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赓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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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赓廷(?—?),字芷飏,一作子飏直隶省抚宁县榆关镇小李庄(今称崔李庄)人,清朝末年官员。

生平[编辑]

光绪十五年(1887年),王赓廷中举人,以誊录议叙分发山东,署济宁州知州,任内主修了《济宁州乡土志》。[1]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王赓廷升任濮州知州。不久,他因功署曹州府知府。[2]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濮州孙汪至阎店段的堰长周五典为了修河堤而强抓民夫并勒索堰捐,濮州王榔头庄(今隶属鄄城县箕山乡)人、红沙会创立者王宗朋率众抗捐,周五典乃同濮州知州王赓廷连夜赴曹州诬告王宗朋造反,同年农历三月十日,王宗朋被诱至王崮堆(今鄄城镇)杀害。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3]、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4],王赓廷均受清廷嘉奖。宣统元年(1909年),王赓廷获选部引见。[5]

宣统元年(1909年),文童萧春旺之妻萧李氏自缢身亡,濮州知州蒋兹怀疑本案另有隐情,对萧春旺刑讯逼供,导致其死亡。案发后,家属赴曹州府上告,被知府王赓廷驳回,家属乃上告兖沂曹济道吴永。吴永将此案提交山东巡抚孙宝琦,孙宝琦派员查实情况后,奏参都察院巡城御史瑞璐革职查办,知州蒋兹发往军台效力,知府王赓廷革职。[6][7]宣统二年二月(1910年),王赓廷遭孙宝琦参劾革职。[8]

宣统三年到民国元年(1911年-1912年),王赓廷任奉天昌图府知府。[9]

民国元年七月(1912年),天津县裁撤,天津府保留;民国二年四月(1913年),天津府裁撤,天津县重设。1914年到1917年10月,王赓廷署天津县知事。

民国六年三月到民国八年五月(1917年-1919年),民国八年七月到民国十一年二月(1919年-1922年),民国十一年三月(1922年),王赓廷三次出任江苏沪海道尹。[10][11]

此后,王赓廷生平不详。

参考文献[编辑]

  1. ^ 济宁州乡土志,光绪三十一年石印
  2. ^ 宣统元年《濮州志·续官师历年表·知州》载:“李銓,直隶天津人,癸未进士,光绪三十一年任。”“王赓廷,直隶抚宁人,己丑举人,升署曹州府知府。”“李杜,举人,光绪三十二年任。”
  3. ^ 《清德宗实录》称:“光绪三十二年丙午五月丁酉朔。辛亥,以剿办山东滋阳濮洲匪徒出力,予署濮州知州王赓廷等升叙有差。”
  4. ^ 《宣统朝政纪》称:“光绪三十四年戊申冬十月癸丑朔。壬午,谕内阁、袁树勋奏分别举劾属员一摺。山东泰安府知府玉构沂州府知府李于锴登州府知府文淇、署曹州府知府候补直隶州知州王赓廷、益都县知县李祖年诸城县知县李敬修夏津县知县张汝钧博平县知县向植、署齐河县知县试用同知冯庆恩、署郓城县知县候补知县潘时琮,既据该抚胪陈政绩,均著传旨嘉奖。”
  5. ^ 国立故宫博物院图书文献处清宫档案称,宣统元年闰二月十八日,山东巡抚袁树勋奏请敕部调取引见署曹州知府王赓廷,闰二月二十四日朱批:“王赓廷着选部引见”。
  6. ^ 徐凌霄《凌霄一士随笔·办理濮州一案》称:“州民某为知州蒋兹滥刑毙命,家属控之府,曹州知府王赓廷驳斥之,又控之道。兖沂曹济道吴永上其事,孙派员查覆属实,立奏参蒋兹遣戍,王赓廷革职。”
  7. ^ 《宣统朝政纪》称:“宣统元年己酉十二月丙子朔。辛巳,谕内阁、孙宝琦电奏:山东濮州知州蒋兹非刑毙命,曹州府知府王赓廷徇私溺职等语,朝廷慎重民命,停止刑讯,不啻三令五申,凡为地方官者,自当一体遵守,乃署濮州知州蒋兹,于文童萧春旺一案,擅用非刑毙命,实属残酷妄为,著即行革职,归案讯办。曹州府知府王赓廷,于尸亲叠次控告,置之不理,著一并革职,听候查办,以为玩视民命者戒。”
  8. ^ 国立故宫博物院图书文献处清宫档案称,宣统二年二月,山东巡抚孙宝琦奏为曹州府知府王赓廷因案奏参革职等由,二月二十六日朱批:“知道了。”
  9. ^ 《昌图县志·知府》(民国五年)称:“王赓廷,直隶抚宁县人,宣统三年任。”“王赓廷,民国元年任。”
  10. ^ 《上海县志·沪海道道尹》(民国二十五年)称:“沪海道道尹,民国三年二月置上海观察使,以特派江苏交涉员兼任之,六月改为沪海道道尹,辖上海、宝山、嘉定、太仓、松江、奉贤、金山、南汇、青浦、川沙、崇明、海门十二县。仍以交涉员兼任之。”“王赓廷,字芷飏,直隶抚宁人。民国六年三月任(八年五月沈宝昌护理)。王赓廷,八年七月回任(十一年二月沈宝昌护理)。王赓廷,十一年三月回任。”
  11. ^ 《近代上海大事记》称:1917年3月9日大总统黎元洪任命王赓廷为江苏沪海道尹,24日王赓廷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