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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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英語:usufruct;德語:Nießbrauch)是與担保物权相對的概念,指基於特定的目得對非所有物進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一種限制物权。常見的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权、農育權、典权和地役权。
定義[编辑]
對於物而言,其真正價值在於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能,所有人藉由掌握所有权以享有其權能所附加的經濟利益,而非「所有權」的本身。用益物權的創設旨在使所有人以外之人,透過法定的方式享受「使用」和「收益」的權能,藉此發揮物的經濟效益,達到物之利用的最大化;至於處分權,因為涉及所有權的移轉,因此不在用益物權的範圍之內。而各個用益物權之間彼此是具有排他性的,無法同時共存於一物,此即昭示一人(或數人)無法在同一物上享有不同的权利。
相對的,担保物权意在確保债务清償,權利人並不享有使用或收益的權能,其亦不具排他性,數人得就同一物設定相同的物权。
種類[编辑]
- 地上权:指權利人以興建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得就土地以上及以下的空間而為使用,所有權人並得向地上權人收取地租。惟需注意的是,「設定地上權」與「土地租賃」係二回事,前者為物權行為,後者則是債權行為。
- 農育權: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利,現今並不常使用。
- 典权:指出典人提供動產予他人為使用、收益之權利。
- 地役权: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利。
参见[编辑]
參考文獻[编辑]
- 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修訂6版。
- 王兰萍,论我国土地使用权与用益物权,山东师大学报28-30期,1997年2月。
- 陈小君,论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及其现实意义,法制日報,2004年7月31日