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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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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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層論 |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
-違法性- |
-罪責(有責性)- |
參與論 |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
罪數論 |
-想像競合- |
-實質競合- |
-法條競合- |
刑罰論 |
-法定刑- |
-處斷刑- |
-宣告刑- |
-執行刑- |
保安處分 |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 终身禁业 |
法律原則 |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
刑事訴訟 · 刑事政策 |
其他學說 |
四要件論 |
-犯罪主體- |
-犯罪客體- |
-犯罪的主觀方面- |
-犯罪的客觀方面- |
二階層論 |
犯罪行為(拉丁語:actus reus;英語發音:/ˈæktəs ˈreɪəs/,或稱危害行为)是刑法学的一個概念,在普通法上是構成犯罪的要素之一,在大陸法系中則是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的一項。
英美法系[编辑]
普通法的犯罪是由「犯罪意識」(mens rea)加上「犯罪行為」(actus reus)所構成,所謂的犯罪行為即是指構成犯罪的行為,例如謀殺罪的犯罪行為就是杀人。如果一個人僅有犯罪意識,而沒有外在的犯罪行為,是不能被刑法所處罰的;而此兩者也必需同時存在,不能夠以事前或事後的犯意來指控犯罪,稱為「共時性」。
大陸法系[编辑]
三階層論[编辑]
現今歐陸法主要以犯罪三階論作為犯罪論的通說,該理論將犯罪區分為「構成要件」、「違法性」和「罪責」三個部分,其中構成要件又可分為「主觀構成要件」和「客觀構成要件」,分別指犯罪行為人的內心意思活動與外在客觀事實。而「行為」(Handlung)則是客觀構成要件的要素之一,精確地稱為構成要件行為,意指侵害法益的特定作为。刑法原則上只處罰積極的侵害行為,但在某些特殊情況,如果行為人負有保證地位及義務,則消極的不作为亦有可能構成犯罪,該不作為即屬犯罪行為。
四要件論[编辑]
中国大陆對於犯罪論採行特有的「四要件理論」,當中危害行為是其要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有意识的行为[1]。危害行为分为三种基本形式:作为(commission)、不作为(omission)[2]以及占有(possession)。
參見[编辑]
引註資料[编辑]
- ^ 对刑法中“危害行为”之理解. 中国法院网. [2014-1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 ^ 实证研究是刑法科学立法的重要保证. 法制日报. [2014-1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參考文獻[编辑]
- Coke, Edward. Institutes, Part III. 1797.
- Dubber, Markus D. Criminal Law: Model Penal Code. Foundation Press. 2002. ISBN 1-58778-178-6.
外部連結[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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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教科書中的相關電子教程:Actus reus in US Criminal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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