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法修好條約
類型 | 不平等條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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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855年11月24日 |
失效日 | 1879年4月4日 |
簽署者 | 尚景保、馬良才、翁德祐![]() |
締約方 | ![]() ![]() |
語言 | 漢語、法語 |
收錄於维基文库的條約原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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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法修好條約》(法文:Convention entre la France et les Iles Liou-tchou)是琉球國與法蘭西帝國於1855年11月24日(清朝咸豐五年九月廿七)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1855年11月6日(咸豐5年9月27日),法國尼古拉斯·弗朗西斯·格冉(Nicolas François Guerlain)率三隻法國軍艦至那霸港,要求與琉球國簽訂條約。翌日雙方達成協議。11月16日,琉方要求修正條約案,被法方拒絕。11月22日,琉球再次要求修正條約案,格冉部下士兵約40人用武力威脅琉方代表尚景保,強迫他同意接受原案。兩天以後,格冉與尚景保正式簽訂條約並互換文件。
全權代表[编辑]
- 琉球國: 尚景保(本部按司)、馬良才(棚原親方)、翁德祐(野村親方)
- 法蘭西帝國:尼古拉斯·弗朗西斯·格冉
主要內容[编辑]
- 法國人自由貿易
- 提供法國船舶薪水
- 對法國船漂流民的救助並引渡
- 承認法國領事裁判權
- 設置法國人居住地
相關條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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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琉法修好條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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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語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Convention entre la France et les Iles Liou-tcho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