsworth Thomson Learning. 2001: 84. ISBN 978-0-534-53578-0.
- ^ 7.0 7.1 7.2 Volokh, Eugene. The mechanisms of the slippery slope (PDF). Harvard Law Review. February 2003, 116 (4): 1026–1137 [2019-06-03]. JSTOR 1342743.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2-21).
- ^ Corner, Adam; Hahn, Ulrike; Oaksford, Mike. The psychological mechanism of the slippery slope argument. Journal of Memory and Language. 2011, 64 (2): 133–152. doi:10.1016/j.jml.2010.10.002.
- ^ 梁子傑. 費馬最後定理 (二) (PDF). Mathematical Excalibur. Vol. 5 no. 4 (香港科技大學數學系). [2019-02-05].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3-10).
外部連結[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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