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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冒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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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冒赈案,又称甘肃米案,是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在甘肃发生的一起地方官员以“赈灾”为名,共谋作弊、肆意侵贪的大案,牵涉总督布政使及以下道、州、府、县官员113人,追缴赃银281余万两,波及直隶、盛京、江苏、浙江、云南等几个省,震动全国,时称“甘肃冒赈案”。[1]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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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因常發生災難,有「捐粮为监」,即「捐监」的習俗,就是就是平民透過捐納取得國子監监生的身份,是一種榮耀,也可以應鄉試。但此事因為常有弊端,後被廢除。

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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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陕甘总督勒尔谨以甘肃地瘠民贫,仓储不足,请求实行「捐监」,以糧食充实仓储,乾隆帝大學士于敏中遊說下批准,但只能徵收「本色」(即麥豆等糧食),而不能徵收「折色」(即銀兩)。

乾隆派出浙江布政使王亶望前往甘肃主持「捐监」,王亶望与勒尔谨勾结,将捐监本色豆麦改成折色银两,朝廷规定每名监生須捐粮四十三石(時價一石糧約一兩白銀),王亶望把粮食改收白银四十七两,另外加收辦公銀、紙張費八兩的手續費,合計五十五兩白銀,为王亶望及各级官吏中饱私囊提供了便利,當時貪汙甚多,如果官員不向王亶望行賄,就無法與王亶望見面。時有諺語:“一千两见面,两千两吃饭,三千两射箭。”。至四十二年初,王亶望稱全省已开销监粮六百余万石,約十五萬人捐得監生資格,而捐監之事,王全都交由其親信蘭州知府蔣全迪全權一手處理。乾隆四十二年初,朝廷派刑部尚书袁守侗前往甘肃开仓查粮,發現並無不妥,原來甘肃官员在粮仓的下面铺架木板,並撒上谷物,袁守侗也認定是“粮仓满囤”。袁守侗回京奏称“仓粮系属实贮”,乾隆帝信以为真。

乾隆四十二年五月,王亶望以賑災「有功」,升浙江巡抚,改由王廷贊接任布政使一职,王廷贊擔心生變,本想要奏請停止捐監,但怕王亶望等一干人等的罪行東窗事發,又被利益蒙蔽,乾隆四十二年六月至四十六年初,王廷赞在任上又办理监粮500多万石,也大獲其財。自乾隆三十九年至四十六年,七年間,產生約三十萬名監生,收銀約一千五百餘萬兩。

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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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此案的乾隆皇帝

乾隆四十六年,大学士阿桂赴浙江勘察海塘工程時,弹劾杭嘉湖道王燧和嘉兴知府陈虞盛贪腐,以致民怨沸腾[2],王亶望任浙江巡抚时,王燧、陈虞盛均为其亲信,是年二月,阿桂查出“王遂赀产多至二十余万两”[3],此事牽連到王亶望。皇帝怀疑与王亶望有关,下令逮捕王燧,严查有无“交通情事”。時值河州回民苏四十三起義,勒爾謹作戰屢敗,布政使王廷赞奏说:“臣甘愿将历年积存養廉銀四万两,缴贮甘肃藩库,以资兵饷。”乾隆非但沒有嘉許他的忠誠,反而認為他不應該有如此鉅額財產,传谕阿桂和署理陕甘总督李侍尧,访查王廷贊收入與官職不相稱問題。

阿桂前往甘肅鎮壓河州回變時屢次奏報軍情,因雨延誤用兵,可見當時甘肅並無旱象。乾隆帝派侍郎楊魁到浙江會同巡撫陳輝祖嚴審王亶望。乾隆四十六年,加恩賜勒尔谨自盡,主犯王亶望自知罪無可饒,請求凌遲,後處斬立決,原念王廷赞蘭州守城有功,處絞監候,後因案情重大改處絞立決,處蔣全迪斬立決;依《大清律例》,所有涉案官員皆須正法,但考量影響太大,當時乾隆給阿桂定的規則是:侵吞銀兩達兩萬兩以上,判斬立決;一萬至兩萬兩,判斬監候;一千到一萬兩,先擬斬監候,後再定奪之;一千兩以下,流放三千里,最後陸續被正法的官員達五十六名,免死被流放官員達四十六名;按察使福宁,因坦白交代,获“从宽留任,八年无过,方准开复。”乾隆帝稱此案“甘肃此案,上下沟通,侵弩剥民,盈千累方,为从来未有之奇贪异事,案內各犯,俱屬法無可貸”。此後甘肅、陝西之捐監停止。

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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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帝处理甘肃冒赈案之時,曾派闽浙总督兼浙江巡抚陈辉祖查抄王亶望家财,没收亶望财产折合白银300万两。乾隆四十七年七月有关官员将查抄财物解送内府时,乾隆帝却发现王亶望有一批玉器沒有在查抄清單上,因而起疑,又专派阿桂、福长安等至浙江调查此案,發現陳輝祖竟聯合安徽布政使國棟、浙江布政使李封、按察使陳淮王杲等人,私吞王亶望家财,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二月,陳輝祖賜死

處罰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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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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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涉案官員
姓名 籍貫 功名 案發官職 當時官職 罪狀 處罰
于敏中 江南鎮江府金壇縣 乾隆二年狀元 已過世 文華殿大學士戶部尚書 主持戶部,推薦開監[4] 撤出賢良祠、革去後代承襲的一等輕車都尉爵位

省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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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涉案官員
姓名 籍貫 功名 案發官職 當時官職 罪狀 處罰
主要罪犯
勒爾謹 鑲白旗滿洲 乾隆十年繙譯進士 陝甘總督 陝甘總督 侵冒四萬兩以上 原斬決,加恩改賜自盡,其子發配
王亶望 山西平陽臨汾 乾隆十五年舉人 浙江巡撫 甘肅布政使 侵冒四萬兩以上 斬決,其子發配
王廷贊 奉天府寧遠州 吏員,捐經歷 甘肅布政使 甘肅布政使 侵冒四萬兩以上 原斬決,守城有功改絞監候,其子發配
牽連者
陳輝祖 湖南永州府祁陽縣 廕生[5] 閩浙總督 閩浙總督 查抄王亶望家時,抽換抄產 斬監候,後賜自盡
畢沅 江南太倉直隸州鎮洋縣 乾隆二十五年狀元 陝西巡撫 署理陝甘總督 署理總督期間不能舉發 降為三品頂戴,留任原職
閔鶚元 浙江湖州府歸安縣 乾隆十年進士 江蘇巡撫 安徽巡撫 明知其弟涉案不能舉發 降為三品頂戴,留任原職
國棟 鑲黃旗滿洲 乾隆七年進士 安徽布政使 浙江布政使 對於陳輝祖抽換金兩,扶同徇隱,並不據實陳奏 原斬監候,改四品職銜阿克蘇辦理大臣
福寧 鑲藍旗滿洲 繙譯生員 甘肅按察使 甘肅按察使 冒賑案內,濫行出結 原革職,從寬留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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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四川在线:“甘肃冒赈案”:清代第一大贪污案. [2013-03-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8). 
  2. ^ 《乾隆朝惩办贪污档案选编》第3册,第2099页:王燧“骄奢放纵,价买部民之女,复敢于本管地方建造私宅,拆毁民居,添盖花园屋宇,以致民怨沸腾。且在潮神庙及海宁州衙署,兴工建盖屋宇,甚至以监司大员,与市井小民,伙开银号,并私置房产取租,希图弁利”
  3. ^ 《乾隆朝上谕档》第10册,第384页。
  4. ^ 《清高宗實錄·乾隆五十一年二月壬午條》:「即原任大學士于敏中,因任用日久,恩眷稍優,外間無識之徒,未免心存依附,而于敏中,亦遂暗為招引,潛受苞苴。……而于敏中於朕前,力言甘省捐監應開,部中既省撥解之煩,而閭閻又得糶販之利,實為一舉兩得,朕以其言尚屬有理,是以准行。詎知勒爾謹如木偶,為王亶望所愚,遂通同一氣,肥橐殃民,竟至釀成大案。」
  5. ^ 其父為乾隆初年的太子太傅、協辦大學士兼吏部尚書、軍機大臣陳大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